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Founder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3

Jun 28, 2013

56854_rns_2013-06-28_b14f37b4-a2e6-4554-ad32-eb6f45c383f1.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方正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电话: (8610) 5776-3888; 传真: (8610)5776-3777 网址:www.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3 )第 81

致: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 127 号北大博雅国际酒店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1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方正科技

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 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 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 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6 月 6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3 年 6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 街127 号北大博雅国际酒店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侯郁波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 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方正科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279,546,32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36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部分公司董 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审查,本 所律师认为,前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 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审议《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1. 审议《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1. 审议《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1. 审议《公司 2012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3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方正科技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1. 审议《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1. 审议《关于 2013 年度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1. 审议《关于续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机构,合同期为一年的议案》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1. 《关于<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 供金融服务协议(2013)>的议案》

由于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方正信息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在审议 此议案时回避表决,该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本项表决中, 同意票 20,305,413 票,反对票 3,627,89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表决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84.8416%。

  1. 《关于公司向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由于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方正信息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在审议 此议案时回避表决,该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本项表决中, 同意票 20,305,413 票,反对票 3,627,89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表决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84.8416%。

4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方正科技

1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选举千新国先生、方中华先生、李晓勤女士、易梅女士、侯郁波先生、 徐文彬先生、何明珂先生、傅林生先生、董黎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其中何明珂先生、傅林生先生、董黎明先生为独立董事。表决结果(逐项表决) 如下:

(1)千新国先生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2)方中华先生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3)李晓勤女士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4)易梅女士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5)侯郁波先生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6)徐文彬先生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7)何明珂先生

5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方正科技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8)傅林生先生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9)董黎明先生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1.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选举邱泽珺女士和谢克海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逐 项表决)如下:

(1)邱泽珺女士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2)谢克海先生

其中同意票 279,477,899 票,反对票 68,427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参加 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755%。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就 2012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

本次股东大会已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 会秘书签字。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应表决的议案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6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方正科技

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7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方正科技

==> picture [446 x 63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