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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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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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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20-03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0 年4 月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 款不变,相关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4 月25 日
附件: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一、修订条款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
|---|---|---|
| 一、修订条款 | ||
| 原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修订依据 |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裁、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决 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 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任职资格。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裁、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 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 其他人员。 |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和《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 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的公告》(证监会公告 [2020]18 号)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
|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 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四)未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 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 者管理本公司的股份;(五)未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 个人不得持有或以其它方式实 际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否则 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改正,在改正 前其所持有的相应股份不得行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 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四)未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 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本公司 的股份;(五)不得滥用股东 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和《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 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的公告》 |
| 使股东权利;(六)不得滥用股 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六)持股比例 达到5%以上的公司股东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结 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 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 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 避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 管,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七)公司股东的持股 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 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 的公司股份应当遵守与公司股 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 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 及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
第四十六条除依照规定为客 户提供融资融券外,公司不得 为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或 者担保。 |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 第六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 或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具体情 况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采用网络 方式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股东通过网络系统认证身份并 参与投票表决。 |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总部办公 所在地或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具 体情况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采用网络 方式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股东通过网络系统认证身份 并参与投票表决。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
| 第七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八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变更会 议地点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
|---|---|---|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 |
《证券法》第九十条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 自然人,公司的董事应当正直诚 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 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 自然人,公司的董事应当正直 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 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 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和《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 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的公告》(证监会公告 [2020]18 号)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管人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 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 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 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 期满未逾3 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 资格之日起未逾3 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 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管人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 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 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 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执行期满未逾3 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 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 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 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 一百二十五条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董事长 在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 法》规定的取得任职资格前不得 行使职权。 |
删除 |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和《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 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的公告》(证监会公告 [2020]18 号)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因在任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或 被罢免而补选产生的后任董事 或独立董事,其任期为本届董事 会的余期。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因在任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或 被罢免而补选产生的后任董事 或独立董事,其任期为本届董 事会的余期。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长应在5 日内发出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 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执行委员会提议时。 |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 日内发 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一)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 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执行委员会提议时。 5 日的期限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计算,截止日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
结合公司实际,与章程原第 二百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 知的起算和截止日计算方式 保持一致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 格须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 办法》的规定。 |
删除 |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和《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 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的公告》(证监会公告 [2020]18 号)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 设委员5-9 名,由公司具有证券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人员组成,由董事会聘任和解 聘。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 两名,董事长推举一名执行委员 会委员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推 举总裁及另一名执行委员会委 员任副主任。 执行委员会委员向执行委员会 主任汇报工作。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 设委员5-9 名,由董事会聘任 和解聘。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 任两名,董事长推举一名执行 委员会委员任执行委员会主 任,并推举总裁及另一名执行 委员会委员任副主任。 执行委员会委员向执行委员会 主任汇报工作。 |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和《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 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的公告》(证监会公告 [2020]18 号) |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 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监事会主席在取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前不得行 使职权。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 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监事。 |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和《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 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的公告》(证监会公告 [2020]18 号) |
| 二、新增条款 | ||
| 原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修订依据 |
| 原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 第十三条 公司选举董事、监事 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 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提交备案材料。 |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和《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 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的公告》(证监会公告 [2020]18 号) |
| 原第四十七条后增加四条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在股份 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股 份。股份锁定期满后,公司股 东质押所持公司的股份比例不 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的 50%。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份的,不 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 益,不得恶意规避股份锁定期 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 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份 的控制权。 第五十条 符合《证券公司股权 管理规定》规定的公司主要股 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 公司补充资本。 第五十一条 应经但未经监管 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 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 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 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 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存在虚假陈述、滥 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 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 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 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 原第五十四条之后增加两条 |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 构,组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 关工作。公司董事长是股权管 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 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 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 发生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 理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 的,按照《证券法》、《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 股东、公司、股权管理事务责 任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 任。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 原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后增加一 条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 措施切实保障董事的知情权、 薪酬和活动经费,为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
与章程原二百二十一条公司 对于监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 相一致 |
| 原第一百四十八条之后增加一 条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 负责审议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 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 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 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 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 (二)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 金保障方案; (三)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 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信息 技术管理职责。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 术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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