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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Jan 1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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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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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13 年1 月21 日·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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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 2013 年1 月21 日(星期一)上午10:00,会期半天 会议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24 层会议室
主持人: 董事长雷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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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布会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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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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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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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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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提问,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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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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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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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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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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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
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证券公司在金融 市场中的作用,行业正积极推进证券公司业务创新。为配合公司创 新业务发展需要,降低因资金瓶颈对业务发展带来的制约的可能, 公司拟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开发短期融资工具、提高流动性管理 能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案。本议案所涉事项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还需报相关监管机构批准。
一、交易概述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1、交易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 额管理制度,在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在不超过净资本的60%的总额 度内,证券公司可以自主确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和发行时 间;每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在91 天以内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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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目的: 结合公司已开展创新业务需要,及未来发展规划, 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将进一步满足新业务开展的长期资金需求,并 解决依靠单一渠道补充流动性资金的隐患。
3、交易优势: 短期融资券具有以较低的融资成本和较高的融资 效率募集到相对较长使用期限资金的优势。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投 入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和报价回购业务,既能为业务提供相对持续 稳定的流动资金,推动创新业务更快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也能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部门能有效地 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持续、动态地监控,确保风险控制指标符 合监管规定,保证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将通过以下方式保障短 期融资券偿付:
1、融资前后的资金使用安排: 在发行每期短期融资券以前,制 定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资金投入完毕,跟进业务情况及跟踪资产 流动性状况。
2、兑付前的资金部署安排: 每期短期融资券到期日前10 个工 作日,统筹安排流动性管理工作,逐步减少短期资金占用,加大资 金备付,以确保在兑付前5 个工作日发布兑付公告时,兑付资金到 位。若预期市场流动性状况趋紧,提前15-20 个工作日开始启动本 息兑付准备工作。
3、备选资金偿付计划: 备选偿付可选择同业拆借、证券抵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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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金融资产等方式。
三、提请审议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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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短期融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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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初始申请发行总额度不超过50 亿元;
3、在满足《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总额度不超 过公司净资本60%的前提下,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净资本变化情 况向主管机关申请调增或调减发行总额度;
4、授权公司经营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公 司业务发展需要具体决定发行规模、发行时间、发行期限和发行方 式(招标方式或簿记建档方式)。
敬请各位股东审议。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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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
关于申请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2 年11 月12 日颁布的《证券公司代销金 融产品管理规定》(2012 年34 号),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已正 式启动。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局申请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 务。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 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其中,金融产 品包含: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 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资管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等。
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是证券公司整合内外部资源,为客户 提供全方位金融产品、满足客户多样化投资需求、实现客户财富保 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开展此项业务,有利于推动公司经纪业务转型、 丰富公司收入来源、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为此,特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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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申请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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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加代销金融产品经营范围并将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
“公司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业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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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直 接投资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申请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增加 代销金融产品经营范围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手续。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核准公司增加代 销金融产品经营范围后生效。
敬请各位股东审议。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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