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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Oct 2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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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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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 升公司的诚信度,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和重 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原则;

  • (三)充分保证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 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 范运作;

  • (三)提高公司运营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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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通过有效沟通增强 公司价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 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负责拟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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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 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 门批准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 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 考;

(十三)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 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相 关建议、意见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等;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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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 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 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 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企业文化;

(五)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十七条 《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 时间在上述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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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 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 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 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 通。公司已设立公开的证券部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并在网上开 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将通过信箱 和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 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 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应向监管机构咨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 股东,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 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 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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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六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 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 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 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公司实行预约制度,并需签署《承诺书》,《承诺 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公司或者机构营业执照加盖公司或者机构公章;

(二)公司或者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书面调研提纲。

第二十九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 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现场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 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 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 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 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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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规定,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 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 应同时签字确认。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 资料由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三十三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 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证券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 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 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公平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 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 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以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 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泄露该信息。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 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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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 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八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 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 的支持。

第三十九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 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 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 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 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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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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