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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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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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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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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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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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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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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基本的法律、经济、金融、证券及财务知识,其中至少有一门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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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一定的专业水平且工作经验在五年以上;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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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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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已在五家(含五家)以上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六)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 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由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 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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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 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 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 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外,还 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 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果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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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 上的比例。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七)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事
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就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 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 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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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六)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 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于2012 年8 月24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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