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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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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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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12年3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收集和管 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 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 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为信息报告 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

报告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 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 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 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会议事项

  • 1、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 2、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 4、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 5、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 6、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交易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

  • 3、提供财务资助;

  • 4、提供担保;

  •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8、债权、债务重组;

  •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 11、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即与 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1、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 2、销售产品;

  •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 司提供担保除外);

  •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

  •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 公司、子公司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

  •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

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

  • 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

  • 公司、子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

  • 未获清偿;

  •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5、决定解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

闭;

  • 6、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0、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公开谴责,或者受到刑事

  •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 采取强制措施或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金融 期货交易所等公开谴责;

  • 12、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

公司、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

  • 1、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 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3、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4、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 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5、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6、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 重大影响;

  •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生

  • 重大影响;

  • 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 9、公司合并、分立。

  • (七)监管事项

  • 1、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 2、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八)公司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及时报告。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 (二)项规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 要以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九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 于免于信息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 务。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 时间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公司董事会,提供相关文 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 以书面形式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 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 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 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对外 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 部门,负责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 息。

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要求的重大信息通过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 门、分公司及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以公司名义 对外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 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公司各

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 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 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搜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的联络工作。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为该机构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 责任人和联络人;若公司未有派驻参股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则由公司 指定一人作为参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十六条 报告人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 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向报告人收 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 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 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 急,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 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并随即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 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签收。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制定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定期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提交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

重大资产的购买或出售计划及其他计划)和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 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 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以 便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搜集、整理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 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 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 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 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 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 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

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需经责任人审阅签字 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签收确认送达; 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董事、监事知悉的重大信息资料,也 应签收确认送达。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 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 可直接将拟报告信息和有关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 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

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对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 度对报告人进行追究,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

  •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

  •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 息的24 小时内。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报告、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 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