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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Nov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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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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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2-05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2 年 11 月26 日(星期一)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 号华侨国际 大厦23 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9 名,实到7 名,其中 余丽董事委托雷杰董事长、王关中董事委托张永国董事出席会议并代 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3 名监事和4 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雷杰先生主持,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管理体制的议案》;
根据本议案,董事会同意:
1、设立执行委员会,该机构为落实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方针 和战略而设立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由公司具有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2、执行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长雷杰先生、总裁王红舟先生、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何其聪先生、副总裁何亚刚先生、 副总裁施光耀先生、合规总监孙斌先生,其中,雷杰先生为执行委员 会主任、王红舟先生和何其聪先生为执行委员会副主任;
3、制定《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4、授权执行委员会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事项;决定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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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事项;决定公司在一年内 关联交易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事项。
执行委员会将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核准后正式成立。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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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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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议案,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详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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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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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本议案,经董事长提名,选举李国军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发展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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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2 年12 月12 日(星期三)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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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二段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24 层会议室召开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附件: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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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条目 | 条款内容 | 条目 | 条款内容 |
| 第一百四 十一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及 审计负责人;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
第一百四十 一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总裁、董事会秘书、 合规总监及审计负责人;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
| 第一百五 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 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总裁提议时。 |
第一百五十 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 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执行委员会提议时。 |
| 第六章 |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 执行委员会、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新增第一百 七十五条 |
公司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为落实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方针 和战略而设立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执行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
| 新增第一百 七十六条 |
执行委员会设委员5-9 名,由公司具有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的人员组成,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董事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 并推举总裁及另一名执行委员会委员任副主任。 执行委员会委员向执委会主任汇报工作。 |
||
| 新增第一百 七十七条 |
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方针和战略,决定公司经营管理 中的重大事项; (二)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拟订公司各项业务的年度计划、经营策略和考核方案,制定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和考核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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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订公司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拟订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其他重要事项的方案; (七)公司员工薪酬方案、人员编制的核定,员工培训计划、员工 奖惩方案的制定; (八)公司总部部门总经理、分公司总经理的任免,公司重要营业 部总经理的任免,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
|||
|---|---|---|---|
| 新增第一百 七十八条 |
执行委员会应制订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 新增第一百 七十九条 |
公司合规总监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执行委员会审议公司经营事项 时,须听取合规总监的意见,并结合合规总监的意见进行表决。合 规总监对执行委员会审议的公司经营事项须回避表决。 |
||
| 第一百七 十五条 |
公司设总裁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副总裁等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 聘。 |
第一百八十 条 |
公司设总裁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副总裁等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由执行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七 十六条至 第一百七 十九条 |
整体变更为 第一百八十 一条至第一 百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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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第一 百八十条 |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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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在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在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活 动,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性承担领导 责任。 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总裁职责。 |
|||
|---|---|---|---|
| 第一百八 十一条 |
总裁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总裁应自觉 维护控制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和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 的缺陷或问题。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 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的,公司总裁应承担领导责任。 |
第一百八十 五条 |
执行委员会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执行委员会应自觉 维护控制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和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 或问题。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 陷或问题的,执行委员会应承担领导责任。 |
| 第一百八 十二条 |
整体变更为 第一百八十 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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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 十三条 |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公司财务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性。 |
第一百八十 七条 |
执行委员会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公司财务情况。执行委员会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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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第一 百八十四 条 |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
| 删除第一 百八十五 条 |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规则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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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 十六条 |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总裁必须在完 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
第一百八十 八条 |
执行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执行委员会委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执行委员会委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执行委员会委员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
| 第一百八 十七条至 第二百八 十四条 |
整体变更为 第一百八十 九条至第二 百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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