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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Mar 1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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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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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 年3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提升董 事会工作质量和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本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包括:战略与ESG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设主任委员(召 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与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审计委员会下设纪检部/审计法律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一节战略与ESG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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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七条 战略与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 对公司股权投资和股权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三)对公司ESG 发展战略规划、ESG 治理架构、ESG 管理制度、ESG 报告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出具相关意见;

  •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节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 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 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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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 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 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 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 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秘办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 予配合。

第三节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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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一节战略与ESG 委员会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 委员会根据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战略与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ESG 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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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ESG 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二节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 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现场或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纪检部/审计法律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 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 (三) 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 (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

  •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 (六) 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节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三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三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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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所需材料的准备工作, 包括: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秘办保存。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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