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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pr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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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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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7-031 债券代码:123401 债券简称:14 方正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次级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7年4月27日
债券付息日: 2017年4月28日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 年4 月 28 日发行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度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2017 年4 月28 日开始支付自2016 年4 月28 日至2017 年4 月27 日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次级债券
(二)证券简称及代码:14 方正债(123401)
(三)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30 亿元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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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券期限和利率:5 年期,票面利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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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4 年4 月28 日至2019
年4 月27 日
(八)挂牌转让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 年5 月13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九)债券付息日:2015 年至2019 年每年4 月28 日(如遇法 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十)债券兑付日:2019 年4 月28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二、 本次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4 月28 日至2017 年4 月27 日 (二)本计息期票面利率:7.00%
(三)债权登记日:2017 年4 月27 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 享有本年度利息
- (四)付息日:2017 年4 月28 日
三、 付息兑付方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 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 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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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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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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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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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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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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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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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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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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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 业投资者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 纳上述企业所得税。
-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五、本次利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 (一)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婧雅
联系电话:010-57398206
-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4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