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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Mar 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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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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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6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 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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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授权稽核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 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 行独立审计。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 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 各营业部及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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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三家全资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85%,营 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86%。

  •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 (1)公司层面内部控制,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组织架构、

  • 政策与流程、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与经营业绩分析、管理层基调 态度、人力资源、员工行为守则、反舞弊、信息与沟通、风险识别、 评估与管理、内部审计与合规管理等方面。

  • (2)流程层面内部控制,包括经纪业务、信用业务、代销金融

  • 产品业务、研究业务、投资顾问业务、资金运营业务、证券投资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QFII业务、基金做市业务、OTC业务、量化投资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直投业务、全面预算管理、财务报告、税务管理、费 用支出管理、合同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

  • (3)信息系统控制,包括信息系统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

  •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 (1)法律风险

公司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公司自身在内的主体 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公司造成 的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 (2)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或公司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 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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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通常包括因内部人为操作失误、内部流程不完善、信息 系统故障或不完善、交易故障等原因而导致的风险,也包括外部发生 欺诈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

(4)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所持有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因市场价格不利变 动而发生的风险,包括股票、基金及衍生品等权益类证券价格风险、 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无法履约而带来损失的风险。 公司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业务、股票质押回购等业务客户违约给带来损失的风险;二是债券等 债权类金融产品投资的违约风险,即所投产品之发行人、融资人或交 易对手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 险。

(6)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公司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 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 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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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组 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认定标准
缺陷类型
税前利润潜在影响 资产总额潜在影响
重大缺陷 错报≧近三年平均税前利润
的5%。
错报≧近三年平均资产总额的
0.25%。
重要缺陷 近三年平均税前利润的2.5%
≦错报<近三年平均税前利
润的5%。
近三年平均资产总额的0.125%
≦错报<近三年平均资产总额
的0.25%。
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定性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该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 陷存在合理可能性导致财务报告重大错报;其他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 2)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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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该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 陷存在合理可能性导致财务报告错报严重程度不及重大缺陷但仍可 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缺陷类型
目标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资产安全目标 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大
于等于近三年平均资
产总额的0.25%。
造成直接财产损
失大于等于近三
年平均资产总额
的0.125%,小于近
三年平均资产总
额的0.25%。
除重大缺陷、重
要缺陷之外的
其他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缺
陷。
经营目标 造成潜在损失大于等
于近三年平均税前利
润的5%。
造成潜在损失大
于等于近三年平
均税前利润的
2.5%,小于近三年
平均税前利润的
5%。

(2)定性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该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 缺陷存在合理可能性,导致公司与战略目标背道而驰,对公司战略目 标的实现产生严重损害;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该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 缺陷存在合理可能性,导致公司与战略目标产生重要偏离,对公司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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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目标的实现造成中度损害;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 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 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3 、一般缺陷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 况,我们发现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诸如自营业务投资管理系统中冗余柜 员和权限未及时清理;个别投资顾问项目尽调程序执行不到位;资管 业务制度修订不及时;个别资管产品资料归档不及时不完整;个别新 三板项目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个别分支机构营销人员 管理存在不足;个别分支机构柜台业务操作不尽规范等一般缺陷。一 般缺陷均在可控范围内,未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目标的实现造成 重大影响。

针对所发现的一般内控缺陷,公司已落实责任部门限期整改。截 至本报告日,尚余 2 个一般缺陷(如资管业务制度修订不及时以及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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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资管产品资料归档不完整)的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来完成,整改工作 正在持续进行中。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 出日之间没有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 化。

四、 2016 年公司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

2016 年,公司在全力推动与民族证券的整合依法合规进行的同 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2016 年监管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健 全完善合规、内控和风控体系,督促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公司制度执业,防范业务开展中的各类风 险。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重点,组织各部门、各分子 公司对各项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完善,切实落 实“先制度后业务、先流程后操作”的内控要求。

1、根据监管新要求及公司整合期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公司 合规管理及时跟进,出台了系列有针对性的合规管理制度和措施。具 体如下:

(1)制订公司《总部部门合规风控人员管理办法》及《分支机 构合规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总部业务及相关部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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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了《总部部门合规风控人员管理办法》,在自营业务、资管分公 司及总部相关部门设置专职风控合规岗,负责督促所在部门落实合规 管理、风险控制与稽核整改等相关工作,并对其任职条件、聘任程序、 工作职责、履职保障、管理与考核等进行了全面规定。同时发布施行 《分支机构合规人员管理办法》,持续完善分支机构合规人员队伍建 设、合规专员业务培训以及管理与考核方式,进一步强化分支机构高 风险业务和关键业务的管控力度。

(2)修订反洗钱相关内控制度

根据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反洗钱自评情况, 公司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制度》、《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办法》、 《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管理办法》、《客户洗钱与恐怖融 资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办法》、《协助执法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 划事项管理办法》五个反洗钱相关内控制度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制 度明确了非经纪业务反洗钱工作的相关事项;增加了境外分支机构 (香港子公司)的反洗钱管理规定;调整了可疑交易审核流程并增加 了涉恐等敏感人物监测名单操作细则;增加了非现场业务客户及“三 证合一”相关客户身份识别的特殊要求;明确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 记录的保存部门及期限;细化了对涉及恐怖活动资产采取冻结的程序 和要求等规定。

(3)修订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内核 工作制度(修订版)》及相关工作指引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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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内核工作指引(试行)》,结合公司新三 板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推荐业务内核工作制度(修订版)》,发布了《推荐挂牌业务内核专 员现场核查流程指引》、《推荐挂牌业务申请文件内核工作流程指引》 及《推荐挂牌业务内核工作底稿制度》三项配套工作指引,明确了现 场内核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内核机构的职责及工作范围、内核机构成 员聘任及自律要求、内核程序及议事规则等内容进行了完善,进一步 落实了项目申报质量与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

(4)制订《第三方机构聘任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相关业务承揽过程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项 目推荐、居间介绍等服务以及向第三方机构支付居间费用的行为,公 司制订了《第三方机构聘任暂行规定》,明确了公司可聘请第三方机 构的业务范围,并对第三方机构聘任的尽职调查、合同管理、费用管 理等进行了规范。

(5)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营销等事项合规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利用互联网开展开户引流、营销宣传等证券经纪业务活 动,公司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营销等事项合规管理的通 知》,对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员工个人通过网络进行开户引流以及产 品营销推广、非现场开户等方面的合规要求进行了严格规定:如分支 机构与具备资质的互联网公司(网站)采取链接方式进行开户引流的 应事先经公司审批;互联网展业活动应以公司、本部门(分支机构) 的名义开展,员工(证券经纪人)个人不得私自通过互联网媒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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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招揽、营销宣传;严格遵守“分支机构不得通过QQ、微信、博 客、电子邮件等互联网媒介向不特定对象宣传销售信托产品”等相关 规定;严禁员工(证券经纪人)代客户进行非现场开户(手机开户) 的操作,严禁以非现场方式办理需临柜办理的业务;员工(证券经纪 人)手机号码不得用于客户初始交易短信注册验证码;各部门(分支 机构) 通过互联网开展营销宣传的方案应经公司总部审批同意。

(6)发布《关于规范通过网络音频、视频等创新形式提供证券 研究报告服务等行为的通知》

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公司发布了《关于规范 通过网络音频、视频等创新形式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等行为的通 知》,对研究所员工通过互联网等公众平台传播证券研究报告、证券 分析师通过互联网等公众平台发表评论意见或解读研究报告以及通 过互联网络平台进行研究报告播报或提供研究服务和投顾服务取得 的“打赏”及红包收入处理等业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规定研究 所及研究所员工通过新途径或新方式提供证券研究服务的,应事先提 交法律合规部审核。

(7)发布《关于合规开展主经纪服务业务(PB 业务)的通知》 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业务实际,公司发布了《关于合规开展主经 纪服务业务(PB 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提供PB 业务服务过程 中严格禁止以任何形式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活动提 供便利和服务;禁止为涉嫌非法配资的产品提供PB 业务服务;在为 量化产品提供相关PB 业务服务时履行合规审核,防范系统外部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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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2、根据监管变化及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制订和完善了各项业务 及管理制度120 多个,包括授权管理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资 管业务、信用业务、资金管理业务、交易运行与期货期权业务、结算 托管业务、研究咨询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机构业务、人力资源业务 及信息技术管理等业务及管理制度,公司法律合规部对新制订或新修 订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内容进行了合规审核并出具合规审核 意见。

3、公司各项管理流程的梳理和修订

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整合期部门架构调整以及业务开展及经营 管理实际,公司积极推动各业务统一合规风控标准和管理措施,不断 优化合规管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并由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对 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流程进行梳理、完善和优化。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证券公 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等监管制度要求,结合公司业务开展实际及 市场情况,持续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如下:

1、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管理部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自营业务、信用业务和新 三板做市业务等风险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 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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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业务风险控制措施,推进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公司在总部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设置风 控合规专职岗位,负责督促所在部门落实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与稽核 整改等相关工作,并由公司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参 与其年度考核。报告期内,公司风险管理部持续开展各类风险管理培 训,不仅针对总部风控合规岗、分支机构合规岗,还面向公司后备人 才、新任基层干部、新任管理干部及中层干部进行现场培训,并制作 风险管理电子培训课件通过公司在线学习平台对公司所有新员工进 行培训,不断推进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培养全员主动风险管 理意识。

  • 3、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各项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管理需求,公司风险管理部不断优 化前端投资系统、柜台系统,持续完善净资本、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 监控系统。报告期内,公司升级了证券自营、资产管理、股票质押、 约定购回、融资融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个股期权经纪业务风险 监控系统,较好实现了各业务风险监控功能。

4、进一步加强各项风险管理措施

(1)信用风险管理

公司结合市场及业务开展情况,重点加强了股票质押回购、债券 投资等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如完善业务风控指标及标准,调整质押 率模型和标准,加强股票质押业务的贷后管理,对质押标的涉及负面 舆情的根据监控提示和分析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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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风险管理

公司建立了较完善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风险限额指标及监控 和报告体系。报告期内,风险管理部对公司涉及自有资金运用的部门 和业务设置了风险限额,明确了限额的审批、调整和超限额处理机制 并进行限额监控,进一步完善了公司风险限额体系。

(3)操作风险管理

公司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总部各部门制定和完善操作风险管理 手册,进一步加强操作风险管理。 (4)流动性风险管理

根据公司风险偏好及风险限额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进一步对资 金定价、流动性应急、流动性压力测试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如在公司 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完善公司流动性风险应对预案,加大压力测 试频率。为及时评估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承压情况、提升流动性风险 管理能力,风险管理部除根据协会统一情景开展流动性专项压力测试 外,还针对月度资产负债配置计划、子公司增资、向股东分红等开展 流动性压力测试,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优化资产负债配置。

(三)合规审核与风险监控

报告期内,公司法律合规部和风险管理部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对 各项常规业务以及推出的新业务、新产品进行合规审核和风险监控。 1、对常规业务的合规审核

公司法律合规部对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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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新三板推荐挂牌业务、 私募托管业务、资金业务等常规业务的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合规审核。 2、对创新业务的合规审核

公司法律合规部对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方案、总部柜台集中业 务、场外衍生品业务以及其他新业务(新模式)和重大项目等进行法 律合规审核。

3、对子公司基本制度及重大事项的合规审核

公司法律合规部对子公司基本制度及重大事项的合规审核主要 包括:协助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并对方正 和生的投资项目、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等业务进行法律合规审核;建立 公司对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方正证券(香港)有限 公司的合规管理机制,并对其日常工作提供法务合规咨询;对方正证 券投资有限公司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并对其业务开展提供合规咨 询;委派专门团队为民族证券各业务条线的法律合规工作提供支持和 服务。

4、对常规业务和新业务进行风险监控

法律合规部通过风险监控系统对经纪业务进行实时合规监控、对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持续合规监控、对员工执业行为进行合规监 测。风险管理部通过各业务监控系统对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融 资融券业务、约定购回业务、股票质押回购及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实 施持续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风险事项进行提示、核查、处理并跟踪 风险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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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部通过净资本监控系统及流动性风险监控系统负责对 公司净资本、流动性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持续动态监控,及时掌握风险 控制指标的变化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净资本、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 标均符合监管标准,指标运行状况良好。

(四)信息隔离合规管理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信息隔离墙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隔离墙 制度要求,运用信息隔离墙系统开展合规监测,加强敏感信息保密管 理;根据与瑞信方正、民族证券签署的防范利益冲突与合规风险的备 忘录约定,进行名单通报和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将新三板业务参照 保密侧业务进行信息隔离合规管理,落实跨墙人员参与新三板投行业 务的各项要求;根据公司与民族证券业务整合及信息隔离墙制度,升 级信息隔离合规管理系统。具体情况如下:

1、加强敏感信息保密管理

为严格落实敏感信息保密管理,除落实日常宣导和督促外,公司 还发布了《关于加强敏感信息保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要 求总部各部门、各区域分公司及资管分公司、自营分公司行政负责人 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的敏感信息知情人信息汇总统计、更 新、报备等相关事宜,并及时按制度要求向法律合规部报备敏感信息 知情人的相关信息。

  • 2、运用系统管理限制名单、观察名单

根据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规定,法律合规部运用信息隔离墙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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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维护、管理和监控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开展信息隔离及相关的 利益冲突合规监测。报告期内,公司合规管理系统运行稳定,能够根 据限制名单和观察名单对新三板投行业务、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研 究业务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进行有效的限制,自营、资管以及 研究业务名单监控均未发现异常情形。

3、落实跨墙管理的各项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承销与保荐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有关的财务 顾问等投行业务由投行子公司民族证券独立开展,在日常业务经营中 未发生母公司业务人员向投行子公司提供业务协助的情形;公司投资 银行业务部在开展新三板推荐挂牌业务的项目内核过程中,部分项目 存在研究所分析师跨墙参与项目内核的情形,公司均依照信息隔离墙 制度的要求全面落实跨墙管理的各项要求:如分析师跨墙参与项目内 核的初期,实行项目逐笔审批或事先统括审批、事后报备;加强对跨 墙人员跨墙期间的行为监控和管理。

4、着手升级信息隔离合规管理系统

根据信息隔离监管要求和公司信息隔离制度,以及公司与民族证 券整合对于升级合规管理系统的实际需要,报告期内,公司启动了信 息隔离墙系统暨合规管理系统升级项目。升级后的信息隔离墙系统既 能需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制度,也能同时满足方正证券与民族证券整 合后信息隔离与利益冲突的监测与管理、员工信息报备与执业行为监 控等实际需要。系统升级预计于2017 年4 月完成开发并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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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规检查

1、组织开展适当性管理自查

根据监管要求,公司法律合规部牵头组织总部各部门和分支机构 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专项自查工作,要求总部业务部门、相关部门 和分支机构对本部门投资者适当性业务制度、操作流程进行全面梳理 和完善,并对2015 年以来金融产品代销、港股通、股票期权、外部 系统接入、债券、退市整理股票、新三板等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开展情况、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以及投资者教育及投诉处理情况 对照自查工作底稿的要求进行了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已逐 步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对金融工程部向自营及资管分公司提供量化投资策略事宜进 行合规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防范风险,公司法律合规部对金融工程部 向自营及资管分公司提供量化投资策略事宜进行了合规检查,对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出具了专门的检查报告,并对金融工程部出 具了合规提醒,强调进一步落实先审批后执行、审慎采取措施防范利 益冲突、严格规范自有资金和自营账户使用,加强员工权限管理等控 制措施,金融工程部已出具整改报告并整改完毕。

3、对营业部进行现场合规检查

报告期内,公司法律合规部共对诸暨东二路营业部、苍南站前大 道营业部、长沙车站北路营业部(民族证券)、宁波中山西路营业部

(民族证券)等16 家营业部进行了现场检查,下发整改通知书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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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营业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从已检查的营业部的整体情 况来看,不存在重大合规风险。

4、对员工证券投资行为进行非现场检查

报告期内,公司法律合规部对营业部全体员工(经纪人)的手机 和办公电脑等设备是否发生股票交易等违规行为以及证券投资行为 进行了非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仍有个别员工(经纪人)办公电脑、手 机、测试(演示)机存在违规交易股票问题,个别员工(经纪人)违 规持股,少量基金账户及理财账户未指定或托管在公司营业部。法律 合规部已将非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营业部 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各分支机构已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法律 合规部。

5、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

根据湖南证监局《关于落实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两个加强、两个 遏制”回头看自查工作的通知》,公司法律合规部组织董事会办公室、 研究所、信用业务部、资产管理分公司、方正和生子公司按照通知要 求,对2015 年“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反馈问题的整改情 况、2015 年以来公司不规范问题及风险事件的自查与整改情况、规 范公司治理及优化激励约束机制等事项逐项进行了全面自查。自查结 果反映,公司对专项检查反馈的问题、公司2015 年以来不规范问题 及风险事件均已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整改;公司已建立健全法人治理 结构及组织架构;建立了正向激励与行为约束并重、充分体现合规风 控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自查工作报告已提交湖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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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开展发布研究报告业务合规自查

根据中证协《关于组织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查的通知》, 公司法律合规部组织研究所对照业务相关自律规范、行为准则和自查 工作底稿,对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进行了全面自查并向协会提 交了自查报告和自查工作底稿。自查结果反映,公司已建立较为健全 完善的发布研究报告业务内控管理制度;能够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发 布研究报告人员的日常合规约束与监控。对自查发现的工作底稿制度 的执行落实、发布研究报告人员自媒体言论监控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已整改完毕。

(六)稽核审计

报告期内,公司稽核审计部完成常规稽核72 项,其中营业部常 规稽核67 项、总部常规稽核5 项(包括研究所、自营分公司、交易 业务部、金融工程部和民族投资部);完成离任审计76 项,其中营 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61 项、总部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8 项、高管人 员离任审计7 项;完成专项稽核33 项,其中营业部专项稽核18 项, 总部专项稽核15 项(涉及资管分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投资银行部、 研究所、市场发展部、金融工程部等部门);完成对全资子公司方正 和生投资有限公司的审计;完成工程预结算审计211 项。报告期内, 被稽核审计单位均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稽核审计报告出具的整改建 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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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2015年7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湘证 调查字0335号)。因公司涉嫌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间关联关系,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6年1月22日,公司就上述事项向湖南监管局报送了《关于公 司关联方管理工作的报告》,公司一直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 律法规要求规范关联方的管理工作。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活动及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均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及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要求,审慎尽责核实关联关系。公 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临时公告、定期报 告中披露的关联方,均以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各股东方书面回复为 准,不存在隐瞒关联关系等信息披露违规的意图。

2016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16]106号),中国证监会根据立案调查结果,拟对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做出相关行政处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 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30万元罚款。公司对此 案涉及的拟处罚金额已全额计入2016年度预计负债。

2、2015年8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 局调查通字152056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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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15]74号), 中国证监会就公司外部接入系统未进行内部 认证并实施有效管理、对外部系统接入的客户身份缺乏了解、未按要 求采集客户终端信息、对客户未实施有效回访和检查等事项拟对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的处 罚措施。

公司在2015年收到《调查通知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 立即按照监管要求及时进行了外部系统接入以及涉嫌场外配资产品 的清理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管机构做了报告。

2016年11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129号),中国证监会根据调查、审理结果,对公司做出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862,735.62 元,并处以 15,725,471.2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对涉及此案的罚没金额 已全额计入了2015年度预计负债,该罚没金额已于2016年12月缴纳。

3、2015年5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民族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5]20号)。北 京监管局责令民族证券就其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20.5亿元违规投资 作为银行存款核算所导致的财务报告和监管报表错报以及在自有资 金、合同、印章及重大投资审核方面的内部控制缺陷予以改正,并提 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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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9日, 公司全资子公司民族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 通知书》(京调查字15062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就民族证券2014年 20.5亿元违规投资事项对民族证券立案调查。

民族证券在2015年收到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后,积极根据监管要求对2014年9 月至2015年4月以及2014年度报告相关数据进行了补正,就违规投资 事项所反映的民族证券在自有资金、合同、印章及重大投资审核等方 面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了认真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了 整改报告。

截止本报告发出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果的相关通 知。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高利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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