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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Securitie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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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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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 号华贸中心3 号写字楼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58091100

关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二年四月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方正证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现行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方正证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方正证券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方正证券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方正证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方正证券董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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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次年度股东大会。

2012 年 4 月 14 日,方正证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补充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告修改后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 会议出席对象以及会议登记事项等。方正证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方正证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方正证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30 在湖南省长沙市 开福区金泰路 199 号世纪金源大饭店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雷杰先生主持。

经合理查验,方正证券董事会已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20 日通知股东,临时提案亦提前 10 日通知股东,方正证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方正证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3,292,120,162 股, 占方正证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7%。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方正证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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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参加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合理查验,方正证券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方正证券按照《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股份数
(股)
反对股


(股)
弃权股


(股)
同意股
份所占
比例
1. 审议《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
告》
3,292,120,162 0 0 100%
2. 审议《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
3,292,120,162 0 0 100%
3. 审议《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独立
董事述职报告》
3,292,120,162 0 0 100%
4. 审议《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告》
3,292,120,162 0 0 100%
5. 审议《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
报告》
3,292,120,162 0 0 100%
6. 审议《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
3,292,120,162 0 0 100%
7. 审议《关于聘任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3,292,120,162 0 0 100%
8.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3,292,120,162 0 0 100%
9. 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
案》
3,292,120,162 0 0 100%
10. 审议《关于制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
为规范〉的议案》
3,292,120,162 0 0 100%
11. 审议《关于制定〈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往来规范管理办法〉的议案》
3,292,120,162 0 0 100%
12. 审议《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3,292,120,162 0 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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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3. 审议《关于解除汤世生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3,292,120,162 0 0 100%
14. 审议《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3,292,120,162 0 0 100%
15. 审议《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3,292,120,162 0 0 1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全数通过, 其中,议案 12、14、15 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候选人均获得有表决权股 份数全数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方正证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 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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