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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Mar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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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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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作为飞亚达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 指引(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目前,公司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 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保荐机构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陶永泽 |
| 保荐代表人 | 黄俊毅、李秀敏 |
| 项目联系人 | 刘海 |
| 联系电话 | 0755-8830930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0026、200026 |
|---|---|
| 注册资本 | 438,744,881元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科技大厦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科技大厦20楼 |
| 法定代表人 | 黄勇峰 |
| 联系人 | 张勇 |
| 联系方式 | 0755--86013198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6年1月15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年报披露时间 | 2016年年报披露时间:2017年3月10日 2017年年报披露时间:2018年3月10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飞亚达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 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飞亚达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飞亚达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 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飞亚达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飞亚达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 资金,持续关注飞亚达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飞亚达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4、督导飞亚达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飞亚达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核查意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报告和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
- 6、持续关注飞亚达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飞亚达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 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 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 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 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 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档 案资料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飞亚达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在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 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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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__ __
黄俊毅 李秀敏
法定代表人: ____
陶永泽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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