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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Oct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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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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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间
开展金融服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
(2012年3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12年10月9日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方正财务公司”)之间的金融服务业务行为,加强公司自有资金的 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管理办法》、《自有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方正财务公司之间开展金融服务业务合作所涉 的金额,必须控制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的额度 范围之内。
第三条 公司与方正财务公司开展包括结算服务在内的金融服 务合作,应当遵循以下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存款利率:存款利率按照不低于公司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 同期同档次平均存款利率的原则,由双方按市场利率商定。
(二)结算服务收费标准:方正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结算服务而 产生的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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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除存款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 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第四条 公司与方正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合作,必须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明确金融服务的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 控制、争议解决等。
第五条 财务管理部根据确保公司自有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的原则,具体负责与方正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合作的资金划付 等业务管理;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与方正财务公司的金 融服务业务合作的合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董事 会、股东大会议案的拟定、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二章 金融合作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合作的交易金额300 万元以下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时,应经总裁办公会 讨论通过,并经总裁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合作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时,应当由独立董 事书面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合作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时,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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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与方正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合作前,须由 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进行压力测试,测试结果作为总裁办公会议或 董事会的决策依据。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方正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最高余 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批准的日均存款最高余额。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全部自有资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0%。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 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三条 资金运营部只能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定的额度 内,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自有资金的存取款业务。
第十四条 在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自有 资金存取款业务由资金运营部发起申请,报资金运营部负责人审批, 单笔超过2000 万元(含)需报分管领导审批,单笔超过30000 万元 (含)需报总裁、董事长审批,审批后方可由资金运营部执行调拨。
第十五条 公司在办理存款业务期间,应要求方正财务公司及时 向公司提供月度财务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持续收集方正财 务公司相关信息,并由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会同财务管理部至少每 半年对方正财务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六条 为保证公司存放在方正财务公司自有资金的安全性和 流动性,公司应制定 相应的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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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方正财务公司经营中如有出现支付困难时,公司应与 方正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方正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 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公司与方正财务公司共同 起草文件向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援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 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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