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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LIGHT TECHNOLOGIES INC.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6

Apr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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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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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Silkroad, Anchorite & Sage Law Firm

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西安:西安市亮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D 座 1804-1805

深圳: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78 号大冲商务中心 1 栋 2 号楼 8 座 2603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 18 号中复大厦东区四层

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海基一路 88 号上海临港海洋科技广场 H2 座 4 楼 405 室

电话:+86 29 88600389 +86 10-56907800 传真:029-81875553


北京锦路安北(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总见书

目录

释义...1

正文...4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5

三、结论意见...7


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 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
炬光科技、公司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归属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炬光科技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日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4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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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露》
《公司章程》 《西安距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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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炬光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 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机制、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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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一) 2025年9月10日,炬光科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 $C^{}z^{}$ 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 1% 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刘兴胜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 1% 的议案》《关于核查<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二) 2025年9月11日,炬光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 $C^{}z^{}$ 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 1% 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刘兴胜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 1%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 2025年9月11日,炬光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 $C^{}z^{}$ 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 1% 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刘兴胜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 1% 的议案》《关于核查<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四) 2025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载明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至2025年9月21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以内部张贴的方式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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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总见书

(五) 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CZ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 1%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刘兴胜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 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外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5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 2025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 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刘兴胜先生授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其他激励对象授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次授予完成后,刘兴胜先生累计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股本总额 1.00%。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向刘兴胜先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需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后方可生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刘兴胜先生授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其他激励对象授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6年4月27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20.8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34.1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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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4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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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召开股东会审议向刘兴胜先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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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锦路安生(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距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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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7日

《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