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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cus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0
Dec 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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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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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信证券”)作为焦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焦点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 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014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2,93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9]172号文)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A股)于2009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 票简称“焦点科技”,股票代码“00231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88,120,000 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17,500,000股。
二、公司股东履行限售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于2009年11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首发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沈锦华及除姚瑞波之外的其余35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司股东姚瑞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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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沈锦华、姚瑞波、许剑峰、丁光宇、 谢永忠、李丽洁、王静宁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经核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且上述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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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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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071,14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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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
| 1 | 姚瑞波 | 4,071,144 | 4,071,144 | 公司现任董事 |
| 合计 | 4,071,144 | 4,071,144 |
四、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焦点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焦点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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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林郁松 魏宏林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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