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Nov 7, 2016
57315_rns_2016-11-07_2a819d18-da0c-456d-8391-e435385d91ac.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0年9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制定,2013年4月25日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 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在本工作细则第八条规 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风险控制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并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正式产生。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 可以连任。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为使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 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及时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为风险控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1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 (一)对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
见;
-
(二)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组织方式、工作程序和
-
效果,并提出改善意见;
-
(三)提出完善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见;
-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
-
提出意见;
-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
(六)监督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
-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和的审核意见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和风险管理部门有关风险管理 和内控情况的汇报,以便及时了解风险管理现状,指导风险管理和内控工作。风 险控制委员会可就有关问题直接向公司高管层和风险管理部门了解情况、征询意 见,公司高管层和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法律合规部应协助风险控制委员会做好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 作及会议决议的落实事宜,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
(二)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
(三)公司风险状况报告;
-
(四)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授权,风险控制委员会可就相关问题向总裁提出质询;
如有必要,还可要求总裁就所质询的问题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就有关问题向公司各部门了解情况,征询意见, 各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2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风险控制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 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于董事会半年及年度定 期会议前,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制作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上报董事会。风险控制委 员会也可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供其他类型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视提交议案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召开。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职务时,可指定其中的一名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八条 主管风险的高管人员是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当然列席人员。同 时,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列席。
第十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风险管 理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不得弃权。
第二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均应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 发,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原则上发送给董事会、监 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并抄送相关部门。
会议纪要是风险控制委员会重要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会 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 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 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