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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Apr 2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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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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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5-05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14 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4 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 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 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相关规定,现对涉及事项专项说 明如下:

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 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为:

“方正证券公司2014 年8 月完成对民族证券公司的股权收购事 项。因股东之间对改选董事会以及整合方案存在分歧,导致并购后的 整合未达预期。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方正证券公司未改选民族 证券公司董事会,亦未重新任命民族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取得民 族证券公司的经营权。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方正证券公司对民 族证券公司的并购,尚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应用指南中‘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规定的情形,既控制权的转移尚 未实现。同时,因控制权尚未转移,导致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控制’的定义。根据会计信息质量要 求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方正证券公司未将民族证券公司纳入方正证 券公司2014 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民族证券公司财务报表业经中 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由其出具了《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保留意见。导致保留意见事项为:民族证券公司 2014 年12 月31 日账面列示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放的20.50 亿元协议存款,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函证程序时,取得了该行资 金运营中心出具的《资金证明》,未能取得符合中国会计师审计准则 要求的银行询证函,中准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对该项银行存款余额未获 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注册会计师对涉及事项的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意见为:“我们对此事项提醒,有利财务报表 使用者,明确财务报表数据不包含民族证券的财务数据,方正证券公 司尚未取得民族证券的控制权。”“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的不属于报 告期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上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4 年年度审 计报告,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

事项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和会计信息的实际情况,其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将及时采取必要举措, 尽快解决非标准无保留事项所涉事项及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4 年 年度审计报告及董事会《关于2014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的专项说明》,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符合公司管理及财务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 关规定,对该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无异议。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所作专项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董事会《关于2014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 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无异议。

公司监事会审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4 年年度审 计报告及董事会《关于2014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所涉事项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和会计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企业会 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该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无异议。对公司董事 会《关于2014 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无 异议。监事会将督促董事会推进相关工作,解决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 见所涉及的事项及问题,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拟采取的措施

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以消除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及问题对公司带来的影响:

1、对于未将民族证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事项,公司将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推进同民族证券的整合工作,以实现对民族证券的实际 控制,待达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规定的标准, 再将民族证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对于民族证券一笔20.50 亿元的银行存款未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的事项

(1)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牵头核查该事项,方正证券执委会和 民族证券执委会具体配合,并抽调两公司法律合规、稽核审计和财务 管理等部门人员形成工作组开展具体核查工作。工作组应以日报告的 形式向方正证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2)民族证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该笔 资金安全,力争在2015 年5 月10 日之前转回该笔款项;

(3)民族证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全面核查该事项,并以书面报 告的形式将该事项发生的原因、经过、涉及的人员、可能导致的风险 及后续整改措施等向方正证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4)如工作组人员认为有必要,或未能在2015 年5 月10 日之 前转回款项时,公司将采取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向监管机构 请求同步介入核查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

(5)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核查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通过以上措施尽快查清事实、解决相关问题并消除对公司 带来的影响。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