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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6

Apr 1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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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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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方正科技 编号:临2006-006 号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 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监公司字【2006】38 号《关于印发<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的通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大方 正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05 年12 月31 日持有公司7.02%的股份) 于2006 年4 月9 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议增加方正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函”,提议将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提交于2006 年4 月20 日召开的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提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06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包 括附件)提交于2006 年4 月20 日召开的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撤销原董事会做出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议程不变。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

根据具体情况,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中对《章程指引》规定 的内容作出了部分增加或修改(详见附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刘艳律师出具了《对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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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认为:方正科技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对《章程指 引》上述条款的修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4 月12 日

附件: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 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和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 股东应亲自提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并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或 其他股东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要求,也不得委托他人或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做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监 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请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股 东应亲自提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并亲自签署有关文件,不得委托他人或其 他股东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要求,也不得委托他人或其他股东签署相关文件。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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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 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 地。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不含投票代理 权)。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产生程序:

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董事会 的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 百分之三(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其递交的 董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总额的1.2 倍,该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 审核后公告。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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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产生程序:

第一届监事会中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 每届监事会中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持有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三(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其递交的监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 总额的1.2 倍,该提案由监事会审核后交董事会公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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