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12, 2021
53563_rns_2021-11-12_a9954693-0cc9-4a16-bd3a-5195270c354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为贯彻落实国资委关于在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加强董事会建设、将国企改革三年行 动重点内容纳入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和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现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修订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第一条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依法治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
为确立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 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 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 |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5,751,881 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 本总额变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 总股本增减情况更改本条,并授权董事会 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6,051,015 元。公 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 额变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总股本 增减情况更改本条,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 第十条 |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党委,统筹 设置党务工作机构,保证一定数量的党务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 |
|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同时 按规定设纪委。党委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 集体研究把关。 |
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
|---|---|---|
| 第十一条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 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优先完成国家科研 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 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 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 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 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 总法律顾问制度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加 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
| 第十二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 书。 |
| 第十九条 |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 司,认购的股份数为3350 万股、公司设立 时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 司,认购的股份数为3350 万股,出资比例为 54.92%,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
| 第二十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435,751,881股,公司的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426,051,015 股,公司的股 |
| 本结构为:普通股435,751,881 股,其中 发起人持有162,977,327 股,其他内资股 股东持有205,856,554 股,境内上市外资 股股东持有66,918,000 股。 |
本结构为:普通股426,051,015 股,其中发 起人持有162,977,327 股,其他内资股股东 持有205,149,774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 持有57,923,914 股。 |
|
|---|---|---|
| 第二十五 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三十八 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 发展; (六)保守公司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
|---|---|---|
| 第四十一 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
|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债券类等融资工具 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
|---|---|---|
| 第四十二 条 |
股东大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股权投资: 公司股权投资原则上应在主业范围内进 行。公司对同一被投资企业12 个月内累计 |
股东大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达到如下任一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 出资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总额的10%或超过人民币3 亿元; (二)公司单项收购资产、委托理财、短 期投资(不含股权投资)的金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总额的20%; (三)公司单项资产抵押金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超过人 民币15 亿元; (四)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融资后公司资 产负债率超过65%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 债券除外);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65%且超过人民币15 亿元的债务性融资事 项 (发行债券除外); (五)账面净资产总额超过1 亿元的下属 子公司的解散清算、破产清算事项; (六)单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资产处置事项。 |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人民币;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购买、出售或处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单项资产抵押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公司资产总额的30%。 |
||
|---|---|---|---|
| 第四十三 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或超过人民币15 亿元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超过人民 币15 亿元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或超过人民币5 亿元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
|---|---|---|
| 第六十九 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
| 第八十二 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 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 欠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 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 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 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 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下列 新增 权利:
| (一)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 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 补充、完善的要求;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 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 (五)出席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 表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予以配合; (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 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或工作补贴; (九)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 办公、出差等方面的待遇; (十)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大 会、监事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建立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 向股东报告的工作制度。 |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1 人。 |
|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发挥“定战略、 作决 策、防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 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 赞助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 的设置; (十二)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 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 位聘任协议,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 经营业绩责任书,或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 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 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董事长 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高级管理 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提出薪酬、岗位调整等具体建议; |
|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 公司党委意见。 |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和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草案及修改方案; (十六)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 度、董事会授权方案; (十七)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和员工收入 分配方案; (十八)决定公司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 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 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 方案,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一)决定公司下属投资企业的合并、 分立、资产置换、变更公司形式、注销、清 算关闭或申请破产等事项; (二十二)制订公司国有资产转让、部分子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 (二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四)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 实施,审议批准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 决定法律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制订公司重大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二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二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
|
|---|---|---|
| 查总经理的工作,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 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二十七)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 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 予相关专门委员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除外。公司建立董事会向有关主体授 权的工作制度及授权清单,明确授权原则、 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依法保 障责权统一。 |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与监事会 联系的工作机制,对监事会要求纠正的问题 和改进的事项进行督导和落实。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
|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前款公司经营事项的决策权限如 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股东大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对同一被投资企业12 个月内累 计出资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 资产总额的10%且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 (二)公司单项收购资产、委托理财、短 期投资(不含股权投资)的金额不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20%; (三)公司单项资产抵押金额不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资产总额的30%且不超 过人民币15 亿元; (四)公司董事会对外担保决策权上限不 能超出有关法规规定的股东大会的权限, 参见本章程股东大会决策权限; (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融资后公司资 产负债率不超过65%且不超过人民币15 亿 元的债务性融资事项 (发行债券除外); (六)对账面净资产总额1 亿元以下的所 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破产清算作出决策; (七)单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 |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赞助 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 设副董事长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 展负首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 |
| 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 首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 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 国资委等相关单位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 和有关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 出企业存在的问题;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 事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 的具体时间等。必要时,有权单独决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 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 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每位董 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 础上进行表决; (五)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 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 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 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 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 议上报告; (七)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
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其他方 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 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根据股东会决定, 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合 同等文件;签署法律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 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 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九)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 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 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 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年度工作 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一)按照股东会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 事会向股东会、监事会(监事)及时提供信 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控系统的 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证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与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 他们的意见,并组织他们进行必要的工作调 研和业务培训; (十三)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 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
| 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十四)法律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信函、 传真等;如果情况特殊,可以采用口头方 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前一天。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信函、传 真等;如果情况特殊,可以采用口头方式通 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前五天。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 场会议形式举行。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原则 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 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也可采用 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 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 |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 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董事会会议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 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就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五) 项的,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方可做出有效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除不可抗力等特殊 情况以外,董事每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不得少于会议总数的四分之三。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公司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的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 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应当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一般应当 为专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公司重要 决策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时,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 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 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 |
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证券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 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制定董 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新增 条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经董事 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董秘办作为董 事会的办事机构。董秘办具体负责公司治理 新增 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事务、筹备董事会和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指导所投资企业的现
| 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等工作,为董 事会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制 定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报告的 工作制度,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会 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经理层负责“谋经 营、抓落实、强管理”,经理层成员全面实 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签订聘任协议,科 学确定业绩目标,刚性兑现薪酬,按照约定 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继续聘任或解聘。 制定和完善要关配套制度。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 顾问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发展规划、经营计 划,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 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 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 出; (五)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 对外担保方案; |
| (八) 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 奖惩和解聘; (九)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 用支出;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 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十二)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 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三)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六)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 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九)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 的具体规章; (十)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 问;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三)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四) 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合规 的日常有效运行; (十五)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十六)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 司、各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七)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 涉及事项的建议; (十八)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 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应当通过 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行使董事会授权。 |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 度,设总法律顾问1 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 |
| 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 依法经营、合规管理。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 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 律意见。 |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党委设书记1 名, 其他党委委员若干名。党委书记、董事长 原则上由一人担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进入党委,符合条件的委员可以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 国共产党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 查委员会。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 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 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党委由7 人组成,其 中党委书记1 人、党委副书记1 人。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党委根据《党章》 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 规履行职责,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 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中央的重大决策 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公司的贯彻 执行,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公司各项 任务;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发挥市场机制 作用相结合,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人 才队伍建设;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 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 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 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 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 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 彻落实; |
| 依法行使职权; (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 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 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 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 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 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 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 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 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 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 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 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党委总揽全局、协调 各方,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替代、到位 不越位,推动公司各治理主体协调运转、有 效制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 决定。公司制定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对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 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并对有关额度、标准等 予以量化,厘清党委与董事会和经理层等治 理主体的权责边界。 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坚持 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党委可以根据集体 决策事项,结合实际把握前置研究讨论程序, |
| 做到科学规范、简便高效。 |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 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 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 经理担任副书记(职业经理人除外)。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按照“四同步、四对接” 要求,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 党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 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 领导在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 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推进“企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 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 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 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 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公司设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第一百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公司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 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 的活动条件。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 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 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 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 |
| 大会等形式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 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 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研究有关职工工 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劳动 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或公司 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 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以劳动合 同管理为关键、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 用工制度,实行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竞 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公司建立 和实施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核心人才薪 酬分配制度,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 励,加大核心骨干激励力度。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机构在党组织、董事会领导下开展 工作,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必备媒体。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相关信息。 |
|
|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本《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特此公告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