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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0

Aug 1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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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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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方正证券

股票代码: 60190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方正证券 股票代码: 60190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315号1-4层、316号1-4层、317号、318号1-4层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317号

股份变动性质: 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 2020 年 8 月 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 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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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第一节 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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ï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方正证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大连中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通信托 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315号1-4层、316号1-4层、317号、31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 贾鑫
注册资本 34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110000733468794N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 房地产开发; 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 机动车公共
停车场服务; 投资管理; 经济信息咨询; 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
出除外); 会议服务;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电脑动画设计; 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零售服装
鞋帽、珠宝首饰、家具、建筑材料、花、草及观赏植物、针纺织
品、日用品、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未经加工的干果、坚果、黄
金制品、工艺美术品、玩具、摄影器材、家用电器、通讯设备、
文化体育用品、化妆品、电子产品、礼品、钟表、眼镜、皮革制
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
制毒化学品);家居装饰;维修家用电器;验光配镜;日用品修
理; 摄影扩印服务; 委托加工首饰; 包装服务; 服装加工; 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出租办公用房; 出租商业用房; 企
业管理; 汽车装饰; 家庭劳务服务; 物业管理; 电影放映; 销售
食品; 餐饮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 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 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 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
益":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02-01-08 至 2032-01-07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317号
联系电话 010-64948886
邮政编码 100101
股东及持股比例 曲水浩天实业有限公司(原名郑州浩天实业有限公司), 持股
50%;
曲水浩云实业有限公司(原名郑州浩云实业有限公司), 持股
50%。

Mary and CA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职务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贾鑫 中国 北京市 执行董事
经理、
张慧 中国 北京市 监事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方正证券股份以外, 在境内、境外 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持有、控制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执行大连中院 (2018) 辽02执143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 内无增持或者减持方正证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 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因国通信托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金融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信息义务披露人 于2020年8月3日收到大连中院作出的(2018)辽02执143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 (裁定日期2020年7月30日), 裁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价值6090825100元方 正证券股票(以裁定生效之日的前一日收盘价为计算依据)抵顶国通信托对信息 披露义务人享有的民事债权人民币6090825100元。

根据上述裁定书确认的计算依据计算,上述6090825100元所对应的方正证券 的股票为709886375股, 占方正证券总股本的8.62%。

二、 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计持有方正证券股票1799591164 股, 占 方正证券总股本的 21.86%。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方正证券股票1089704789股, 占方正 证券总股本的13.2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大连中院(2018)辽02执143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解除质押登记编 号为ZYD140819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方正证券1799561764股(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上的质押(质押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上述质押解除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方正证券股票之上不存在其他质 押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方正证券1089704789股股票 均存在司法冻结。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不存在 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方正证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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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ctor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 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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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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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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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bda$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报告原件;

四、本报告书涉及的大连中院(2018)辽02执143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方正证券住所地,供投资者查阅。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
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3701-3717
股票简称 方正证券 股票代码 601901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
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册地
北京市朝阳区大屯里315号
1-4层、316号1-4层、317
号、318号1-4层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增加口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口
有无一致行动人 无口
有口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否区
是口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否回
是口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口 协议转让口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口 间接方式转让口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口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口 赠与口
其他口(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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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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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 股票种类: 无限售流通股
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 持股数量: 1799591164 股
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 21.86%
股票种类: 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
变动数量: 1089704789股
动比例 变动比例: 13.24%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 2020年8月3日
方式: 执行法院裁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
否 区
是口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是口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
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
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
权益的问题
是口
否口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
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
否口
是口
的担保, 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否口
是口
是否已得到批准 否口
是口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 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 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 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签署日期: 2020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