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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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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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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2年3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方 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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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 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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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

  •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 股东大会;

  •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 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 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 3、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 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三) 公司网站;

  • 1、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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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 2、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

  • 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 3、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

  • 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4、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 导。

5、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 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 关问题。

  • 6、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 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四)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 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2、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 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3、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 者发出通知。

4、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 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 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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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 6、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

  • 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7、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 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 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 投资者查看。

(五) 一对一沟通;

  • 1、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 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 2、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3、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 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 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六) 电话咨询;

  •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 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 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 答投资者咨询。

  •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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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七) 现场参观;

  • 1、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

  • 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 公开的重要信息。

3、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 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八) 邮寄资料;

(九) 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材料;

  • (十)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董事会办公室采取的其他沟通方式。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 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 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 回应。

第九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 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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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内 容包括:

1、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 会议材料;

3、负责编制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 4、负责起草临时报告;

  • 5、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多种方式回答投资

  • 者的咨询;

  • 6、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

  • 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 7、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

  • 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8、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9、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并负责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 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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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 保持密切联系;

11、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 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12、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 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13、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 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 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 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 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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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4、诚实信用、热情、有责任心;

  •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

  • 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 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十八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 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 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 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 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 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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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 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 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 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 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 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 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 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二十一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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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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