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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2

Jan 16,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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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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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董事会公告

**2002-01-16 20:12   

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2001年12月17日下午,本公司接股东上海高清数字视频系统有限公司、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东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申易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提议股东″)联合递交本公司董事会的《关于召开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召开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从维护全体股东权益、维护上市公司正常运作角度出发,同意提议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予以公告(本公司临2001-051号公告),并就有关事宜复函提议股东,要求补齐有关法律手续。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应在收到股东提议两个月内召开此次临时股东大会。

2002年1月16日本公司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停实施2001-051号董事会决议的通知》和《应诉通知书》,前一《通知》全文如下:该院已受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与被告北京申易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高清数字视频系统有限公司、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东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会召集权纠纷一案。因此案涉及本公司作出的临2001-051号关于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见本公司2001年12月31日临2001-051号公告)的董事会决议,故该院向本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本公司暂停该决议的实施。

2001年12月29日本公司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告知李友诉本公司侵害其名誉权纠纷一案已经立案处理。2002年1月15日本公司接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全文如下:该院在受理原告李友诉被告上海高清数字视频系统有限公司、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东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申易通通讯技术有限及本公司名誉权一案中,发现第一、二、三、四被告在《上海证券报》上联名发表了《要求魏新辞去方正科技董事长、总裁职务,张海、李友辞去方正科技董事及行政职务的公开信》后,本案第五被告(即本公司)基于此公开信准备召开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将第一、二、三、四被告提出的“罢免(或解除)魏新、张海、李友、肖建国和蒋必金的方正科技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本案审理的结果涉及此公开信是否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公开信所列举的事实尚未得到该院的认定。故股东大会以此公开信为依据审议“罢免(或解除)魏新、张海、李友、肖建国和蒋必金的方正科技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不妥当,不利于本案的审理,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特建议:“罢免(或解除)魏新、张海、李友、肖建国和蒋必金的方正科技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不提交此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速将处理结果函告该院。

鉴于上述《关于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停实施2001-051号董事会决议的通知》、《司法建议书》的要求,本公司董事会2002年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1月16日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9名。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特通过如下决议:暂缓召集、召开方正科技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并将此情况通报提议股东,待有关人民法院司法判决生效后另行决定是否召集、召开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提议股东的提案。

本公司原定于本月22日召开的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按会议通知的有关要求按期召开。有关诉讼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方正延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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