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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Aug 1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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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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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1-00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A股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解放西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劳动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宏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 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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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解放西路支行 账号:430017006610525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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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劳动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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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18-067901040010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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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宏景支行 账号:60805740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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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 账号:36810010010043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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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账号:1900988642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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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 账号:7401110187000001611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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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分别在上述6 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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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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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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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 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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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新军、刘哲可以随时 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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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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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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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 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平安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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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平安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 结束之日,即2013年12月31日解除。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 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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