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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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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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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
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 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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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末清偿;
-
(六)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本公司
-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
第六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总经 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八条 本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公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
-
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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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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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
(三)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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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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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八) 拟订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年度调干和用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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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十) 召集、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作定期分析;
-
(十一) 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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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根据公司的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
(十三) 根据公司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
-
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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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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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根据董事会决定,对
-
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董事长实行联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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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
-
务等文件;
-
(十七)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运用、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
1、 审批购买固定资产价值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
2、 审批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及盘亏、毁损,其净值在人民币100 万元以
下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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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批坏帐损失(收不回的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的核销,金额在人民
-
币1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
4、 审批流动资产盘亏价值在人民币1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
5、 审批对外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 万元以下事项。
-
(十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十条 非董事担任的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
-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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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某项业务或某些部门、
-
企业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
(二) 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部分或全部职权;
-
(三) 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 (四)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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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活动的需要和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置经理部、财务、人 事等部门及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各项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定期召开并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 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 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本部有关部室负责 人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有关属下公司负责人参加。出席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 密制度。
第十四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 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 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提出意见,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实施投 资项目,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 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二)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时,应事 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事部门 进行考核,必要时征询董事长意见,再最终决定任免。 (三) 财务管理和贷款担保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资金审批权限及公司制定的财务制 度等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公司只对资信良好的属下企业和有产权关系的企业的贷款给予担保。贷款担保 应由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在授权额度内由总经 理签署贷款担保相关文件。
(四) 重大项目收购和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的重大项目收购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程序执行。总经 理应积极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等专家对各收购和管理项目进行全面评估, 确定合理价格和管理成本,并按有关规定依照严格的披露程序实施,最大限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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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益;同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工作进度和各项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 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五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 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 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 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 完成;
(四) 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 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 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产品,提高 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六) 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技术进步和本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 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 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
第十七条 总经理必须对其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一) 总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二)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 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所在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 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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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
(五)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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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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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八条 总经理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
(一) 不得安排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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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同)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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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人事、财务和审计部门任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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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属下企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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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得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对总经理实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考核与奖惩办法,逐步建立经营者激 励机制。
对总经理的具体考核与奖惩办法按照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由具有法 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者,应 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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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公司董事会按
-
有关程序对总经理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在本公司担任原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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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视性质与情节严
-
重程度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在总经理授意和指使下,公司造假帐、隐瞒收入、虚报利润等弄虚作 假行为,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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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已具备条件,但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导致企业发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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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给社会带来危害,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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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由于指挥不当,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企业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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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遭到重大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违反本工作细则第十七条时,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 出决定归还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 要求,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按时向董事会作定期业务报告,并将以上业务报告抄报 公司监事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时,总经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 向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书面或口头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细则于2012 年8 月24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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