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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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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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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12年3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中的审查、监督 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积极介入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及披露 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管理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 相关部门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并制定方案后,报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 计报告,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现场审阅公司编制 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会计师 事务所的沟通,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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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首先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 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适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 作总结报告,并提议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在考虑下一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事先 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 的评价。如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则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如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则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以见面沟通的方 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出恰当评价,形 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意见,向董事会建议拟解聘或者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程序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
对公司确需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应 通过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合理判断的基础上表示 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在此期间,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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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3个工作日内报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第十四条 年报审计期间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股东大会审 议时陈述意见,相关陈述意见及股东大会决议由公司充分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 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内部控制的相关部门可就公司合规、风险控 制、稽核、法律等事项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为审计委员会发表意 见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的相关事务进行具体沟 通。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工作规程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工作规程相冲突 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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