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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ug 3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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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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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0年9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制定,2013年4月25日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8年8月3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 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在本工作细则第八条 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当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并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稽核审计与法律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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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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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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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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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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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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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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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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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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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管控,最终确认公司的关联人名单;负责
-
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稽核审计与法律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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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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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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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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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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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稽核审计与法律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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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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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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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
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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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视提交议案情况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是否 召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 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 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 计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不得弃权。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主管审计的高管人员是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当然列席人员,同时,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 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会 议纪要原则上发送给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并抄送相关部门。会议纪要是 审计委员会重要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 人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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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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