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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an 1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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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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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 一、修订条款 | |||
| 原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备注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修 改)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新增)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新增)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核准后生效 |
|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 回购股份的,提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提议人拟提议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 情形的股份回购的,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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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 |
即时生效 |
|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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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修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修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核准后生效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事候选 人,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 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 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事 会会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 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下届董 事候选人,并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 事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届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 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届监事候选人,并提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 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 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核准后生效 |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删除)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修改)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达到30%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表决。(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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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七条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 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 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多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以票多者当选。 采取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 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删除) |
第一百〇二条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新 增) 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 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 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多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 董事、监事单独计票,以票多者当选。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 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投票 选举票数。(新增)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核准后生效 |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具有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并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召 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 以 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 司应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披露。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具有本章程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并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拒 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披露。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核准后生效 |
|---|---|---|
| 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 市公司整体利益。(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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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除本章程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除本章程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核准后生效 |
|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确定授权经营层购买、出售资产的权限;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营业网点、分支机构的 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总裁、董 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及审计负责人;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等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委 员会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事项,以及 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及收购本公司股票 等事项;(新增) (九)确定授权经营层购买、出售资产的权限;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营业网点、分支机 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总裁、 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及审计负责人;根据执行委员会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 风险官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 行委员会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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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七)审议并决定公司的证券自营投资规模; (十八)听取合规总监的工作报告;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十六)决定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以及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十七)审议并决定公司的证券自营投资规模; (十八)听取合规总监的工作报告;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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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新增条款 | |||
| 原第八条后新增一条 | 第九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核准后生效 |
|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 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 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
||
|---|---|---|
| 原第三十一条后新增一章 | 第四章 党的组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核准后生效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 设立中国共 产党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司纪委”)。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核准后生效 |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 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 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 任,确定1 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 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执行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委员会成员中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核准后生效 |
|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 | |
| 职责。包括: | |
|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 | |
| 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及上级党组织有 | |
| 关重要工作部署。 | |
|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坚持党 | |
| 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
| 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 (三)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 | 核准后生效 |
| 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 | |
| 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委 | |
| 员会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 |
|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 | |
| 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 |
|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 |
| 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 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 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
||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委建立专门议事规则,明确公司 党委决策和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的范围和程序。公司 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 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 再由董事会或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核准后生效 |
|
| 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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