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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2

Apr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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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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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00601 公司简称:*ST 方科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 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2.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 的因素。

  1.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2. √是 □否

  3.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珠海方正科技高密电子有限公司、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 珠 海方正科技多层电路板有限公司、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方正印刷电路板(香港) 发展有限公司、FOUNDER PCB USA、杭州方正速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延中办公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方正延中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 公司、北京方正科技信息产品有限公司、江西鑫隆佳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珠海焕新方正科技有限公 司、上海方正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
100

3.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

公司治理与组织结构、发展战略、资金管理、财务报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采购与销售、生产 管理、合同管理、人力资源等

4.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信息披露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应收账款风险、采购与付款风险、客户信用风险、诉讼风险。

  1.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 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 其他说明事项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 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总额 错报≥资产总额的0.5% 资产总额的0.25%≤错报
<资产总额的0.5%
错报<资产总额的0.25%
销售收入 错报≥销售收入的0.5% 销售收入的0.25%≤错报
<销售收入的0.5%
错报<销售收入的0.25%
税前利润 错报≥税前利润的5% 税前利润的2.5%≤错报<
税前利润的5%
错报<税前利润的2.5%

说明: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1、该缺陷涉及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该缺陷表明未设立内部监督机构或内部监督机构未履行基本职能;
3、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依据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错报,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
或需要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重要缺陷 1、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依据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错报,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
或需要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2、虽然未达到和超过定量标准认定的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
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 除上述两种情况规定的缺陷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说明: 无

3.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总额 直接损失≥资产总额的
0.5%
资产总额的0.25%≤直接
损失<资产总额的0.5%
直接损失<资产总额的
0.25%
销售收入 直接损失≥销售收入的
0.5%
销售收入的0.25%≤直接
损失<销售收入的0.5%
直接损失<销售收入的
0.25%
税前利润 直接损失≥税前利润的5% 税前利润的2.5%≤直接损
失<税前利润的5%
直接损失<税前利润的
2.5%

说明: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1、缺乏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决策或决策程序不科学,给公司造成定量
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给公司造
成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重要缺陷 1、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财产损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该失
误;
2、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定量标准认定水平,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
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情况。
一般缺陷 除上述两种情况规定的缺陷外发现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说明: 无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 一般缺陷

不适用

  •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1.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公司在内部控制与自我评价测试过程中,发现与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流程日常运行中存在 个别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内部控制采用自我评价与整改和内部审计与审计整改的双重监督机制,内控缺 陷一经发现确认即采取合理周期整改、审计整改等更正程序,做到风险可控,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 未构成实质性影响。

  •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22 年 9 月 27 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2)京 01 破申 256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京 01 破 249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公司管理人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收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复函》,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为依法推进公司重整工作,维护各方权益,管理人依照《破产法》及 相关法律规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者。2022 年 10 月 25 日,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 管理人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意向重整投资者提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分 结果并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最终确定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重整投资者。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公司管理人与重整投资者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召开,分别表决通过了《方正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

2022 年 11 月 23 日,管理人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 01 破 249 号),裁

定批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 01 破 249 号之二), 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陈宏良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