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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Sep 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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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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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8-046 债券代码:145812 债券简称:17 方正C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9 月18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9 月19 日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于2017 年9 月 19 日发行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 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将于2018 年9 月19 日支 付2017 年9 月19 日至2018 年9 月18 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非公开发行次
级债券(第一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7 方正C1,145812。
(四)发行规模和期限:19 亿元,3 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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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券利率:5.70%。
(六)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7 年9 月19 日至 2020 年9 月18 日。
(七)付息日:2018 年至2020 年每年的9 月19 日为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八)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 年9 月19 日(如遇法 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九)挂牌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 年9 月2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17 方正C1”的票面利率为 5.70%,每手(面值人民 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7.0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 年9 月18 日。
- (二)付息日:2018 年9 月19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 年9 月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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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C1”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 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 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 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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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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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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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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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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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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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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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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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 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 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 民企业投资者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派发债券
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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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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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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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利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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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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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 号华远华中心4、5
号楼3701-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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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曹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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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739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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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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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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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艺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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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9355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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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托管理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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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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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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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8283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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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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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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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887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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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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