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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Apr 1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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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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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 股权项目所涉及的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报告
中企华评报字 (2013) 第 1238 号 (共一册,第一册)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
目 录
|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 |
|---|---|
| 评估报告摘要 ........................................ 2 | |
| 评估报告正文 ........................................ 4 | |
| 一、 |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4 |
| 二、 | 评估目的.................................................................................................................... 11 |
| 三、 |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1 |
| 四、 |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3 |
| 五、 | 评估基准日................................................................................................................ 13 |
| 六、 | 评估依据.................................................................................................................... 13 |
| 七、 | 评估方法.................................................................................................................... 15 |
| 八、 |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23 |
| 九、 | 评估假设.................................................................................................................... 25 |
| 十、 | 评估结论.................................................................................................................... 26 |
| 十一、 | 特别事项说明....................................................................................................... 28 |
| 十二、 |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31 |
| 十三、 | 评估报告日........................................................................................................... 32 |
| 评估报告附件 ....................................... 33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I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 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 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 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 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 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 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 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 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 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 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 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 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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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
本摘要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 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受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购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 股权项目所涉及的中 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 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 股权事宜,需要对涉及的中国民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
评估对象: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范围:评估范围是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资产及负债。资产包 括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利息、存出保证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他资产;负债包括拆入资金、 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息、代理买卖证券款、卖出回购证券 款、代理兑付证券款、应付款项、递延收益、预计负债、应付债券 等。
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8 月 31 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市场法
评估结论:本评估报告选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具 体结论如下:
在评估报告所述各项假设及限制条件下,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的、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的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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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
产账面价值为 1,508,982.27 万元,总负债 825,436.26 万元,净资产 683,546.01 万元。
采用市场法评估后的评估后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为 1,298,449.75 万元,评估增值 614,903.74 万元,增值率 为 89.96% 。
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 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8 月 31 日起一年 有效。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 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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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100% 股权项目所涉及的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报告正文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受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 评估程序,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 股权项目所涉及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在 2013 年 8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 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 用者
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中 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包括国资监管部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 ( ) 委托方简介 1. 公司简况
企业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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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
注册资本: 6,100,000,000 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 )
主要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除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 合作区之外);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 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公司股权结构及变更情况: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方正证券 ) 的前身为浙江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浙江证券 ) 。浙江证券系 1990 年经浙江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浙政办发〔 1990 〕 47 号文批准,在原浙江省证券公司的基础 上改组设立的地方性金融企业, 1994 年 7 月 7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 1994 〕 232 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银发〔 1994 〕 331 号文 批准,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于 1994 年 10 月 26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 政管理局办妥工商登记手续,取得注册号为 3300001000050 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2003 年 4 月 16 日经浙江证券 2002 年度股东会决议 批准,公司名称由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上述名称变更事项已经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 〔 2003 〕 248 号《关于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名有关材料备案的回 函》。
经方正证券 2006 年度股东会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关于核准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 及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08 〕 663 号 ) 批准,方正证券 2008 年以新增注册资本 10.51 亿元换股吸收合并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泰阳证券 ) ,换股 价格为 1:1 ,即泰阳证券股东所持每 1 股泰阳证券的股权换取本方正 证券 1 股股权,泰阳证券解散。
吸收合并完成后,方正证券注册资本变更为 16.54 亿元,其中北 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方正集团 ) 出资 8.295 亿元,占方正证券 注册资本 50.15% 。方正证券于 2008 年 7 月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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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变更后注册号为 330000000013908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9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变更持有 5% 以上股权的股东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09 〕 538 号 ) 批 准,方正集团受让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6.44% 股权。方 正证券于 2009 年 7 月 8 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后,方正集 团持股比例为 56.59% 。
2010 年 9 月 1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0 〕 1199 号 ) 核准、教育 部科技发展中心《关于同意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的批复》 ( 科技发中心函〔 2010 〕 44 号 ) 同意,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19 日在湖南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办妥工商变更手续,并取得了注册号为 33000000001390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460,000 万元,股份总数 460,000 万股 ( 每股面值 1 元 )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1 〕 1124 号文核准,方 正证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1,50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公司股票已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方正证券于 2012 年 2 月 17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 得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注册号为 330000000013908 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截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方正证券现有注册资本 610,000 万元, 股份总数 61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2. 经营业绩
2013 年 1-8 月实现营业收入 1,976,576,882.74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815,810,188.48 元,截止 2013 年 8 月 31 日资产总额达 31,213,531,194.23 元。
( 二 ) 被评估单位简介
- 企业概况
法定中文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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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
法定中文名称简称:中国民族证券
法定英文名称:China Minzu Securities Co.,Ltd. 法定英文名称缩写: CMSC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注册资本: 4,486,553,072.22 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 营范围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 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 企业股权结构及变更情况: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是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中国民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证监机构字 [2001]132 号)批准,由中 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证券营业部和证券类资产出资,其他股 东以货币资金出资,发起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
2002 年 4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同意中国民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证监机构字 [2002]92 号)批准开业,民族证 券由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都机场 集团公司、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五家股 东组成。成立时注册资本 104,845.64 万元人民币。
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 2002 年 4 月 29 日批准民族证券注册登记。
2002 年 12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机构字 [2002]370 号批复, 核准乐山市财政局以乐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经评估的证券类净资产入 股公司,出资金额为 4,566.42 万元,核准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104,845.64 万元增至 109,412.06 万元。 2005 年 5 月 17 日,乐山市人民政府批复乐 山市国资委 ( 乐府函 [2005]37 号 ) ,同意将乐山市财政局持有的民族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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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6.42 万股国有股权划转给乐山市国资委,由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持有并经营。
2006 年 11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机构字 [2006]293 号文批复, 民族证券注册资本由 109,412.06 万元增至 139,412.06 万元人民币,民 族证券股东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以人民币现金认购新增 30,000 万股,增 资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持有民族证券的股权比例由 18.28% 增加至 35.86% 。
2007 年 1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机构字 [2007]37 号文批复,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受让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持有民族证券的 35,395.64 万元股权;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受让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持有民族证券的 9,500 万元股权,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2 年内将该股 权予以处分。
为落实证监机构字 [2007]37 号文相关要求,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13 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持有 民族证券的 9,500 万元股权,并于 2009 年 12 月 11 日与北京政泉置业 有限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010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以 证监许可 [2010]811 号文批复,核准北京政泉置业有限公司持有民族证 券 5% 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对北京政泉置业有限公司依法受让民族 证券 9,500 万元股权(占出资总额 6.81% )无异议。
按照中国证监会“参一控一”监管要求,民族证券股东首都机场 集团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6 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持有民 族证券的 85,395.64 万元股权。截止挂牌期满,民族证券股东北京政泉 置业有限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双方于 2011 年 1 月 14 日签署《产权 交易合同》。 2011 年 6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 [2011]869 号文 批复,对北京政泉置业有限公司依法受让民族证券 853,956,438.09 元 股权(占出资总额 61.25% )无异议。
2009 年 9 月 28 日,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山市国资委关于妥 善处置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问题的有关决定,民族 证券股东乐山市国资公司与乐山商行签订《资产置换协议书》。经乐 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乐仲案字( 2010 )第 38 号),乐山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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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
法院于 2011 年 12 月 12 日作出执行裁定书(( 2011 )乐执字第 26-1 号)。民族证券股东会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书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作出 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由“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修改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快民族证券发展,解决净资本规模偏小问题,民族证券股东 会分别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和 9 月 6 日审议通过总计 80 亿元的增资扩 股方案。该项 80 亿元的增资计划分两批实施,第一批增资额为 456,780 万元,并于 2013 年 5 月 17 日取得批复。 2013 年 8 月 16 日,民族证券 完成第一批增资,并在国家工商局办理注册资本变更。
截至评估基准日,民族证券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 | 378,679.43 | 84.4 |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950.00 | 4.67 |
| 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17,729.73 | 3.95 |
|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7,000.00 | 3.79 |
| 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9,729.73 | 2.17 |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566.42 | 1.02 |
| 合计 | 448,655.31 | 100.00 |
3. 企业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
2013 年 1 月,公司总裁下设各专门委员会调整:成立产品委员会、 债券审核管理委员会、资本性支出项目审核委员会;原融资融券业务 管理委员会更名为信用业务管理委员会;原证券投资决策领导小组和 固定收益决策委员会合并为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撤消投资银行管理 委员会、经纪业务管理委员会、 IT 治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
公司总部部门调整:成立机构销售部;原研究发展中心更名为研 究所;原经纪业务管理部和经纪业务营销中心整合,成立零售业务总 部;原合规部与风险管理部合并,成立合规风控部;原资产管理部更 名为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原融资融券部更名为信用业务部;原党群工 作部与总裁办公室合并,成立综合管理部。
民族证券组织机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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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股 东 会
发展战略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
董 事 长
审计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 信用业务管理委员会
资本性支出项目审核委员会 经 理 层 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企业融资业务管理委员 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
资 客
零 投 产 户 董
家 证 固 信 机 信 合 稽 人 综
售 资 管 资 事
证 业 银 券 定 理 用 构 研 息 规 核 财 产 会 力 合
券 务 行 投 收 业 业 销 究 技 风 监 务 存 办 资 管
营 总 总 资 益 务 务 售 所 术 控 察 部 管 公 源 理
业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总 中 室
部 部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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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of picture text -----
4. 近年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被评估单位近两年及基准日的财务、经营状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 目 | 2013 年8 月 | 2012 年 | 2011 年 |
|---|---|---|---|
| 总资产 | 1,508,982.27 | 874,211.02 | 983,073.73 |
| 总负债 | 825,436.26 | 659,289.78 | 776,995.06 |
| 净资产 | 683,546.01 | 214,921.24 | 206,078.66 |
| 净资本 | 555,641.28 | 124,819.24 | 145,756.50 |
| 营业收入 | 62,615.57 | 55,418.59 | 77,797.32 |
| 利润总额 | 14,817.41 | 8,855.84 | 10,820.16 |
| 净利润 | 10,730.53 | 4,777.76 | 7,247.76 |
被评估单位近两年及基准日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并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
-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被评估单位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委托方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拟收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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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国资监管部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二、评估目的
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中国民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100% 股权事宜,需要对涉及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根据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8 月 27 日执行委员会会议决 议,委托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资产评估。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二〇一三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根据《会议纪要》,出席会议股东一致同意 支持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和推进重组交易进程。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 ( ) 评估对象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是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
( 二 ) 评估范围
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交 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存出保证金、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 他资产,总资产账面价值为1,508,982.27 万元;负债包括拆入资金、 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息、代理买卖证券款、卖出回购证券款、 代理兑付证券款、应付款项、递延收益、预计负债、应付债券,总负 债账面价值为825,436.26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683,546.01 万元。
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已经中准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主要资产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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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资产权属状况
(1)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机器设备、车辆产权清晰,权属证明完善。 (2)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除如下产权瑕疵外,其他产权清 晰,权属证明完善。产权瑕疵情况如下:
①民族证券乐山大桥证券营业部、天津三马路证券营业部共计 4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3354.34 平方米的房产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证》,但尚未取得该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天 津三马路证券营业部共计 3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3182.34 平方米的房产 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②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 1 处建筑面积为 21.75 平方米的 车库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根据车库购买 合同,上述车库为购买取得。 ③根据民族证券通化新华大街营业部用房新华大街 66 号 102 幢 和 103 幢分别占用的新华大街 66 号和 64 号土地《土地使用权证》(通 市国用(2006)第 050220194 号和通市国用(2006)第 050220193 号)记 载,该两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租赁,租赁终止日期为 2011 年 10 月 17 日。目前民族证券通化新华大街营业部通过每年向当地国土资源 局缴纳土地租赁费的形式继续使用,其正在协调同通化市国土资源局 东昌直属分局续签租赁协议。该两处营业用房均已经取得了《房屋所 有权证》。
(3) 交易性金融资产权瑕疵情况:
民族证券截止 2013 年 8 月 31 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包含股票 ST 生态 124.35 万股,市值为 2,300,382.50 元;股票 ST 龙科 21 万股, 市值为 134,400.00 元。上述两支股票为民族证券在清理相关案件时的 清理资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以上股票过户手续现正在办理过程中。
2.主要资产经济状况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主要资产大部分部为自用,少部分营业部房产 对外出租。
- 3.主要资产物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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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盘亏及待报废 1385 项,账面原值
5,811,693.27 元,账面净值 247,046.56 元。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资产 均可正常使用,状况良好。
( 三 ) 企业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均为表内资产。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 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 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 2013 年 8 月 31 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
六、 评估依据
一 ( ) 经济行为依据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8 月 27 日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3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二〇一三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纪要》。
( 二 ) 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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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78 号 ) ;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
-
《关于印发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 的通知》 ( 国资办
发 [1992]36 号 ) ;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
-
《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 财政部令第 33 号 ) 。 ( 三 ) 评估准则依据
-
——
-
- 《资产评估准则 基本准则》(财企 [2004]20 号);
-
——
-
-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基本准则》(财企 [2004]20 号);
-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 会协
-
[2003]18 号 ) ;
-
——
-
- 《资产评估准则 评估程序》(中评协 [2007]189 号);
-
——
-
- 《资产评估准则 工作底稿》(中评协 [2007]189 号);
-
——
-
- 《资产评估准则 机器设备》(中评协 [2007]189 号);
-
——
-
- 《资产评估准则 不动产》(中评协 [2007]189 号);
-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 [2007]189 号);
-
——
-
- 《资产评估准则 无形资产》(中评协 [2008]217 号);
-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 [2010]214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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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准则 企业价值》(中评协 [2011]227 号);
-
——
-
- 《资产评估准则 评估报告》(中评协 [2011]230 号);
-
——
-
- 《资产评估准则 业务约定书》(中评协 [2011]230 号);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 [2011]230 号)
-
——
-
- 《资产评估准则 利用专家工作》 ( 中评协 [2012]244 号 ) ;
-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 独立性》 ( 中评协 [2012]248 号 ) 。 ( 四 ) 权属依据
-
机动车行驶证;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所有权证;
-
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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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取价依据
-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 年第 12 号《机
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
评估基准日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及外汇汇率;
-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2013 年);
-
企业提供的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
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 六 ) 其他参考依据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告;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库。
七、 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 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 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 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 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 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 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 《资产评估准则 企业价值》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 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 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 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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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评估证券公司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 用,另外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比重高,其价值确定信息来源较广(如 自营金融资产),采用资产基础法确定的资产及负债的价值与证券公 司的市场价值存在一定内在联系(如资金实力强是开展业务创新及拓 展的前提)。
市场法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 价值,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 接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较为全面反映了牌照、管 理团队、品牌等对证券公司整体价值的贡献。我国证券业上市公司数 量近年来不断增加,能够找到与民族证券可比的参考对象,因此也具 备采用市场法的条件。
由于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对宏观经济政策、利率、汇率、投资心 理以及国际经济金融环境较为敏感,证券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盈利水平 对证券市场行情及其走势有较强的依赖性。目前我国宏观经济面对复 杂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证券市场未来走势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 周期性,民族证券管理层无法对未来收益进行合理且准确预测,故民 族证券无法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
一 ( ) 货币资金
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通过现金盘点、核实银行对账单、银行函 证等,以核实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值。其中外币资金按评估基准日的国 家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值。
( 二 ) 结算备付金
在对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结算备付金对账单及询证函核对相符 确认其金额及核算内容正确无误的基础上,此次评估人民币账户以核 实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外币按评估基准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为人 民币值。
( 三 ) 存出保证金
在向证券交易所询证确认此项资金的真实性后,以核实后账面值 作为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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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交易性金融资产
评估人员核对了评估基准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对账单和明细账,经 核实,被评估单位申报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数量、单价、金额和对账单 及明细账均一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合理。交易性金融 资产以核实无误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 五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评估技术说明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民族证券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 价格返售的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评估人员取得了《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债券逆回购成交通知单》和《债券回购合 同》,以核实无误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 六 ) 应收利息
评估人员核对了被评估单位对外债权投资的权属文件、投资数 量、投资金额,以及利息支付的相关规定和被评估单位计提利息的记 账凭证等。应收利息以核实无误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 七 ) 融出资金
评估人员核对了被评估单位对外融出资金的规模、总账和明细 账,了解了客户资信、担保情况,以及融资期限、利息计提、利息支 付等,以核实无误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 八 ) 融出证券
评估人员核对了被评估单位对外融出证券的规模、总账和明细 账,了解了客户资信、担保情况,以及融券期限、利息计提、利息支 付等。融出证券以核实无误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 九 ) 可供出售金融资金
对于投资购买的股票,按照评估基准日收盘价确定评估值;
对于理财产品,通过核实资产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协议、 2013 年 8 月末对账单或资产管理公告,以经核实的基准日资金净值来确定评估 值。
( 十 ) 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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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持股比例较小及被投资单位未正常营业等原因,评估人员未 取得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会计报表,以及 经营现状,本次以审计后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 十一 ) 房屋建筑物
对于办公楼、营业厅用房、职工住宅等外购商品房,若当地房地 产市场发达,有可供比较案例,则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即选择符合 条件的参照物,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时间、区域因素、个别因素修正, 从而确定评估值。对于部分对外出租的房产,若已经签订了租约,预 期收益的可预测性较强,并且该类房产的租赁比较活跃,客观租金容 易取得,则该类房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1) 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 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 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运用市场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①搜集交易实例;
②选取可比实例;
③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④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⑤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⑥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⑦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⑧求出比准价格。
市场法评估计算公式如下:
委估房地产价格 = 参照物交易价格 × 正常交易情况 / 参照物交易情 况 × 委估房地产评估基准日价格指数 / 参照物房地产交易日价格指数 × 委估房地产区域因素值 / 参照物房地产区域因素值 × 委估房地产个别 因素值 / 参照物房地产个别因素值
(2) 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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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收益,选择适当的资本化率将 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的价格或价 值的方法。根据收益法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依据估价对象实际情况, 综合确定估价对象客观租金,扣除经营中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得出客 观纯收益,采用适当的折现率,对其法定剩余年限内的纯收益折现, 得到估价对象的评估值。收益法的计算公式为:
==> picture [2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ai —第 i 年的房地产净收益;
a —第 t 年以后无变化的房地产年净收益;
r —房地产还原利率;
t —纯收益有变化的年限;
n —未来可获收益年期。
( 十二 ) 机器设备
根据各类设备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主要采用成本法评估。成本法计算公式如下:
= × 评估值 重置全价 综合成新率
- 重置全价的确定
对于电子及其他设备,设备购置费一般包括设备运杂费和安装调 试费用,故电子及其他设备的重置全价计算公式如下:
= 电子及其他设备重置全价 设备购置费
对于运输设备,按照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加上车辆购置税、
牌照费等其它合理费用确定其重置全价。运输设备重置全价计算公式 如下:
= + + 运输设备重置全价 车辆购置价 车辆购置税 牌照手续费 = ( 车辆购置税 车辆不含税售价 × 10%)
- 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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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专用设备和通用机器设备,主要依据设备经济寿命年限、 已使用年限,通过对设备使用状况、技术状况的现场勘查了解,确定 其尚可使用年限,然后按以下公式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 = 尚可使用年限 /( 尚可使用年限 + 已使用年限 ) × 100%
(2) 对于电子设备、空调设备等小型设备,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 限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对于大型的电子设备还参考其工作环境、设 备的运行状况等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年限法成新率 =( 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 )/ 经济寿命年限× 100%
= 综合成新率 年限法成新率×调整系数
(3) 对于车辆,主要依据国家颁布的车辆强制报废标准,以车辆行 驶里程、使用年限两种方法根据孰低原则确定理论成新率,然后结合 现场勘查情况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使用年限成新率 =( 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 /规定使用年限 × 100%
- 行驶里程成新率 =( 引导报废里程 -已行驶里程 ) /引导报废里程 × 100%
= 综合成新率 理论成新率×调整系数
- 评估值的确定
= × 评估值 重置全价 综合成新率
对于购置年代较早的设备,以二手价确定评估值。
( 十三 ) 在建工程
根据在建工程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 1 )对于开工时间距评估基准日半年内的在建项目,以核实后 的帐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 2 )对于开工时间距评估基准日半年以上、且属于正常运行的 在建项目,由于采购的时间不长,涉及的设备、材料和人工等价格变 动幅度不大。且账面值不含财务费用,按照账面价值扣除不合理费用 后加适当的资金成本确定其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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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土地使用权
经核实,该土地使用权为民族证券上海延平路营业部在 1997 年 10 月购入的使用权房 1 套,用于解决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该使 用权房 2000 年已根据沪府【 1994 】 19 号文《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 行办法》及沪府发【 1999 】 44 号文 «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 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出售给职工个人。因此,该土地使用权已 无对应的权益存在,本次评估为零。
( 十五 ) 交易席位费
评估人员核实了交易席位费的席位数、席位号、原始发生额、 受益期限等。经市场调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评估 基准日的 A 股交易席位费初始收费标准为 1 个交易席位 60 万元、上 海证券交易所 B 股席位费初始收费标准为 1 个交易席位 7.5 万美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 B 股席位费初始收费标准为 1 个交易席位 60 万元。 根据核实后的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的 A 、 B 股席位个数乘以初始费 用得到交易席位费的评估值。
( 十六 ) 其他无形资产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其他无形资产主要为企业外购软件。采用市 场法进行评估,具体如下:对于定制软件,以向软件开发商的询价 作为评估值。对于通用办公软件,以向软件经销商的询价作为评估 值。
( 十七 ) 递延所得税资产
评估人员调查了解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的原因,查阅了确认递 延所得税资产的相关会计规定,核实了评估基准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 产的记账凭证。递延所得税资产以核实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 十八 ) 长期待摊费用
评估人员对已发生的费用将来是否还带来一定权益出发,如不再 具有权益及已在实物资产中评估的,评估值则为零;对于尚存一定权 益的,在核实受益期和受益额无误的基础上按尚存受益期确定评估 值。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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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值 该内容原始发生额÷预计合理摊销期 ( 月 ) ×尚存受益月 数
( 十九 ) 预付账款
对于预付账款,评估人员查阅核实了相关原始凭证、购货合同、 预付比例和评估基准日后部分货物的入库情况,并对大额的预付款项 进行了函证,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或 其形成的资产或拥有的权益确认评估值。经查预付账款发生时间较 短,没有发生收不回相应资产或权益的事项,预付账款以核实后账面 值确认为评估值。
( 二十 ) 其他应收款
评估人员向企业调查了解了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原因、应收单位或 个人的资信情况、历史年度其他应收款的回收情况等,并核实了相关 合同。采用个别认定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评估值,同时将评估基准日计 提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评估为零。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1) 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全额损失的其他应收款评估为零;
(2) 对没有有充分证据表明全额或部分损失的的其他应收款以账 面净额作为评估值;
( 二十一 ) 待摊费用
在核实资产的真实性和形成原因基础上,以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 二十二 ) 商誉
经核实,商誉为民族证券原股东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用证 券营业部和证券类资产出资组建民族证券前向第三方收购营业部资 产时所支付的价款高于评估价值形成的。本次评估为零。
( 二十三 ) 负债
负债包括拆入资金、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应付利息、代买 卖证券款、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款项、代理兑付证券款、递延收 益、预计负债、应付债券等。评估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各项目明细 表,对于各类负债中,经核实需要实际承担的负债项目,以经过审 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其评估值;对于各类负债中,经核实并非实 际承担的负债项目,按零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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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
(一)公式介绍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 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 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根据评估对象所处行业特点,本次评估采用市净率( PB )估值模 型对民族证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即:企业价值评估结果 = 目标公司 PB × 目标公司要求的净资产 × ( 1- 缺少流动折扣率) × ( 1+ 控股溢价率) + 溢余现金 (二)市场法评估过程
(1) 分析被评估企业的基本状况。
(2) 分析、比较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的各项指标。主要包括涉 及资产管理规模、经营能力、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创新能力等 多方面的财务指标。
(3) 确定可比上市公司。
(4) 对可比上市公司选择适当的价值乘数,并采用适当的方法对 其进行修正、调整,进而估算出被评估企业的价值乘数。
(5) 合理确定目标公司要求的净资产及溢余现金。根据《证券公司 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企业未来风险控制目标,参考可比上市公 司主要风险控制指标水平,合理确定目标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水 平,从而确定该风险水平要求的净资本及净资产。目标公司的自有 货币资金高于要求净资产规模的自有货币资金即确认为溢余现金。
(6)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评估对象,本次评估需要考虑流动性折 价及控股权溢价。
(7) 根据调整后被评估企业的价值乘数,确定被评估企业的股权 价值。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于 2013 年 9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9 日对评估对象涉 及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评估。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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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接受委托
2013 年 9 月初,我公司与委托方就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 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 协议,并与委托方协商拟定了相应的评估计划。
( 二 ) 前期准备
-
拟定评估方案
-
组建评估团队
3. 实施项目培训
( 三 ) 现场调查
评估人员于 2013 年 9 月 1 日至 2013 年 9 月 23 日对评估对象涉及 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对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 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 指导被评估单位填表和准备应向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评估人员指导被评估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在自行资产清 查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 “ 资产评估申报表 ” 及其填写要求、 资料清单等,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细致准确的填报,同时收集 准备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反映性能、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 文件资料等。
- 初步审查和完善被评估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评估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纳入评估范围的具体资产的详 细状况,然后仔细审查各类 “ 资产评估申报表 ” ,检查有无填项不全、 错填、资产项目不明确等情况,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 “ 资产评估申报表 ” 有无漏项等,同时反馈给被评估单位对 “ 资产评估申 报表 ” 进行完善。
3. 现场实地勘查
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数量和分布状况,评估人员在被 评估单位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各项 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并针对不同的资产性质及特点,采取了不同的 勘查方法。
- 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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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实地勘查结果,并和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充分 沟通,进一步完善 “ 资产评估申报表 ” ,以做到:账、表、实相符。
- 查验产权证明文件资料
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车辆、设备等资产的产权证明 文件资料进行查验。
( 四 ) 资料收集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直 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 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并 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 据。
( 五 ) 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针对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选用的评估方法,选取 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了初步评估结论。项 目负责人对各类资产评估初步结论进行汇总,撰写并形成评估报告草 稿。
( 六 ) 内部审核
根据我公司评估业务流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完成评估 报告草稿一审后形成评估报告初稿并提交公司内部审核。项目负责人 在内部审核完成后,形成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并提交客户征求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合理修改后形成评估报告正式稿并提交委托方。
九、 评估假设
本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一 ( ) 一般假设
-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民族证券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
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
策无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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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和民族证券相关的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
征收费用等评估基准日后不发生重大变化;
-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民族证券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
能力担当其职务;
-
假设民族证券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对民族证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二 ) 特殊假设
-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民族证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
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民族证券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
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目前保持一致。
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 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 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 评估结论
一 ( )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总资产 账面价值为 1,508,982.27 万元,评估价值为 1,535,510.82 万元,增值额 为 26,528.55 万元,增值率为 1.76% ;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825,436.26 万 元,评估价值为 825,273.40 万元,减值额为 162.86 万元,减值率为 0.02% ; 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683,546.01 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710,237.42 万 元,增值额为 26,691.41 万元,增值率为 3.90% 。
资产基础法具体评估结果详见下列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8 月 31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
| 项 目 | |||||
| A | B | C=B-A | D=C/A*100 | ||
| 一、流动资产 | 1 | 1,385,549.61 | 1,385,549.61 | 0.00 | 0.00 |
| 二、非流动资产 | 2 | 123,432.66 | 149,961.22 | 26,528.55 | 21.49 |
|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3 | 88,896.03 | 88,896.03 | 0.00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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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
|---|---|---|---|---|---|
| 项 目 | |||||
| A | B | C=B-A | D=C/A*100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4 | 0.00 | 0.00 | 0.00 | |
| 长期应收款 | 5 | 0.00 | 0.00 | 0.00 | |
| 长期股权投资 | 6 | 0.00 | 0.00 | 0.00 | |
| 投资性房地产 | 7 | 0.00 | 0.00 | 0.00 | |
| 固定资产 | 8 | 13,188.46 | 35,238.18 | 22,049.72 | 167.19 |
| 在建工程 | 9 | 1,409.09 | 1,424.22 | 15.13 | 1.07 |
| 工程物资 | 10 | 0.00 | 0.00 | 0.00 | |
| 固定资产清理 | 11 | 0.00 | 0.00 | 0.00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12 | 0.00 | 0.00 | 0.00 | |
| 油气资产 | 13 | 0.00 | 0.00 | 0.00 | |
| 无形资产 | 14 | 1,774.63 | 6,238.34 | 4,463.71 | 251.53 |
| 开发支出 | 15 | 0.00 | 0.00 | 0.00 | |
| 商誉 | 16 | 0.00 | 0.00 | 0.00 | |
| 长期待摊费用 | 17 | 7,166.97 | 7,166.97 | 0.00 | 0.00 |
| 递延税款 | 18 | 2,907.47 | 2,907.47 | 0.00 | 0.00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9 | 8,090.01 | 8,090.01 | 0.00 | 0.00 |
| 资产总计 | 20 | 1,508,982.27 | 1,535,510.82 | 26,528.55 | 1.76 |
| 三、流动负债 | 21 | 775,273.40 | 775,273.40 | 0.00 | 0.00 |
| 四、非流动负债 | 22 | 50,162.86 | 50,000.00 | -162.86 | -0.32 |
| 负债总计 | 23 | 825,436.26 | 825,273.40 | -162.86 | -0.02 |
| 净 资 产 | 24 | 683,546.01 | 710,237.42 | 26,691.41 | 3.90 |
( 二 ) 市场法评估结果
在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8 月 31 日持续经营前提下中国民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总资产 1,508,982.27 万元,总负债 825,436.26 万元,净资产 683,546.01 万元。
采用市场法评估后的评估后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为 1,298,449.75 万元,评估增值 614,903.74 万元,增值率 为 89.96% 。
( 三 ) 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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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298,449.75 万元,资产基 础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710,237.42 万元,两者相差 588,212.33 万元,差异率为 82.82% 。
资产基础法是从企业现时资产重置的角度衡量企业价值,采用资 产基础法无法体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以提供证券经纪、 证投资银行、证券自营及证券资产管理等服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所 拥有的品牌影响力;持续强化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经验丰富的管 理团队等内在价值。因此,成本法评估结论无法客观反映证券公司的 市场价值。
本次市场法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进行评估,通过资产规模、净资 本规模、营业部数量等相关指标、行业地位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分析, 可以确定本次目标企业的可类比公司,相关调整系数可以合理量化进 行调整,具备采用市场法评估的条件。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 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 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 的特点。另外,本次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 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 股权事宜为市场化交易,因此, 市场法评估结果更能体现本次经济行为对涉及民族证券全部资产、负 债和业务的市场价值。
综上所述,考虑本次评估目的,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评估结果。 即:采用市场法评估后的评估后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为 1,298,449.75 万元,评估增值 614,903.74 万元,增值率为 89.96% 。
本评估报告考虑了由于具有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及缺乏流动 性可能产生的折价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 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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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非控股的北京东方大禹工业泵有限公司,民族证券未 能提供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会计报表,以 及经营现状,本次以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二)或有事项:
民族证券或有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 1 )王明洲、刘长龙诉天津营业部消除危害纠纷、不当得利纠 纷。目前该案一审正在审理,尚未结案。于 2013 年 8 月 31 日,民族 证券对未决法律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80,000.00 元。
( 2 )民族证券原股东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 民信”)与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 以下简称“辽农行” ) 拆借合同 纠纷案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河法院”) ( 1999 )沈河经初字第 1429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认定由中民信偿 还 380 万美元及利息。 2003 年 11 月,沈河法院向民族证券送达 (2001) 沈河执字第 1237 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民族证券是由中民信转制 而来,中民信所欠的债务应由民族证券偿还。 2003 年 12 月沈河法院 扣划了民族证券银行存款 97 万元,冻结了面值 300 万元的国债兑付 本息 307.98 万元,并于 2011 年将到期兑付的国债本金及利息划转至 法院指定账户。
民族证券认为上述认定存在错误,于 2006 年就该裁定向沈河法 院提出异议,沈河法院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作出( 2001 )沈河执字 1237-3 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原于 2003 年作出的 (2001) 沈河执字第 1237 号《民 事裁定书》,做出追加民族证券作为该案件的执行人在接收中民信财 产范围内向辽农行清偿的裁定。民族证券认为该裁定仍然存在错误, 已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向沈河法院再次提出执行异议,理由如下:
沈河法院做出执行裁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 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七条:“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 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 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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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该《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中民信已于 2006 年 10 月将其持 有的民族证券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自转让之日起,中民信与民族证 券已不存在任何股权关系。中民信的“优质财产”早已转出、变现。 所以,本案已不具备“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 务留在原企业”这一前提。其次,作为原告的辽农行并没有以民族证 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从未向民族证券主张过债权,因此《规 定》的另一前提也不具备。
沈河法院已受理民族证券提出的异议。民族证券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收到了沈河法院作出的 (2001) 沈河执字第 1237-4 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撤销于 2013 年作出的 (2001) 沈河执字 1237-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民族证券不再作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辽农行对此裁定提出异议,目 前本案正在合议中。
该事项为民族证券的或有事项。
(三)资产权属瑕疵情况
- 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瑕疵情况:
( 1 )民族证券乐山大桥证券营业部、天津三马路证券营业部共 计 4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3354.34 平方米的房产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 权证》,但尚未取得该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 天津三马路证券营业部共计 3 处合计建筑面积为 3182.34 平方米的房 产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 2 )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 1 处建筑面积为 21.75 平方米 的车库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根据车库购 买合同,上述车库为购买取得。
( 3 )根据民族证券通化新华大街营业部用房新华大街 66 号 102 幢和 103 幢分别占用的新华大街 66 号和 64 号土地《土地使用权证》 (通市国用 (2006) 第 050220194 号和通市国用 (2006) 第 050220193 号)记 载,该两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租赁,租赁终止日期为 2011 年 10 月 17 日。目前民族证券通化新华大街营业部通过每年向当地国土资源局缴 纳土地租赁费的形式继续使用,其正在协调同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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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分局续签租赁协议。该两处营业用房均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证》。本次对该两处房产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 交易性金融资产权瑕疵情况:
民族证券截止 2013 年 8 月 31 日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包含股票 ST 生态 124.35 万股,市值为 2,300,382.50 元;股票 ST 龙科 21 万股,市 值为 134,400.00 元。上述两支股票为民族证券在清理相关案件时的清 理资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以上股票过户手续现正在办理过程中。 (四)利用专业报告情况:
根据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编号为中准审字 [2013]1498 号的《中 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审计后的财务数据,北京中企华 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0% 股权项 目所涉及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并 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由于会计差错更正,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准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并更名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审计报告》 进行修正,并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编号为中准审字 [2014]1233 号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为标准无 保留意见,已经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批准。
本评估报告根据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新出具的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进行了调整,造成评估报告 结论比上次报告结论减少 21,713.30 万元,变动率为 1.64% 。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 )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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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 三 ) 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 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 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四 ) 本评估报告经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评估机构盖章后方可正 式使用;
( 五 ) 本评估报告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 六 ) 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 为有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十三、 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 2014 年 3 月 28 日。
法定代表人:孙月焕
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勇军 注册资产评估师:崔登辉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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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经济行为文件;
附件二、被评估单位审计报告;
附件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附件四、委托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附件五、被评估单位证券业务经营许可证;
-
附件六、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
附件七、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
附件八、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
附件九、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复印件;
附件十、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业资质证书复 印件;
附件十一、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 印件;
-
附件十二、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人员资格证
-
书复印件;
附件十三、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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