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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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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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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2年3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 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 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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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监管部门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监管部门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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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财务管 理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财务管理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 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 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公司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就审计委员会的提议 做出专门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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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的认定标准

    • 1、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披露与实际执行存在重大差异的;
  • 2、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 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等存在重大差异的;

  • 3、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情况的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金额

  • 与实际金额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

    • 4、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 (1)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 (2)公司治理结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 (3)重大事项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 (4)其他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

  • 披露,对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

  • 致,包括以下情形:原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 继续亏损;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预计净 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
  • 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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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 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 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 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 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 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公司《员工违纪违 规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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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调查人的;

  •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为保障年报信息的按时披露,公司必要时采用未经审计或

  • 预测的数据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 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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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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