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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May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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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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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方正证券 股票代码: 601901 债券简称: 16方正C2 债券简称: 1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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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 受托管理人年度报告 (2016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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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 二 楼)
二零一七年五月
方正证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6 年度)
声 明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编制本报告的 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 、“发行人”或“公司”)所提供的 2016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 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万和证券对报告中所 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万和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 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万和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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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6 年度)
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第一章 本期债券概况 ............................................................................ 4 第二章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 6 第三章 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 7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10 第五章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本息偿付情况 .......................................... 11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 12 第七章 与本期债券增信相关的主体或者实体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 13 第八章 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 14 第九章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 ......................................... 15 第十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 况 ........................................................................................................... 32 第十一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34 第十二章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事项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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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6 年度)
第一章 本期债券概况
一、发行人名称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备案文件和备案规模
本期债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6】1917号文许可,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的次级债券。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
1、债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
-
券(第二期)。
-
2、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
-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三年。
-
4、起息日/发行首日:2016年10月28日。
-
5、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
-
10月27日。
-
6、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
7、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
,按时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接收、存储和划转债券发行募集 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的资金用途必须与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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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用途相符。
-
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期债券未评级。
-
9、债券受托管理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
-
公司。
10、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参与证券公司 次级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200名。
-
11、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
12、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
金。
13、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 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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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受托管理人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债券受托 管理协议》的约定,持续跟踪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实施情况 等,并督促公司履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中的约定, 积极行使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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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经营情况
公司的主要业务为提供证券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综合金 融服务并从事自营投资与交易,包括:证券经纪、期货经纪、投资银 行、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研究咨询、IB 业务、QFII业务、融资融 券、直投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场外市场业务、质押式报价回购 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私募基金托管业 务、新三板做市业务、收益凭证业务、私募客户资产托管业务、互联 网证券业务试点等。
配合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设立了辐射全国的财富管理中心和电子 商务平台、电话理财中心,重要渠道已覆盖国内大型投资基金、金融 机构、知名企业投资者和海外大型QFII等。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 司拥有区域分公司10家,证券营业部296家,期货营业部30家,分布 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重要中心城市。
2016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7.60亿元,利润总额31.62亿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69亿元。截至2016年12月末,公司资 产总额1,523.3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54.2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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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财务情况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16年度 | 2015年度 | 增减幅度(%) |
| 资产合计 | 152,338,730,246.04 | 154,425,206,383.05 | -1.35 |
| 负债合计 | 116,141,885,796.65 | 118,900,482,963.43 | -2.32 |
| 归属上市公司股 东权益合计 |
35,439,196,381.73 | 34,958,090,717.59 | 1.38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36,196,844,449.39 | 35,524,723,419.62 | 1.89 |
| 总股本 | 8,232,101,395.00 | 8,232,101,395.00 | -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16年度 | 2015年度 | 增减幅度(%) |
| 营业收入 | 7,759,896,839.14 | 10,914,989,706.62 | -28.91 |
| 营业支出 | 4,609,271,132.49 | 5,394,190,047.02 | -14.55 |
| 营业利润 | 3,150,625,706.65 | 5,520,799,659.60 | -42.93 |
| 利润总额 | 3,162,119,415.90 | 5,447,464,405.31 | -41.95 |
|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或股 东)的净利润 |
2,569,336,882.57 | 4,064,211,991.64 | -36.78 |
(三)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16年度 | 2015年度 | 增减幅度(% ) |
| 经营性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 |
-24,854,722,475.32 | -14,504,840,945.25 | 71.35 |
| 投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
469,309,521.53 | 25,211,469,406.67 | -98.14 |
| 筹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
4,102,837,454.12 | 24,437,904,024.99 | -8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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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6 年度)
| 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净增加额 |
-20,274,819,132.99 | 35,178,740,393.99 | -157.6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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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本期债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16】1917号文许可,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00亿 元的次级债券,于2016年10月28日发行人民币30亿元的第二期债券, 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全部募集资金已划入发行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债 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内容,本期债券的募集资 金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将本期债 券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全部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未出 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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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本息偿付情况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8日。前述日期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计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方式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 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期债券尚未到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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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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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与本期债券增信相关的主体或者实体发生 的重大变化情况
本期债券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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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期债券未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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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经查阅发行人2016年年度报告,未发现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 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未约定评级事宜。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经查阅发行人2016年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主 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2016年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未 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2016年度,公司累计新增融资2,511.23亿元,其中通过发行短期 公司债券、次级债券融资190亿元,通过收益凭证、两融资产收益权 转让及转融资等方式融资2,321.23亿元。2016年新增融资超过上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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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的20%,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第4.9条规定之重大事项。
公司融资规模增加主要由于公司业务规模发展迅速,资金需求不 断增加。新增负债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整体偿债能力造成实质性不 利影响。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经查阅发行人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放 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情形。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经查阅发行人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
经查阅发行人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作出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发行人本年度未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或者行政处罚如下;
(一)其他诉讼、仲裁
1、山东东营中拓诉公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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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日,东营中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长沙天心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255号]民 事判决书已确认“2007年5月11日泰阳证券与东营中拓签订的《协议 书》无效”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返还基于前述《协议书》取得的 款项13,016,71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本案关键证据——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2015)鲁商终字第255号]案件的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 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并立案。公司已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交中止审 理申请书,申请中止审理本案。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 申请,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恢复审理,本案一审于2017年1月13日开庭; 2017年3月15日,公司收到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应在判决 书生效起15 日内向东营中拓公司返13,016,711.05元。
2、民族证券诉四川圣达债券交易合同纠纷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原固定收益部)于2013年3月26 日、2014年4月2日分别买入5,000万、3,000万“12 圣达债”,合计 持仓数量800,000张。2015年12月5日发行人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由 于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及兑付回售债券本金。民族证券与其他债券持有 人共同发起追偿工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本 案。2016年8月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组织各方进行调解。
根据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债券受托管理人天 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1月13日召集召开了债券持有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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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协议书>的议案》,根据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圣 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通 过处置所持四川圣达水电开发有限公司7,800万股股权,以及其所持 的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流通A股,将处置所得的 全部所得款项偿还本案债券本金及利息(按本金和利息的比例清偿)。 根据和解协议书,民族证券持有的8,000万元“12圣达债”按比例可 偿付6,718.4万元。
民族证券正督促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书处置资 产,并于2017年2月9日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截至方正证券2016 年年度报告出具日,等待进入执行程序。
3、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诉民族证券合同纠纷
2000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因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拆借合同纠纷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双方达成调解,由 民族信托偿还农行38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一直未能偿还。2016年9月8日,民族证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 院送达的起诉状,辽宁省分行以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执行程序 中不履行义务,转移其优质资产于2001年以其证券营业部和证券资产 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民族证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 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为由,将 民族证券作为被告,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起 诉要求民族证券支付本息共计14,071.7612万元(其中本金2,572.76 万元,利息11,499.0012万元),以及承担诉讼费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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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第一次开庭,庭审结束后,民族证券向辽 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调取案件相关证据的申请,2017年2月7日法 院组织进行了本案第二次开庭,截至方正证券2016年年度报告出具日 尚未判决。
该案件历史情况如下:
2000年6月22日,“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批 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整体转制为证券公司。但由于种种原 因,“整体转制”方案无法操作,2002年4月12日,中国证监会批复 民族信托以证券类净资产44,895.64万元,联合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 立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 理工作。
2003年11月27日,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做出【(2001)沈河执字第 123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民族证券偿还中国民族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所欠农行辽宁省分行债务。
2013年4月19日,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企业以 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 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 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做出【(2001) 沈河执字第1237 号-3】《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2003年11 月27日的【(2001)沈河执字第1237号】《民事裁定书》;二、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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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证券为被执行人,在民族证券接受财产范围内就被执行人中国民 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未清偿的债务向农行辽宁省分行进行清偿。
经民族证券提出执行异议,沈阳市沈河区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 做出裁定撤销沈河区法院做出【(2001)沈河执字第1237号-3】《民 事裁定书》的第二项内容,农行辽宁省分行不服该裁定向沈阳市中院 申请复议,沈阳市中院于2014年7月9日裁定驳回复议。
4、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公司及固体火箭债权转让纠纷 案
2008年2月,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箭公司”) 因与原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阳证券”)委托理财纠 纷,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泰阳证券赔偿其委托理 财本金、其他款项及利息共计2.4亿多元。2008年3月25日,湖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与原告(火箭公司)总经理陈军及被告(原泰阳 证券)原总裁李选明等人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有关联”为由,作 出【(2008)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中止 审理本案。2012年3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通知,通 知该案已移送湖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处理,至此民事诉讼程 序终结。
2012年10月31日,火箭公司与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航天资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前述委托理财案 所涉的债权23,888.57万元及2亿元本金自2002年1月10日起的同期银 行贷款利息12,448万元(暂计至2012年10月31日)转让给航天资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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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013年7月,航天资管公司以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60日内未 能收回债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第一中院”) 提起诉讼,要求火箭公司支付前述本金及利息;2013年8月,航天资 管公司向北京第一中院申请追加公司为第一被告,请求判决公司向航 天资管公司偿还23,888.57万元及2亿元本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的同 期银行贷款利息12,342.4万元(按五年同期贷款利率5.76%计算,暂计 至2013年7月24日),并要求第二被告火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2013年8月和11月,公司分别向北京第一中院、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014年1月 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民终字第4353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北京第一中院驳回公司对本案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的原裁定。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8 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资产委托 管理协议》中对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的约定,认为双方实为借款合 同关系,并据此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并无不当;但本案诉讼标的额在 2亿元以上,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1月26日,航天资管公司以债权转让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公司(第一被告)和火箭公司(第二被告), 要求公司偿还238,885,700元及2亿元本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的同期 银行贷款利息(五年同期贷款利率5.76%),暂计至2013年7月24日为 123,424,000元;火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承担 本案诉讼费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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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
2015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高民(商)初字第78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1、 方正证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航天资管公司借款本金 238,885,700元及自2006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按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2、火箭公司对该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火 箭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方正证券追偿。如果方正证券和 火箭公司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 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869元, 由方正证券和火箭公司共同负担(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 于2015年12月2日开庭审理本案。
2017年4月17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 民二终字第386号】,判决如下:1、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 高民(商)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2015)高民(商)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3、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1.4亿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1 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并扣减泰阳证券公司已支付的 1411.43228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869万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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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次级债券(第二期)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6 年度)
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3.8519 万元,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6.235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90.0869万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 共同负担133.8519万元,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6.235万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为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涉案金额 1.4亿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1年12 月12 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并扣减原泰阳证券已支付的 1411.432287万元)。公司已对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8亿元,本次判 决对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利润无影响,对公司半年度利润无重大影 响。
5、政泉控股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件
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 【2015年西民(商)初字第 14085号】,公司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以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为由对公司 提起诉讼。请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暂定于2015年6月3 日开庭审理。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公告 编号为2015-038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中《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的内容无效; 2、请求判令由 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 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2015年6月10日,公司收到西城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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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民事裁定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14085号】,裁定本案移 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截至2017年4月26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大院民 事判决书【(2015)天民初字第05450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 由原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件,因不涉及经济赔偿事项,本 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无影响。
6、刘冬成诉方正证券昆明三市街营业部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公司昆明三市街营业部客户刘冬成融资买入分级基金B后,因分 级基金B下折,导致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足130%被强制平仓产生 纠纷,于2015年12月3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 纠纷之诉,要求营业部支付其分级基金B购售差和赔偿共计人民币 35,075,386元,以及利息813,554元。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法院驳回了管辖异议申请,截至方正证券2016 年年度报告出具日,本案处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7、刘冬成诉方正证券昆明三市街营业部融资融券合同纠纷
公司昆明三市街营业部客户刘冬成融资买入分级基金B后,因分 级基金B下折,导致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足130%被强制平仓产生 纠纷,于2015年12月3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委托合同纠纷之 诉,要求营业部返还平仓股票(按起诉当日市值计算为6,491,073元), 并赔偿其18,058,236元以及利息508,791元。方正证券于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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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案现已裁定移送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2016年6月7日,刘冬成就本案向长沙市 天心区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起诉状,将本案案由变更为融资融券合 同纠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方正证券赔偿2,587.4916万元。本 案已于2016年11月3日开庭,一审判决驳回对方诉讼请求,截至方正 证券2016年年度报告出具日该案处于上诉期间,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8、公司起诉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 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批准,2014年8 月,方正证券向政泉控股等法人发行股份,购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100%股权,民族证券成为方正证券 的全资子公司。政泉控股取得了方正证券1,799,561,764股股票,并 于2014年8月8日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2015年8月19日,方正证券推动对民族证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换届,实现了对民族证券的实际控制。在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 19日期间,民族证券由政泉控股实际控制。
2015年7月24日,民族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 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暂停核准业务申 请以及谴责措施的决定》,载明“我局在核查你公司20.50亿元自有 资金投资事项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你公司于 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分七笔累计将20.50亿元自有资金投向单一资 金信托计划”。后经方正证券与民族证券调查发现,该20.5亿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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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协议存款,而是以民族证券作为委托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通道和受托人,并根据民族证券的投资指令,全部投向了四川信 托有限公司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 要责任人员时任民族证券董事兼财务总监杨英,为政泉控股提名。截 至目前,就该20.5亿元款项,民族证券共收到资金4.1亿余元,其中 本金转回3.08亿余元,还剩余17.415亿元本金及对应利息尚未收回。
根据以上事实,政泉控股在方正证券与民族证券重组时,以其持 有的民族证券股权作为出资对价取得方正证券对应股份。但政泉控股 在实际控制民族证券期间,民族证券20.5亿自有资金投资于信托计划 导致17.415亿元本金及对应利息未收回的行为,导致民族证券资产价 值大幅降低,从而导致方正证券所持有的民族证券股权价值大幅降 低,严重侵害了方正证券全体股东的利益。政泉控股在以所持民族证 券股权作为出资、换股成为方正证券股东且实际控制民族证券期间所 发生的20.5亿元违法违规行为,构成变相抽逃出资行为。2016年7月 20日,公司进行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并向政泉控股实施分红人民币 161,963,204.76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 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 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 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方正 证券《公司章程》第30条规定,“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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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变相抽逃出资的,在改正前其股东权利停止行使,已经分得的红 利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追回。”
2017年3月30日,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 或“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 依法起诉股东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根 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政泉控股返 还已经取得的分红款项161,963,204.76元,并请求法院判决政泉控股 在改正抽逃出资行为前停止行使在方正证券的全部股东权利(含表决 权、提名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 权等全部股东权利)。
2017年4月18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 书》【2017(湘)民初13号】,载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你诉 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 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根据该通知书要 求,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51,600元。
截至报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处于立案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无 影响,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二)发行人本年度被处罚和公开谴责的情况
1、2016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129号),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 法违规行为,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7,862,735.62元,并处以15,725,471.24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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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0),因涉嫌未 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间关联关系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106 号), 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做出相关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如下: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3、2015年7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收 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0),因涉嫌 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间关联关系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 年12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74),公司收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106号),中国证监会 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做出相关行政处罚。
2017年5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4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做出相关行政处 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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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 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昭融”)、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西藏容大”)、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 券”)等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上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方正集团及利德科技、 西藏昭融、西藏容大隐瞒关联关系,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方正集团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未按规定报告关联关系, 方正证券未按规定披露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的 关联关系。方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未向方正证券 报告关联关系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 四条的规定,同时导致方正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2.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未配合方正 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 方正证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导致方正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方正 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方正证券的上述行为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1.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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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集团、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 别处以60万元罚款;2.对李友、何其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 罚款;3.对余丽、郝丽敏、雷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4.对韦俊民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公司对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处罚金额已全额计入2016年度预计 负债,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公司目 前经营情况正常。
(三)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1、2016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湖南监管局对公司出具的《关于 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8 号),因公司研究所员工廖蕾2016年4月7日以公司名义通过视频播报 方式向投资者推荐中兴通讯股票,该视频在互联网广泛传播,引发市 场热议。该视频播报构成《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条所述 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上述情况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 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发布证券研究 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监督管理措施。
2、公司于2017年1月4日收到湖南监管局对公司出具的《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由于公司部分营业部在2012-2014年期间,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一是客户佣金管理不规范,佣金调整无客户确认记录; 二是在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情况下,未按 要求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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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以及谴责的监管措施。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在自查发现 问题后已及时整改完毕,并在内部加强了合规管理,2014年之后已杜 绝了该类情况的发生,对公司2016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业绩无重大不利 影响。
以上事项未对公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十、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经查阅发行人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情况未发 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阅发行人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2016年度发行人 未发生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也未发生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二、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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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2016 年度,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动。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1、 2016 年2 月1 日,因工作需要,公司合规总监孙斌先生不再 兼任首席风险官、副总裁赵亚男女士不再担任财务负责人,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聘任陈飞先生为首席风险官、卫剑波先 生为财务负责人。
2、 2016 年2 月19 日,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解 除赵大建先生董事职务、杨克森女士监事职务,并补选车莉丽女士为 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徐建伟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3、 2016 年4 月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公司增补高利先生、吴珂先生为执行委员会委员;赵亚男不再担 任公司副总裁。
4、 2016 年7 月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公司聘任姜志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5、 2016 年11 月24 日,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换届 选举产生第三届董事会全部董事和第三届监事会全部非职工代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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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新任董事为:高利、廖航、何亚刚、汪辉文、车莉丽、徐昂杨、 叶林、李明高、胡廷华,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为:雍苹、马楠。
6、2017 年1 月9 日,公司收到独立董事胡廷华先生递交的书面 申请,胡廷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立即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根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的规定,胡廷华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后也将不再担任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鉴于胡廷华先生的辞职导致公司独 立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胡廷华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新的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胡廷华先生仍将继续履行公司独立 董事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新任独立董事的 补选工作。
7、2017 年1 月10 日,公司收到董事车莉丽女士递交的书面辞 职申请,车莉丽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车莉丽女士辞去董事职务后将不再 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车莉丽女士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车莉丽女士的辞职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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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前述内容外,未获知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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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无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情况的
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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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次 级债券(第二期)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6年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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