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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Nov 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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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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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0年9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制定,2016年11月7日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 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在本工作细则第八条 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是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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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提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总裁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总裁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总裁人选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视提交议案情况决定是否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但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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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会 议纪要原则上发送给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并抄送相关部门。会议纪 要是提名委员会重要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 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 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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