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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Jun 2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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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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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方正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电话: (8610) 5776-3888; 传真: (8610)5776-3777 网址:www.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3 )第 81 号
致: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 127 号北大博雅国际酒店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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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 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 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 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6 月 6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3 年 6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 街127 号北大博雅国际酒店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侯郁波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 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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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279,546,32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36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部分公司董 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审查,本 所律师认为,前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 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 审议《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 审议《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 审议《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 审议《公司 2012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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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 审议《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 审议《关于 2013 年度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 审议《关于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机构,合同期为一年的议案》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 《关于<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金融服务协议(2013)>的议案》
由于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方正信息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在审议 此议案时回避表决,该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本项表决中, 同意票 20,305,413 票,反对票 3,627,89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表决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84.8416%。
- 《关于公司向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由于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方正信息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在审议 此议案时回避表决,该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本项表决中, 同意票 20,305,413 票,反对票 3,627,89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表决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84.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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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选举千新国先生、方中华先生、李晓勤女士、易梅女士、侯郁波先生、 徐文彬先生、何明珂先生、傅林生先生、董黎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何明珂先生、傅林生先生、董黎明先生为独立董事。表决结果(逐项表决) 如下:
(1)千新国先生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2)方中华先生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3)李晓勤女士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4)易梅女士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5)侯郁波先生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6)徐文彬先生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7)何明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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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8)傅林生先生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9)董黎明先生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选举邱泽珺女士和谢克海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逐 项表决)如下:
(1)邱泽珺女士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2)谢克海先生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就 2012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
本次股东大会已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 会秘书签字。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应表决的议案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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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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