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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Apr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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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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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2 年4 月26 日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方正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 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 明确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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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 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 损失),应视具体情况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 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为方便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将开设专门 账户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户管理,公司在银行开设专 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 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存管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

(三)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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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存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 (五)公司、存管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情况报告监管部门 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招股说明 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汇报,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 实施。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募集资金不能按预期 计划使用时,公司必须就实际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详细说明原 因,由董事会根据情况作出决议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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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 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如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应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后执行。

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发布公告, 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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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以下变化,视作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

  •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 (二)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 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 (三)该募投项目投资进展及实现效益情况;

  •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同时,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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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如已在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 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暂时未使用的募集资金,资金使用部门和风险管 理部门应根据公司有关风险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资产风险,以保证募 集资金使用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 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该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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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出必 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办法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即在使用 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申请后,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 总裁或董事长批准,由财务管理部拨付。

第二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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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稽核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 具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因此发生的必要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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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公司的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 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 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为保荐代表人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保荐人每半年度应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六)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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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中 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均以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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