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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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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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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2年3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规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从而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 生证券产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作为上市公 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程序、方式向社会 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同时将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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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 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公司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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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所披露信息的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 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 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 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 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 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 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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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 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实施,董事长为实施 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可对本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 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如董事会不 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 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 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对董 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 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人员不得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提供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的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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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将本制度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订,应当重新履行前述第十八条所规定的 起草、审议、报备和网上披露程序。
第二十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 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 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依据本制度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及 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我评 估,并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中,披露本制度实施情 况的自我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出具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 告,并在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工作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 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 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 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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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 计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披 露标准依据本制度第五章之规定):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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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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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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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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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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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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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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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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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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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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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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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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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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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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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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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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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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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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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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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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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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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营业部网点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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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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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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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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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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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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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大亏损,债权、债务重组或重大债权债务发生收回或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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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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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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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2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 报等之前,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按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备的月报、季报等除外;如应监管部门要 求对外提供报表数据,应与公司正式对外公布的时间一致。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 经监管部门豁免后,可不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经营情况。股 东有权就经营情况等事项对公司进行询问,公司应根据已披露信息据 实回复,不得擅自向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和接受股东的信息问询。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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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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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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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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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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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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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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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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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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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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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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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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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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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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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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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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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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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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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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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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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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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要求及程序参照《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重大合同(非关联交易类):
1、合同标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合同签 署前,需报董事会办公室会签,并将最终执行情况报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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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标的额超过3000 万元且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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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合同签署后,需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本条所述备案内容为正式合同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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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上述标准,也应及时披露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 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
第三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和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 重大事件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总裁 或董事长,抄送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审批程序、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须在事件发生二个工作 日内组织公告事宜,并督促、协助相关部门按监管规定及时报监管部 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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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应积极 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果董事会办公室认为资料不 符合规定,有权要求其加以补充。
第四十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 况,公司各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公 室书面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所属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此外,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 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 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参与编制任务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期 完成编制工作。
第四十三条 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
1、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期制作,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 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 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财务 部就审计数据进行核查;
3、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指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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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证券公司 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编报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 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并向监管部门报送。
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 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 于劳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征求相关部门 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 时调查、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 经泄露时,公司应及时进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 进展情况公告。
第四十七条 如相关事项涉及面较广或情况复杂,公司应主动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查清问题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上 只需标明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第四十三条所述的审 核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上市公司标准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统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报监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的其他资料 可由公司指定具体部门或人员办理。
第五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 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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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内部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提示和促进作 用,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信息披露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已披露信息在公 司网站上公示。
第五十二条 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 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 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形式,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沟 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节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未经授权, 公司员工(其中,公司研究所人员遵循本制度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一 律不得接受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的公开 言论,均需经董事会秘书确认或签发后,方可发表。
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纯业务类的对外宣传,以及配合监管部门开 展的推介活动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经董事会办公室同意, 接受媒体的采访,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 邮件至公司。采访结束后,被采访人应要求记者提供拟发表的稿件, 经公司负责宣传工作的主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正式发表的稿件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 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 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 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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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 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 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制度第五十 三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1、公司研究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或公司情况、股价发表任何言 论。
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 报告,如发表此类研究报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1)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
(2)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公司任何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 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 当的赔偿。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追求其法律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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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 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 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 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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