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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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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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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12年3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工 作中的监督作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在年报编 制、审议与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 本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 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 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 况,并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管理层汇报 和实地考察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 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 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汇报。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 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 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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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 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 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 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 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 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 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 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 保密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 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年 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公司财务管理部应积极配合该沟通工作, 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工作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工作制度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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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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