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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1
Sep 3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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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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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之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焦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 动的通知的要求,对焦点科技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焦点科技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情况
| 一、焦点科技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情况 | 一、焦点科技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情况 | 一、焦点科技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情况 |
|---|---|---|
| (自查期间: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8 月31 日) | ||
| 公司简称 | 焦点科技 | |
| 股票代码 | 002315 | |
| 内部控制相关情况 | 是/否/不适用 | 说明(如选择否或不适用,请说明具 体原因;如果包含两个以上事项,如 有一项不符,请选“否”,并加以说 明。) |
|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 ||
| 1、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否由不少于 三名董事组成。 |
是 | |
| 2、独立董事是否占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委员会成 员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
是 | |
| 3、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是否为会计专 业人士。 |
是 | |
| 4、公司是否设立独立于财务部门的内 部审计部门。 |
是 | |
|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 ||
| 1、公司是否已针对销售及收款、采购 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 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融资管理)、财 务管理、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 息系统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
是 | |
| 2、公司是否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是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是 | |
| 三、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 ||
| 1、内部审计部门是否配置三名以上(含 三名)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
是 | |
|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是否为专职, 是否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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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 中发现的问题等)。 |
是 | |
|---|---|---|
| 4、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审计委员会的 督导下,至少每季度对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等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 来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
是 | |
| 5、内部审计部门是否按时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报告。 |
是 | |
| 6、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是否遵守有关档 案管理规定。 |
是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 意见。 |
是 | |
| 8、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 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的工 作计划和报告,是否保存有会议纪要。 |
是 | |
| 9、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 会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 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
是 | |
| 四、重点核查事项 | ||
| 1、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 ||
| (1)公司是否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
是 | |
| (2)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或其他制 度中是否包括内部保密、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等制度。 |
是 | |
| (3)公司是否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 人。 |
是 | |
| (4)公司是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管理制度》。 |
是 | |
| (5)公司是否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 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
是 | |
| (6)公司是否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并即时处理相关信息。 |
是 | |
| (7)公司是否在相关制度中规定与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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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定对象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 |
||
|---|---|---|
| (8)公司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特定 对象是否均已签署承诺书。 |
是 | |
| (9)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是否 每次在活动结束后向本所报备了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 |
否 | 2011年上半年,与特定对象沟通后, 未能及时向深交所报备。但从8月份 开始,已经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报备。 |
| 2、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 ||
| (1)公司是否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是 | |
| (2)公司是否明确董事会、股东大会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 |
是 | |
| (3)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履行了相应 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监事会、独立 董事、保荐机构是否对募集资金使用发 表明确意见。 |
是 | |
| (4)公司是否签订并披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本所规定。 |
是 | |
| (5)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补充协议后,是否履行披露或报备 义务。 |
不适用 | 公司不存在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补充协议的情况 |
| (6)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会计部门是否 设立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台帐,详细 记录了募集资金的支出和募投项目投入 情况。 |
是 | |
| 3、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 ||
| (1)《公司章程》是否明确划分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 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 和回避表决要求。 |
是 | |
| (2)公司与关联交易管理相关的制度 是否健全。 |
是 | |
| (3)公司是否已按照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规定,确定且及时更新真 实、准确、完整的关联人名单,并向我 所报备。 |
是 | |
| (4)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或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 |
不适用 | 公司暂不存在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
|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 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
否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存 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
| (6)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是否至少每 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 往来情况。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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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 ||
|---|---|---|
| (1)公司与对外担保相关的制度是否 健全。 |
是 | |
| (2)公司是否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 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 |
是 | |
| (3)公司所有对外担保是否都已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不适用 | 公司暂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 |
| 5、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 ||
| (1)公司是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 对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审 议程序。 |
是 | |
| 6、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 ||
| (1)公司是否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 制制度。 |
是 | |
| (2)各控股子公司是否已建立重大事 项报告制度。 |
是 | 各控股子公司按照焦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对 重大事项的报告。 |
| (3)各控股子公司是否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议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
是 | |
| 五、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 ||
| 1、公司是否与上一年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是 | |
| 2、公司每两年是否至少一次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 性进行一次审计。 |
是 | |
| 3、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年对公司内部 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是否针对所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
不适用 | 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年未对公司内部 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
| 4、独立董事、监事会是否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如为 异议意见,请说明) |
是 | |
| 六、其他 | ||
| 1、上市后6 个月内是否与具有从事代 办股份转让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 署了《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
否 | 公司将尽快安排签署。 |
| 2、公司章程中是否包含“股票被终止 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 统继续交易“的内容。 |
是 | |
| 3、独立董事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是 否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进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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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现场检查。 | ||
|---|---|---|
|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已 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 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
是 | |
|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股票前是否向董事会秘书报备。 |
是 |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焦点科技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填写情况 属实;焦点科技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整,内部控制有效,信息披露规范, 在各个重大方面均落实了内部控制规则的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
三、整改计划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未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 整改计划,拟于 10 个工作日内与本保荐机构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整 改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协议签署完成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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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规则落实情况之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郁松 魏宏林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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