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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Jan 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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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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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315 证券简称:焦点科技

— 公告编号: 2010 001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 [2009]1014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938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42.00 元 , 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 1,233,960,000 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 49,119,300 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 1,184,840,700 元。以上 募集资金已由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 日出具的 “沪众会验字 (2009) 第 402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 银行南京分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南京分 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 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两家募集资金存储银行 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1 、 公司在宁波银行南京分行开设了帐号为 72010122000382234 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截止 2009 年 12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 万元。公司以存单方 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公司及时将存单转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该专户 仅用于焦点科技研究中心项目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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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315 证券简称:焦点科技

— 公告编号: 2010 001

  • 2 、 公司在徽商银行南京分行开设了帐号为 2910101021000041933 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截止 2009 年 12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98,484.07 万元。公司以 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公司及时将存单转入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该专户仅用于中国制造网电子商务平台升级项目、中国制造网销售渠道项目、 中国制造网客户服务支持中心项目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1 、 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 2 、 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 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 3 、 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郁松、魏宏林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存 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存储银 行查询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 集资金存储银行查询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信证券介绍信。

  • 4 、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 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5 、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募集资金 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6 、 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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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315 证券简称:焦点科技

— 公告编号: 2010 001

  • 7 、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8 、 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或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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