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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3
Apr 2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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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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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3-03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3 年 4 月25 日(星期四)采用现场加视频的方式召开,会场设在北京市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 层会议室。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到9 名,其中7 名董事参加北京现场会议,李国军董事 在上海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余丽董事委托雷杰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 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名监事和2 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雷杰先生主持,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总裁工作报
告》;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
此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
此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 职报告》;
此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五、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 此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六、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2 年度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562,221,627.30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 利润1,354,746,881.37 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916,968,508.67 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49,361,360.68 元,一般风险准备 金49,361,360.68 元,盈余公积49,361,360.68 元,扣除报告期内已 分配的2011 年度现金红利427,000,000.00 万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1,341,884,426.63 元,其中母公司未分配利润1,143,744,008.63 元。 根据孰低原则,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分配基数,剔除母公司未分配
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8,585,371.43 元,可供投资者现金分配 的利润为 1,115,158,637.20 元。
公司拟以2012 年末总股本6,100,000,000 股为基数,以2012 年 末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0.37 元(含税),共 派送现金红利225,700,000.00 元,本次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
1,116,184,426.63 元转入下一年度。
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此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核,公司拟聘任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人 民币80 万元。
此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八、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九、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社会责任报
告》;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合规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审核,公司拟将外部董 事与独立董事津贴调整为每人每年12 万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津贴 标准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执行,公司每年度分两次发放外部董事与 独立董事津贴。
此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本议案,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修订对照表》),并相应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此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核准后生效。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 案》;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预计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根据本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日常 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雷杰先生、余丽女士、李国军先 生、王红舟先生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徐建伟先生、汪辉文先生、 张永国先生、王关中先生、赵旭东先生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 金融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本议案,董事会同意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 金融服务。(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关于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 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雷杰先生、余丽女士、李国军先 生、王红舟先生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徐建伟先生、汪辉文先生、 张永国先生、王关中先生、赵旭东先生进行表决。
此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七、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此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八、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董事绩效
考核及薪酬情况的专项说明》;
此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九、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高级管理
人员履职、薪酬及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
此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风险管理部的议案》;
根据本议案,董事会同意成立风险管理部,履行对公司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职责。
风险管理部为公司的一级部门,向合规总监负责;风险管理部成
立后,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更名为法律合规部,职责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 告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执行委员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卫 剑波先生(卫剑波简历详见附件三)为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 卫剑波先生的任职自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十三、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一季度
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正前期会计差错的议案》;
根据本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认为本次公司对前 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2012 年定期报告的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符合有关财务规定,是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使公司的会 计核算更符合有关规定,提高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没有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北京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股权暨吸 收合并方正期货有限公司的议案》;
根据本议案,董事会同意收购北京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股权暨吸收 合并方正期货有限公司的交易(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股权收购暨吸收
合并的公告》)。
本次交易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 公司定于2013 年5 月20 日(星期一)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 泰路199 号世纪金源大饭店召开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 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 《关于召开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第四十二 条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公司股份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 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名称、住所或联系方式; (五)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合并、分立; (七)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份发生转移或者不能正常行 使股东权利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报告。 若股东在发生上述情形及其它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及时或事 先告知公司的情形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均 由该股东承担。 |
第四十二条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公司股份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 利达成协议;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名称、住所或联系方式; (五)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合并、分立; (七)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份发生转移或者不能正常行使股东 权利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报告。 若股东在发生上述情形及其它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及时或事先告知 公司的情形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该股东承担。 |
| 第一百三 十三条第 (三)款 |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
第一百三十 三条第(三) 款 |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六年。 |
| 第一百四 十一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
第一百四十 一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决定公司除本章程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股 |
|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
东大会决定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
|---|---|---|---|
| 第一百五 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执行委员会提议时。 |
第一百五十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 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执行委员会提议时。 |
| 第一百五 十一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方 式送出或传真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5 日以前。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五十 一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方式送出 或传真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5 日以前。如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
| 第一百五 十五条 |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记名投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应亲自签署表决结果,并以 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交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或以 传真方式(传真件有效)将表决结果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 传真。 董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会议通知指定的表决期间自会议通知 发出之日起算,并不得少于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 时间。表决期间届满,根据董事表决结果制作的董事会会决 |
第一百五十 五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采用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的方式,但由于紧急 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采用上述方式举行的,可以采取通 讯方式召开。 以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书面 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采 取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方式。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应亲自签署表决结果,并以专人送 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交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或以传真方式(传 真件有效)将表决结果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 董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会议通知指定的表决期间自会议通知发出之 |
| 议自然生效。 | 日起算,并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表决期 间届满,根据董事表决结果制作的董事会会决议自然生效 |
||
|---|---|---|---|
| 第一百六 十三条 |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符合公司总体战略的前提下,审查并向董事会推荐 管理层对于公司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包括信用、市场、 操作等风险)的提案,并对该等风险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 行进行监督和评价; (二)监督和评价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组织方式、工作程 序和效果,并提出改善意见; (三)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见; (四)对公司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五)监督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六十 三条 |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 (二)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组织方式、工 作程序和效果,并提出改善意见; (三)提出完善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 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 意见; (六)监督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第一百六 十四条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六十 四条 |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 行为;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六 十五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 |
第一百六十 五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
| 范围、职责、重要性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 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职责、重要性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薪酬计划或 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三)审查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 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
| 第二百零 一条 |
公司控股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 以上时,其推选 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2。 |
第二百零一 条 |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 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 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2。 |
| 第二百二 十一条 |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 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本条所述10日及5日的期限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计算,截止日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二百二十 一条 |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 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本条所述10日 及5日的期限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计算,截止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
| 第二百二 十二条 |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具体程序 适用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
第二百二十 二条 |
监事会会议召开方式、适用条件、表决程序等适用公司章程第一百 五十五条的规定。 |
附件二: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第一条 | 为了进一步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 为了进一步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
| 第四条 |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确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意见。 |
第四条 |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确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执行委员会的意见。 |
| 第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5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5 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执行委员会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八条 |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10日和5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
第八条 |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 和5 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
| 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或传真送达,提交 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
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或传真送达,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 总裁、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豁免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的时限。 |
||
|---|---|---|---|
| 第十四条 |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记名投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应亲自签署表决结果,并以 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交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或以 传真方式(传真件有效)将表决结果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 传真。 董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会议通知指定的表决期间自会议通知 发出之日起算,并不得少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时 间。表决期间届满,根据董事表决结果制作的董事会决议自 然生效。 |
第十四条 | 董事会会议应当采用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的方式,但由于紧急 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采用上述方式举行的,可以采取通 讯方式召开。 以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书面 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采 取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方式。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董事应亲自签署表决结果,并以专人送 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交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或以传真方式(传 真件有效)将表决结果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 董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会议通知指定的表决期间自会议通知发出之 日起算,并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表决期 间届满,根据董事表决结果制作的董事会决议自然生效。 |
| 第十九条 |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提案所获得的同意票数必须超过公司全体 董事人数之半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董 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会议采取书面函询方式召开的,如果董事会已将议案 发送给全体董事,并且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根据公司章程 作出决议所需的人数,则自该等董事签字同意的书面文件送 |
第十九条 |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提案所获得的同意票数必须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 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 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
达董事会秘书时,该议案所议内容成为董事会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附件三:
卫剑波先生个人简历
卫剑波先生,1973 年3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1996 年7 月至1998 年7 月就职于中国建筑物资公司任财务部经理;1999 年5 月至1999 年8 月就职于北京新资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任高级经理、股票 分析师;2001 年5 月至2001 年10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实习;2002 年4 月至2012 年3 月就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历任国际部 主任科员、基金监管部监管四处副处长、监管一处和监管五处调研员; 2012 年3 月至2012 年6 月任方正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2 年7 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