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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Apr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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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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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2015 年末总股本 8,232,101,395.00 股为基数,以2015 年末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0.9 元(含税),共派送现金红利740,889,125.55 元,本次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5,138,364,696.56 元转入下一年 度。此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将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与维持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相结合,综合 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我们对此无异议,同意董事会 将上述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暨确认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及预计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 案》前得到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
事依法回避表决,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 议》涉及的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实 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差异较小,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合理;
3、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不正当转移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 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及以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除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 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但 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事 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四、关于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内部 控制指引》的规定,我们作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15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持续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有的内控制 度已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公司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 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促进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2、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 息披露等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方面均建立和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 度,并得到严格执行;
3、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 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4、对于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情况,独立董事督促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尽快推动整改工作。
五、关于公司2015 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独 立意见
2015年度,公司董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认真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合 法、合规。公司董事均能够勤勉尽责,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的忠实勤勉义务的情形。2015年度,公司董事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绩效考核和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201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薪酬及考核情况专 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2015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勤勉履职,在工作中展现了 良好的综合素质与管理水平。2015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 平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绩效考核和薪酬发放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 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关于增补执行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拟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吴珂先生、高利先生的提名、审核及聘 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查个人履历 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及证 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我们同意聘任吴珂先生、高利先生 为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八、关于赵亚男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我们同意赵亚男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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