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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Dec 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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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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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方正证券-金橘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格式 文本

方正证券-金橘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管理合同

类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行

二O一四年 十一 月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合同当事人 .................................................................................................................................. 8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9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9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 21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 21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 22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 23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 25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 27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 28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 39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 42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43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 46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 53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 54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 57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 58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59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61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69 二十四、风险揭示 ............................................................................................................................ 72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77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 77 二十七、或有事件 ............................................................................................................................ 79

一、前言

为规范方正证券-金橘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方正证券-金橘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 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 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 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 则》、《方正证券-金橘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 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其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 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投资本集合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 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

1

来源及用途合法,委托资金均系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他人 委托投资及持股情形,不存在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 划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方正科技 或方正科技其他关联方的情况,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 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 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 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 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本金不受损失, 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 同或集合计划合同或合同或本合同:指《方正证券-金橘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 充。

2、《管理办法》:指2013 年6 月26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

2

理办法》

3、《细则》:指2012 年10 月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布、并于2013 年6 月26 日修订的《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 5、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 6、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或本计划:指依据《方正证

  • 券-金橘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方正证 券-金橘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方正证券金橘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计划说明书:指《方正证券-金橘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 充

  •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9、管理人:指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简称“浦发银行”)

  • 11、托管协议:指《方正证券-金橘1 号集合资产管理

  • 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 12、推广机构:指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13、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14、本合同当事人或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15、个人委托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 资者,且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的合格投资者;

16、机构委托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 组织 ,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的合格投资者;

17、委托人: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 的合称

18、推广期:指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 时间段;集合计划应当在推广之日起的6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19、推广期截止日:指推广期内接受委托人参与申请的 最后一日

20、集合计划成立日:指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的日

4

21、集合计划存续期: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2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 23、T 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

  • 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 2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25、参与: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推广期或

  • 者本集合计划成立后至参与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前于 管理人公告的申购开放日申请购买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26、退出: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本集合计 划终止日或者本集合计划参与认购的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 增发股份解禁后至本集合计划终止前于管理人公告的赎回 开放日向管理人申请卖出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

27、开放日:集合计划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 的时间即为开放日

  • 28、提前终止:管理人根据投资环境、市场情况和一致

  • 行动人相关决策有权决定在所投定增股票解禁后或者定向 增发未获监管机构批准后择机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 29、自有资金:指管理人参与计划的本金

30、集合计划利润:集合计划利润是集合计划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 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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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集合计划账户:指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委托人开立 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情况的登记账户

32、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 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 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33、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 后的净资产值

34、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 计划总份额

35、集合计划单位累计净值:指集合计划单位净值加上 份额已分配累计分红

36、集合计划份额面值:指人民币1.00 元

37、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38、方正信产:指的是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39、方正集团:指的是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40、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交易:指按照方正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5 月30 日发布的《关于关联方认购 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关联交易公告》,以本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认购不超过92,393,502 股的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 股份,并与方正信产、方正集团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6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定增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方正科技 (600601)第十届董事会2014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每股认购价格按照定价基准日前二十(20)个交易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正科技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 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确定为2.77 元/股(以产品参与增发时具体增发实施价 格为准)。本次定向增发锁定期36 个月,增发股份解禁后管 理人将根据一致行动人的统一安排逐步对集合计划名下股 份进行处臵。

41、《一致行动人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资管计划协议书》:指在参与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 增发过程中,方正证券作为集合计划管理人与委托人、方正 信产、方正集团、方正科技等定增及并购事宜相关方签署的 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性文本。

4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情况:(1)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 震、海啸等;(2)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法律、法 规、制度或政府征用/没收等;(3)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 罢工等;(4)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5)银行清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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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非因管理人原 因引起的管理人交易系统故障等。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指定传真: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8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指定传真:

管理人

机构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杰

  •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34 号方正证券大厦

  • 7 楼

邮政编码:100037

联系电话:010-68585397

托管人

  • 机构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法定代表人:

崔炳文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 号丰融国际大厦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电话:010-57395588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一)名称:方正证券-金橘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三)目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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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2.56 亿份(含推广期利息 转增份额),存续期上限为2.56 亿份。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参与认购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股 份,存续期本计划还可投资于其他固收类金融工具,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 次级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债券 型或偏债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

2、资产配臵比例(合计市值占资产总值)

(1)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认购:0-100%,认购数量 不超过92,393,502 股,认购价格为人民币2.77 元/股(以 产品参与增发时具体增发实施价格为准)。

本计划主要委托资金将用于认购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 增发股份,认购数量不超过92,393,502 股,认购价格为人 民币2.77 元/股(以产品参与增发时具体增发实施价格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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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已明确告知委托人:方正科技为管理人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 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 同意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 量以委托资金认购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股份,无需另行 取得委托人同意 。

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股份认购完成 5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2)固定收益类资产:0-100%,包括各种类型债券:国

  • 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次级债、 可转债(含分离式可转债)等、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结构性存款和通知存款等)、债券型 或偏债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等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固定收益类 品种。

  • (3)现金类资产:0%-100%,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货币

  • 市场基金、七天及以内的债券逆回购以及一年以内的银行存 款、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 (4)债券正回购:本集合计划不参与债券正回购。

  • (5)本集合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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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 不超过1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6)法律法规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新增的投资品种, 经托管人确认,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才可以列入 投资范围。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 交易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 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 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 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 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 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1、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40 个月,如至本计划预计到 期日止,全部或部分委托财产仍未转换为资金形式,则本计 划在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延长本计划期限至 委托财产的处臵和变现完成且委托财产分配完毕之日。

2、管理人根据投资环境和市场情况和一致行动人相关 决策有权决定在所投定增股票解禁后或者定向增发未获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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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批准后择机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六)封闭期、开放期:

1、封闭期:本计划参与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后至定 向增发股份解禁前为封闭期,期间不设开放期。封闭期内不 办理参与、退出业务。集合计划所持方正科技股票处于锁定 期内的,委托人不得转让所持集合计划份额。前述锁定期届 满后,封闭期内管理人可根据一致行动人的要求安排集合计 划份额在交易所挂牌,供集合计划份额转让,具体转让安排 及转让资格由一致行动人统一决策。

2、开放期:本产品成立后至参与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 发前可不定期开放参与;产品参与认购的方正科技非公开定 向增发股份解禁后至产品终止前可不定期开放退出;具体开 放期及参与、退出条件经与一致行动人协商确认后以管理人 公告为准。

3、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资产配臵久期不超 过产品剩余存续期,产品终止前一周现金类资产配臵不低于 5%,包括银行活期存款、七天及以内的债券逆回购以及货币 市场基金等。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 元。

  •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万元,无追加参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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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限制。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 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情形。如果委托人在推广期已经申请 参与集合计划,再次申请追加参与无追加参与金额限制。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重点参与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股份认 购,闲臵资金配臵收益稳定的现金类和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其预期收益和风险类同于股票型产品且投资收益主要取 决于方正科技定增是否获得监管机构批准以及方正科技定 增股份解禁后的股价表现,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 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 文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臵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 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 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 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 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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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 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 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 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 划。

  •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 1、参与费:本集合计划不设参与费。

  • 2、退出费:本集合计划不设退出费。

  • 3、管理费: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集合计划初始规模

  • 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0.1%。

  • 4、托管费:本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费按集合计划初始

  • 规模计提,托管费的年费率为0.05%。

  •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无业务报酬安排。

  • 6、其他费用:交易费用、集合计划登记注册费用、按

  • 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 1、参与的办理时间

  • (1)推广期参与

  •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 (2)存续期参与

  • 投资者可在集合计划约定的开放期参与日办理参与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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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划的业务。

2、参与的原则

  • (1)委托人在书面签署承诺函、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

  • 理合同后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 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2)“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本集合计 划的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100 万元人民币,无追 加参与金额限制。

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T 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 委托人多笔参与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份额计算时保留至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四舍

  •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3)委托人的参 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 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结果为准。

  • (4)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推

  • 广期参与申请经管理人同意可以撤销。

  • (6)集合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使用“末日金额优先+

  • 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方法对集合计划参与总规模及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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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数进行严格限制。 具体做法为:

1)推广期内参与申请总规模不超过(含)2.56 亿元人 民币,且参与人数不超过200 户的情形:若推广期内参与申 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计划参与的总金额不超过(含)2.56 亿 元人民币,且参与人数总数不超过200 户(含200 户),则 所有的有效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推广期内参与申请高于2.56 亿元人民币或参与人数 超过200 户的情形:若推广期内参与申请全部确认后本集合 计划参与的总份额超过2.56 亿元人民币或参与人数总数超 过200 户,将对推广期内最后一个参与日之前的有效参与申 请全部予以确认,对最后一个参与日有效参与申请采用“末 日金额优先+金额同等情况下时间优先”的原则给予部分确 认,即对金额较大的先确认成交,金额相同时以参与申请在 先的先确认成交,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由管理人负责退还 给委托人。

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 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此集合计划参与原则更改 将遵循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 (1)参与申请

  • 1) 委托人指定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指证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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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本集合 计划项下支付参与资金及收取退出资金和收益等款项的账 户,委托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指 定资金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退 出资金或收益不能及时划入上述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所造 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委托人签署风险揭示书和本合同后,必须根据本集 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程序,在指定参与时间内提出参与申 请。委托人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 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 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推广期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可以撤 销。

(2)参与确认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通过推广机构进行购买。 管理人依据监管规定、本协议约定及一致行动人决议确认委 托人的参与申请或者确认撤销参与申请。管理人以推广机构 发送的电子数据为确认依据,参与数据以推广机构发送的电 子数据为准。

(3)参与情况查询

投资者于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 日后在办理参 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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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参与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费为零。

  •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 1)推广期参与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在推广期内的利息)/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 2) 开放期参与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T 日集合计划每单位净值

委托人多笔参与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份额计算时保留至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四舍

  •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或负债)。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 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 6、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 (1)出现下列情况,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

  •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1)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或参与开放期内集合计划份额之 和已达到或接近推广期或存续期目标规模上限(推广期目标 规模上限为2.56 亿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2)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或参与开放期参与人数已达到集 合计划参与人数上限(2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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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推广机构对委托人资金来源表示疑虑,委托人不能

  • 提供充分证明的;

  • 4) 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 市,导致当日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5) 发生不可抗力;

  • 6) 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合法权

  • 益的参与申请;

  • 7) 法律法规规定、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规定或中国证监

  • 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发生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情况时,管理人应及 时将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原因和处理办法通过管理人网 站进行披露。

  • (3)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时,被拒绝的参与款项

  • 应及时退还给委托人。

  • (4)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参

  • 与业务的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 1、退出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只能在定向增发股份解禁后至本集 合计划终止期间的退出开放日或者本集合计划终止时退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依据监管规定、本协议约定及一 致行动人决议确认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20

定向增发股份解禁后至本集合计划终止期间的退出开 放日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退出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退出办理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退出的价格

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的集 合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不设退出费。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退出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归属集合计划资产(或负债)。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不分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委托人收益权 利进行分级的安排。本集合计划项下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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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承担同等风险。

  •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及投资授权 (一)管理方式

  • 1、本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履行保管职责,按

  • 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银行托管专户内的集合计划资 产,遵守《管理办法》、《细则》、本合同及其他集合计划有 关规定处理集合计划事务,并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保管集合计划资产。

2、在作为方正科技股东期间,在方正科技治理及运营过 程中,方正证券作为本计划的管理人,同时是方正信产的一 致行动人,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的事项及场合中与方正 信产采取一致行动,将本计划作为方正科技股东在股东大会 审议议案时的全部有效表决权全权授权给方正信产:即,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方正科 技公司章程或其他管理制度,须由方正科技全部或部分股东 共同或单独决议或同意之事项或场合,包括但不限于:变更 方正科技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方正科技分立/合并/清算/ 解散、修改公司方正科技章程、方正科技发行股票或债券或 其他任何证券、任免非由职工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方正 科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议方正科技利润分配方案 和亏损弥补方案等。

  • 3、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及存续期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管理

22

费、托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后,剩余资金不足以以人民币 2.77 元/股(以产品参与增发时具体增发实施价格为准)认 购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股份92,393,502 股

时,管理人有权根据一致行动人决议调整投资方案,并将调 整后的投资方案向投资者进行公告,在此情形下管理人也有 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二)管理权限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管理人运作集合计划 的资产、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 投资人权利等。

(三)投资授权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同意授权:管理人以计划资产 参与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股份认购,并代表计划与相关 对手方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股份认购协议》、《资管计 划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代为进行投资。上述授权为不 可撤销授权,本集合计划参与定向增发及办理其相关事宜无 需再征询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遵守并认可管理人确定的定增标的证券及其一 致行动人安排及相关授权并认可管理人对相关事宜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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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向管理人保证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计划份额认购 义务,本合同签署后,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资产托管专 户。在方正科技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 后,委托人应按照管理人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款项足 额汇入资产托管专户。如果委托人未及时向管理人支付认购 款项,则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支付其认购金额5%的违约金。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 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 托人的人数为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 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 千 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 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 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

当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 资报告、管理人宣告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本集合计划即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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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运作。

2、日期:

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成 立日以管理人公布的成立公告为准。 (四)集合计划的备案

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5 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本集 合计划的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 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资管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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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资金账户指委托人以本人名义在推广机构开设的 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资金账户”),用于委托人参与、退出 本集合计划的资金划款。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注 销、变更该指定账户,如因故造成变更或撤销账户的,委托 人应及时将情况通知推广机构,并根据推广机构的要求履行 相应的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开立与管理

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单独设臵账户,托管账户的名 称为:方正证券-金橘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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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用于办理本集合计划参与 及退出资金、收益分配等资金往来相关业务。托管银行账户 与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自有资金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 划资金账户相互独立。

3、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 称为:方正证券-浦发银行-方正证券-金橘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以中登公司的规定为准)。

4、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合同生效后,根据管理人投资需要,托管人可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 集合计划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 和本合同的规定,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进行办理。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之间以及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 资产、其他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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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主要构成包括股票投资及其相关股 息、分红,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 息,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应收参与款及息费,票据 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 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 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 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托管人将 严格遵照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托管人在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赋予的权限下, 在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范围内,实现保管银行 托管账户内集合计划资产的义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 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 同、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 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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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人均不因对方的失职行为对损失方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 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 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集合计划通过发行 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 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净额。

(三)单位净值: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的份额后的价值。单位净值 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 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集合计划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六)估值日:估值日指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 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七)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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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 (1)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

  •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 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

  • 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5)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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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交易的债券,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成本估值。

  • (6)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

  • 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 2、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 (1)持有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

  • 基金(LO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 (2)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

  • 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3)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

  • 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 (4)场内申购获得的ETF基金按【转出股票价值+现金

  • 替代+现金差额-可收替代】确认成本,其中,转出股票价 值按估值日各转出股票收盘价计算;基金公司未公布估值日 现金替代的,按基金公司公布的估值日预估现金部分计算, 并于估值日现金差额公布后调整ETF基金成本;可收替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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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收到退补数据后调整ETF基金成本;如果现金差额公布日 或者退补数据公布日,已无ETF持仓,该部分差额直接计入 产品收益。场内赎回ETF基金获得的成分股票按【当日收盘 价,如果停牌取最近日收盘价】确认成本,管理人应按时向 托管机构提供退补数据;持有的ETF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场内持有的分级基金的母基金,按照取得成本确认 成本。母基金能够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本条(1)规定的 方法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本条(2)规定的方 法估值。

(6)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 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3、投资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 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 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 4、因投资可转债而持有的股票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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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 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5%以上的,可参考停牌股票的估值方 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进行估值。

5、股票估值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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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 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 估值;

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  ( PC )  DlDr D 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D l 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 Dr 所含的交易天数;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 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c.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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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日历日。

(3)在任何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计划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

6、停牌股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估值方法:

(1)可把停牌期间行业指数的涨跌幅视为停牌股的涨 跌幅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即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对停 牌股票进行估值。此种方法可称为指数收益法。

使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在估值日,以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 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

第二步:根据第一步所得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 允价值。

(2)可对可比较的或者代表性的公司进行分析,尤其 注意有着相似业务的公司的新近发行以及相似规模的其他 新近的首次公开发行,以获得估值基础。此种方法可称为可 比公司法或相对估值法。

使用可比公司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选出与该股票上市公司可比的其他可以取得合 理市场价格的公司。所谓“可比”,主要是指行业、地区、 主营业务、公司规模、财务结构等方面具有相似性。

第二步:在估值日,以可比公司的股票平均收益率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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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股票的收益率。

第三步:根据第二步所得到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 公允价值。

(3)可利用历史上股票价格和市场指数的相关性,根 据指数的变动近似推断出股票价格的变动以确定当前公允 价值。此种方法可称为市场价格模型方法。

使用市场价格模型方法进行估值可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根据历史数据计算该股票价格与某个市场指数 或行业指数的相关性指标,如BETA 值。

第二步:根据相关性指标和指数收益率,计算该股票的 日收益率。

第三步:根据第二步所得到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 公允价值。

(4)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方法仍不能客观反映 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现金流 折现法(DCF)、市盈率法(Earnings Multiple)等估值模 型进行估值。

7、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通 告委托人。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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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 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 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所指错误和遗漏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而出现差错的,差错当事人 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仍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 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约定给予赔偿并承 担赔偿责任。

1、错误和遗漏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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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错误和遗漏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错误和遗漏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错误和遗漏的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 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错误和遗漏的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集合 计划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损失时,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为 本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追偿;如果因集合计划 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损失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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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由 计划资产承担;除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集合计 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由计划资产 承担。

6、如果出现错误和遗漏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集合计划说明书、集 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 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集合计划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由 计划资产承担。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错误和遗漏。 (十)估值复核

每个工作日管理人将资产净值结果以传真形式发送给 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给管 理人。

(十一)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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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 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 3、因集合计划资金划拨支付给银行的划拨费用;

  • 4、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和清算期间发生的有关会计师费、

  • 律师费等;

5、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和结算税 费(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 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它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 6、与集合计划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除

  • 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等另行规定外,管理人不对委托人承 担的各类税负进行代扣代缴;

  • 7、本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资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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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的其它费用。

  • (二)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

  • 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费用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扣除,其费 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

  • 2、管理人管理费计提和支付

  •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集合计划初始规模计提,管理费

  • 的年费率为0.1%。计算方法如下:

  •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 E为集合计划初始规模

  •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自产品成立日起每季度支付

  • 一次。管理人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次月首日起(含)10个工 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 3、托管人托管费计提和支付

  •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集合计划初始规模计提,托管费

  • 的年费率为0.05%,计算方法如下:

  • H =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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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集合计划初始规模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自产品成立日起每季度支付 一次。管理人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次月首日起(含)10 个工 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于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注册与

  • 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

  • 5、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和律师费:在存续期间发

  • 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按实际支付金额,列入 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

  •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 用,主要包括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 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等集合计划 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在每个费用支付日一 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 场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计入费用;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 维护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与集合 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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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 能够影响到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小数点第四位,并且可以对 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必须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 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定向增发投资收益、债券 利息、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 法收入(如有)。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集合计划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 2、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统一分配集合计划份额本金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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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益,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

  • 3、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

  • 人自行承担。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重点参与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股份认 购,存续期内管理人还将闲臵资金通过分析影响债券市场的 各类要素,适当配臵现金类资产及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力 争为委托人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二)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专门投资于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股份 认购,闲臵资金用于配臵现金类资产及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力争在有效控制计划资产投资安全的基础上使委托人投 资收益最大化。

(三)投资策略

  • 1、资产配臵策略

本计划旨在为投资者提供稳健增值的投资工具。在注重 安全性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主要投资于方正科技非公开 定向增发股份认购,并合理配臵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 产,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对方正科技股票的中长期投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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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计划将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走向以及债 券市场供求关系的基础上,主动判断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确定并动态调整组合资产的平均剩余期限,根据收益最优化 的原则,确定组合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合理配臵。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的走势,对组合的期限和品种进行 合理配臵,将利率变化对于债券组合的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 之内。在预期利率进入上升周期时,减小债券组合的剩余期 限或增加浮动利率债券配臵,反之则增加债券组合的剩余期 限或减少浮动利率债券的配臵。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随时间而变化,不同到期期限的债券的 相关变化造成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 术,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方式,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 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以追求预期投 资收益最大化。

(3)债券选择策略

在单个债券选择方面,主要从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 剩余期限、税收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选择经信用风险调整 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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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具有税收优势、投资价值较高的债券品种构建投资组 合,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等品种,主要根据对宏观经 济形势和政策环境的分析,预测未来利率走势,综合考虑流 动性因素决定投资品种。

对于信用类债券(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可分离 交易债券等),重点分析发行人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债务结构、资产质量、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 判断其财务风险;分析募集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来的财务状 况、债券风险等方面的影响,以及项目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 有担保的债券,对担保人或担保物的风险进行评估。在上述 分析基础上,对债券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选择信 用状况良好、市场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3、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计划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工具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 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现金类管理工具的组合操作,保持本金 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健收益。

4、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管理人按照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5月30日发 布的《关于关联方认购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关联交易公 告》,以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认购不超过92,393,502股的方 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股份,并与方正信产、方正集团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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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协议》,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定增发行的定价 基准日为方正科技(600601)第十届董事会2014年第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日。每股认购价格按照定价基准日前二十(20) 个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量)确定为2.77元/股(以产品参与增发时具体 增发实施价格为准)。本次定向增发锁定期36个月,增发股 份解禁后管理人将根据一致行动人的统一安排逐步对集合 计划名下股份进行处臵。

十六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 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 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 势;

3、投资对象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配比关系。本集合计 划在衡量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 时,以本集合计划资产在本计划到期日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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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选取有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进行 投资。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投资管理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 资总结、投资监督五个环节。这五个环节涉及资产管理分公 司决策委员会、资产管理分公司风险/质量控制部、业务核 算员以及法律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人员等,其组织结构如下 图1所示。资产管理分公司决策委员会的人员原则上为分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领导、资产管理分公司负责人、投 研总监、资深投研人员等五人。

资产管理分公司
决策委员会 法律合规部
投资
研究组
投资
主办人
交易员 业务
核算员
风险/质量
控制部
合规管理与风
险控制人员

1、投资研究

管理人将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 依据;投资研究组定期就宏观经济及债券市场走势、上市 公司动态等进行分析;投资主办人召集投资研究组召开投 资研究联席会议,分析和讨论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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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决策

投资主办人首先在本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资产配臵比例 内,参考内部的研究成果,经与一致行动人协商一致后, 制定资产配臵方案,并根据具体投资方向按公司相应决策 审批流程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然后,投资主办人在其授 权范围内,结合自身的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和投资 时机。

3、投资执行

投资主办人按公司投资程序下达投资指令,并经交易主 管复核后,由交易员负责完成投资交易。

4、投资总结

投资主办人员和交易员定期进行投资总结,对集合计划 交易目标实现情况、组合的风险值及建仓成本差异等进行 分析;

5、投资监督

业务核算员通过核对交易数据,对当日交易操作情况进 行复核;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人员通过风险监控平台对投 资过程异常和交易指令执行异常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管 理人的法律合规部不定期对投资研究、决策、执行的全过 程进行合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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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本集合计划运作中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 险、参与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制 定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并贯彻本集合计划运作的全过程, 以追求对本集合计划可能发生风险的有效管理。

  • 2、风险控制原则

  • (1)全面性原则。指风险控制应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

  • 及的所有部门及岗位的所有类型风险;

  • (2)相互制约原则。管理人的资产管理分公司和其他相关

  • 职能部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经纪业务管理部、资 金运营部、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控制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

  • (3)防火墙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

  • (自营、经纪、投资银行、研究咨询)之间,以及其他类型 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隔离机制。

  • 3、风险类别及管理措施

  • (1)市场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包括政策性风险、购买力风险、基金业绩风险、 利率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一些不可抗力造成证券价格受 到损失的可能性。这些风险存在于管理人的控制力之外,并 对证券价格造成影响,管理人尽可能提前采取措施来消除或 减少这些风险对证券价格造成不利影响的后果。

在市场风险控制方面,管理人建立了全面的风险预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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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系统。管理人密切跟踪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变化,并对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一些主要的宏观经济变量由专业人 员进行分析预测,能及时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来规避和减 少市场风险对证券资产造成损失的可能。

同时,管理人采取稳妥、谨慎原则管理市场风险,一旦 出现风险指标超标情况就要采取相应措施(尽管高的风险指 标并不一定意味着未来资产的实际损失),并利用情景分析 技术,控制并预防集合计划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出现。 (2)流动性风险管理

本集合计划将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为个券流动性风险 管理。

个券流动性风险管理:本集合计划在投资过程中,除参 与投资的方正科技锁定股份外,将对持仓证券的流动性进行 研究和监控。如果发现证券流动性变得很差,本集合计划将 考虑降低该证券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或从本公司证券池中 选择有较高替代性的证券进行替换。

(3)积极投资风险管理

积极投资风险主要在于研究水平的高低和投资主办人 (投资经理)判断的准确性与否,为此,本集合计划将重点 加强研究,在宏观经济研究和市场状况研究等基础上,加强 对投资能力;同时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债的公司进行 深入研究,严格控制个券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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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特定风险管理

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管理人在方正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 获得相关监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资产管理合同及委托人相 关授权文件执行相关投资活动。

  • (5)其他管理和防范措施

除了对上述特定投资风险采取专门的管理措施之外,本 集合计划还力图从源头抓起,从制度入手,针对各个可能的 风险点建立各种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措施和技术支持系 统,将风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防范于未然。 4、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 (1)当二级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根据实际情况可提议

  • 资产管理分公司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应对策略。

  • (2)合规总监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独立履行合规审查职

  • 责。

  • (3)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产品风险进行评估。合规管理与

  • 风险控制人员定期对本集合计划及资产管理分公司实施合 规检查,并不定期检查资产管理分公司在本集合计划运作过 程中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4)资产管理分公司设立风险控制岗,通过投资交易系 统的风险预警功能,运用数量化指标实现投资的全过程监 控,每天对投资过程和投资结果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报告。

5、风险控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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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决策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研究组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 货币政策变化、行业景气度、证券市场走势,提出资产配臵 策略建议,协助投资主办人制定投资策略,构建证券池备选 库。

资产管理分公司决策委员会审议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 臵策略、投资策略和证券池,并进行资产配臵策略、投资策 略和证券池的风险检验,以及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标准。 (2)投资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资产管理分公司风险控制岗通过投资交易系统实时监 测本集合计划资产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并依据事先设 定的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判断,如在监测中发现异常现象或存 在重大隐患时,需要立即对风险进行识别,明确风险种类并 对其进行度量,测算该风险的危害程度,及时向投资主办人 (投资经理)和资产管理分公司决策委员会提出处理措施, 防止风险向危机转换。

法律合规部和风险管理部根据合规管理的要求和管理 人的有关规定,分别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合规管理和风 险控制,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各操作环节是否合规,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向合规总监提交监控报告及风险处 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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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处理措施实施以后,风险管理部负责实时监控处 理效果,并提出阶段性总结报告,进一步提出改善整体和局 部风险管理的建议。此外,对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风 险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和总结,定期编写风险管理报告提交合 规总监、资产管理分公司决策委员会及资产管理业务相关部 门。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 1、集合计划不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中国证监会另有

  • 规定的除外;

  • 2、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

  • 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

  • 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

  • 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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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

  • 限额;

  •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

  • 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季度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季度(年度)托管报告、年度审计 报告和对账单。

  •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封闭期内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单位净 值。

披露方式:管理人网址(www.foundersc.com)

  • 2、集合计划的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季度托管报告

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 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臵状况、价值变动情况、 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资产管理季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 资产托管人对其中的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进行复核。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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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季度托管报告。上述报告应 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并 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 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集合计划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

管理人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 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臵状况、价值变动情况、 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资产管理年度报告由管理人编制, 资产托管人对其中的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数据 进行复核。托管人在每年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年度托管报告。 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 站通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 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 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 向委托人提供,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 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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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 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 分配等情况。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 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 站(www.foundersc.com)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

  • 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 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

  •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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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

  • 履行相应职责;

(13)集合计划分红;

  • (14)其他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所持方正科技股票处于锁定期内的,委托人 不得转让所持集合计划份额。前述锁定期届满后、集合计划 存续期间,经一致行动人同意委托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 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 同,转让所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承担。

存续期届满前5 个工作日起,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 转让。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 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 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 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 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除司法执行及 其他法律规定的强制非交易过户外,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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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进行非交易过户需事先征得一致行动人认可。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 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 本集合计划是否可以展期:是

  • 本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的:

  • (一)展期的条件

  •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

  • 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 3、一致行动人代表委托人集体决策同意集合计划展期运

作;

  • 4、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 (二)展期的安排

  • 1、通知展期的时间

  • 在集合计划到期前10 个工作日。

  • 2、通知展期的方式

  • 管理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和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

  •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 委托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原推广机构提交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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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的书面文件。

  • (三)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

  • 在存续期届满日前(含届满日),委托人到推广机构办

  • 理退出手续。

  • (四)展期的实现

  • 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 (五)展期的备案

集合计划展期实现后的5日内,管理人应当将展期情况 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 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 人;

  •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 3、管理人根据投资环境、市场情况、定向增发监管机

  • 构的批准情况以及一致行动人决议决定终止集合计划的;

  • 4、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

  • 业务资格,而30 个工作日内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的;

  • 5、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集合

  • 计划托管人,而30 个工作日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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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

  • 责;

  • 7、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8、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 9、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

  • 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 集合计划清算;

  •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 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 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 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 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 4、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

  • 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

  • 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 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 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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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 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6、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 日内,将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 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

  • 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臵、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

  • 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有权得到赔偿;

  •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

  •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 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且委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 方正科技或方正科技其他关联方的情况。自然人不得用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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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 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向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提供 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

  • 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

  • 资损失;

  •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 (5)本集合计划采用纸质合同,并可采用电子签名合

  • 同。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 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参与 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办理指定手续,用于办理委托划款、红 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取。并承诺在本合同有 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 (6)除非在本合同规定的退出日或终止日,不得要求

  • 提前终止委托资产管理关系;

  • (7)及时关注管理人网站,了解本计划相关信息,并

  • 对管理人通过网站发布信息通知委托人相关事项不持异议, 也不提出任何抗辩。

(8)在本协议签署时及签署后向管理人如实书面通知 委托人与方正科技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标准认定)的新增及变更情况,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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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填写本合同附表,如签署时已存在关联 关系,应在附表中注明;对于签署后新出现的关联关系,委 托人有义务在该等情形出现的第二日将该等情形及其与方 正科技的关联关系书面通知管理人;

(9)如果委托人与方正科技存在关联关系,委托人应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等 相关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委托人作为关联方应履行重大权益变 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委托人与资管计划应 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委托人直接持有的方正科技股票数量 与资管计划持有的方正科技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管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 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在发生 委托人应当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 务的情形时,委托人有义务在该等情形出现的第二日将该等 情形及其与方正科技的关联关系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将 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提醒、督促委托人履行相应义务委托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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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的,管理人有权暂停为委托人办理本集合计划项下一 切事项直至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 和方正科技报告。委托人未按照本条约定通知管理人造成的 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10)委托人在本计划到期前6 个月为方正科技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的,在本计划到期前6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时点,均不得买 入方正科技股票。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 损失。

(11)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 计划的资产;

  •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 业绩报酬等费用;

  •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

  • 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市场环境、投资情况和一致行动人相关决策 有权决定在所投定增股票解禁后或者定向增发未获监管机 构批准后择机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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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代表委托人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 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 律责任;

(8)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决定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 案;

  •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

  •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 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保持各资产管理计划资 金之间、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与管理人自有资金之间的相互独 立,公平对待各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与自有资金,禁止任何形 式的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3)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 (4)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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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5)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 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 以制止;

(6)按规定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账单;

(7)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 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8)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 计划的收益;

(9)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 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 付退出款项;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 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11)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 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12)为集合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 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 径,管理人风控、稽核等部门应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 和管理实施有效监控和核查;

(13)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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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 人和托管人报告;

  • (1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 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 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及时向委 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 (15)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

  •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 (16)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

  • 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 (17)管理人自身对计划说明书、资产管理报告等所有

  • 向委托人披露的涉及本集合计划基本情况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18)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 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 (19)负责办理集合计划中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 协会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相关事宜和手续;

  • (20)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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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 (2)按照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

  • 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 托管协议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有权要求其改 正;未能改正的,有权拒绝执行;

  •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

  • 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托管人的义务

  •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

  • 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

  • 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 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

  • 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 (6)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

  • 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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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有权拒绝执行;

  •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 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

  • 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 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 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

  • 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 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

  • 人向管理人追偿;

  •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

  • 《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 (一)违约责任

  •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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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 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 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 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互联网故障、他人刑事 犯罪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 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证委托资产的完 整,合同各方应安全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 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 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 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 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 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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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

  • 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 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 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

  • 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 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 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 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 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 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

  • 仅限于直接损失。

  •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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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 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

二十四、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 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 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 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 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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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 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 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 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 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 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 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 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 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 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 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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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 为现金的风险。

  • (四)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 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五)其它风险

  • 1、 技术风险。在本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

  • 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 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以及注册登记机构等;

2、 操作风险。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 所以及注册登记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 3、 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以及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以及欺诈行

  • 为等产生的风险;

  •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投资主办人员的依赖而可能产生

  • 的风险;

  • 6、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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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 风险;

  • 8、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六)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 1、 投资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股份的风险

  • 本集合计划主要参与方正科技非公开定向增发股份的认

  • 购,可能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 (1)方正科技定向增发未获监管机构批准,从而影响本

  • 集合计划投资收益的风险。

  • (2)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及存续期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管理

  • 费、托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份额登记费、电 子合同费、询证费、产品年度审计费用、股票交易佣金、过 户费、服务月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资金不足以参与定向 增发从而导致参与失败、调整投资方案或者提前终止本集合 计划,影响本集合计划投资收益的风险。

  • (3)若方正科技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被ST、*ST、

  • 暂停或终止上市、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 公司分立等事件时,本集合计划面临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影响 本计划投资收益的风险。

(4)证券公司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从而 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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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市场流动性问题及价格剧烈波动、定增股份解禁 后无法变现或出现亏损的风险。

(6)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管理人会按照相 关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安排授权一致行动人行使集合计划名 下股份的相关股东权益,并按照一致行动人统一决策安排集 合计划名下股份的退出及集合计划存续期限问题,投资者因 上述安排可能存在提前结束投资或延期退出的风险。

(7)利益冲突风险:方正科技为管理人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的关联方,管理人将采取措施防范可能的利益冲 突,但仍可能因上述情形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并由此给投资者 带来风险。

(8)授权管理风险:管理人与方正集团、方正信产签 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方正证券、方正集团、方正信产 在作为方正科技股东期间,在方正科技治理及运营过程中, 三方将互为一致行动人,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的事项及 场合中采取一致行动,方正集团、资产管理计划并将其作为 方正科技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时的全部有效表决权全 权授权给方正信产: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则或方正科技公司章程或其他管理制度,须由方 正科技全部或部分股东共同或单独决议或同意之事项或场 合,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方正科技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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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科技分立/合并/清算/解散、修改公司方正科技章程、方 正科技发行股票或债券或其他任何证券、任免非由职工担任 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方正科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 议方正科技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等。以上授权可能 存在方正信产未能勤勉尽责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给方正科技 带来不利影响,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 (二)合同的组成

《方正证券-金橘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风险 揭示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 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 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五、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 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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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 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 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 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 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 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 特此授权管理人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增设临时开放 期,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 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 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2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其它约定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 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自征询意见发出后20 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 回复意见且继续持有该集合计划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合同变 更。

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管理人对其采取如下权利保障措 施及后续安排:

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在公告后20 个工作日内增设临 时开放期,委托人可以在此临时开放期内申请退出集合计 划。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 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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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 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 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七、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 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 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 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 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 通告中对相关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 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 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 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 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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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委托人签字/盖章:

管理人:公司(盖章)

托管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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