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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Dec 2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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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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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飞亚达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见证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询价及配售过程的见证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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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见证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致: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飞亚达(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亚达集团”或“发行人”)委托,就 飞亚达集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所涉询价和配售过程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
本所律师根据本见证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
-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发行人及 主承销商的承诺和保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 具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 处。
-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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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飞亚达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见证法律意见书
原则,对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行为、有关文件资料、证言以及本次询 价、配售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见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且愿意 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核准
- 2010 年4 月12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2010 年6 月22 日,发行人召开了2009 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相关议案。
- 2010 年6 月4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核发《关
于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 复》(国资产权[2010]430 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预案。
4.2010 年11 月3 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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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飞亚达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见证法律意见书
5.2010 年11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深圳市飞亚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703 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 万新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股票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 批准和核准,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及配售过程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及配售的实施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担任发行人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已就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定了《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A 股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
- 《认购邀请书》的发出
2010 年12 月1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主要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截至 2010 年10 月29 日发行人前20 大股东、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0 家证券公司、7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53 家机构和个人表达 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发送了《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深圳 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实施细则》 的规定。
本所律师审核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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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飞亚达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见证法律意见书
出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邀请书》、《申购报 价单》均系参照《实施细则》的附件制作,其内容与形式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3. 《申购报价单》的接收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时间内(2010 年 12 月3 日12:00 时至16:00 时),主承销商以传真方式收到27 份《申 购报价单》及相关文件,均为有效申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对《申 购报价单》进行了簿记建档,所有有效申购按照主承销商收到报价单 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序如下:
| 序号 | 申购对象名称 | 每档 报价 |
每档 数量 |
是否足额 缴纳保证 金 |
是否 有效 申购 |
|---|---|---|---|---|---|
| 1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30 | 400.00 | 是 |
是 |
| 2 |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6.01 | 500.00 | 是 |
是 |
| 15.00 | 600.00 | ||||
| 3 | 江苏仁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2.55 | 400.00 | 是 |
是 |
| 12.45 | 400.00 | ||||
| 12.35 | 400.00 | ||||
| 4 | 博弘数君(天津)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6.20 | 500.00 | 是 |
是 |
| 13.50 | 600.00 | ||||
| 5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3.00 | 600.00 | 是 |
是 |
| 6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3.80 | 400.00 | 是 |
是 |
| 7 | 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 15.50 | 400.00 | 是 |
是 |
| 15.00 | 500.00 | ||||
| 14.00 | 600.00 | ||||
| 8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00 | 500.00 | 不需缴纳 | 是 |
| 9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00 | 400.00 | 是 |
是 |
| 14.20 | 600.00 | ||||
| 14.00 | 600.00 | ||||
| 10 | 陈学庚 | 13.33 | 400.00 | 是 |
是 |
| 11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10 | 500.00 | 是 |
是 |
| 12 |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5.82 | 500.00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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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张旭 | 12.66 | 400.00 | 是 |
是 |
|---|---|---|---|---|---|
| 12.77 | 400.00 | ||||
| 12.88 | 400.00 | ||||
| 14 | 安康(天津)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38 | 400.00 | 是 |
是 |
| 15.08 | 400.00 | ||||
| 14.08 | 400.00 | ||||
| 15 | 浙江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15.73 | 400.00 | 是 |
是 |
| 14.00 | 600.00 | ||||
| 16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18 | 600.00 | 不需缴纳 | 是 |
| 17 | 天津凯石益盛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25 | 400.00 | 是 |
是 |
| 12.35 | 500.00 | ||||
| 18 | 无锡市德联投资有限公司 | 15.30 | 600.00 | 是 |
是 |
| 19 | 陈郁凤 | 15.80 | 400.00 | 是 |
是 |
| 14.81 | 500.00 | ||||
| 20 | 梅强 | 14.19 | 400.00 | 是 |
是 |
| 2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61 | 400.00 | 是 |
是 |
| 15.01 | 500.00 | ||||
| 14.51 | 600.00 | ||||
| 22 | 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6.80 | 400.00 | 是 |
是 |
| 23 | 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3.99 | 500.00 | 是 |
是 |
| 24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6.18 | 400.00 | 是 |
是 |
| 25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
14.45 | 400.00 | 是 |
是 |
| 26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00 | 400.00 | 不需缴纳 | 是 |
| 27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50 | 400.00 | 不需缴纳 |
是 |
| 14.70 | 400.00 | ||||
| 12.60 | 400.00 |
根据《认购邀请书》,投资者(除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中航集团 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需在申购报价截止时间即2010年12月3 日下午6时之前将认购保证金(认购保证金金额2元/股乘以申购股数) 足额汇至并到达主承销商本次发行的专用缴款账户,上表23家投资者 (除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中航集团及4家基金管理公司外)的认购保 证金均及时足额到账,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购报价全部有效。 4、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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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6 月22 日,飞亚达召开的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定价依据为: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飞亚达第 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0 年4 月13 日))前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12.45 元/股。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飞亚达已于2010 年8 月4 日实施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1.00 元的2009 年度 权益分配方案,发行底价作除息调整后为12.35 元/股(非经特指,本 见证法律意见书中“元”均指人民币元)。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申购数量及发行人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 万股)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不超过人民币5 亿元),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6.01 元 /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90%。
5. 确定发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申购结束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对有效《申 购报价单》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 有利于发行人战略实施的优先、时间优先等原则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象共7 家,发行价格为16.01 元/ 股,发行数量为31,230,48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984.80 元。 具体获配对象和认购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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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飞亚达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及配售见证法律意见书
| 序号 | 申购对象名称 | 认购价 格(元/ 股) |
获配数量 (股) |
认购金额(元) |
|---|---|---|---|---|
| 1 | 深圳中航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
16.01 | 4,996,876 | 79,999,984.76 |
| 2 | 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6.01 | 4,000,000 | 64,040,000.00 |
| 3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16.01 | 4,000,000 | 64,040,000.00 |
| 4 | 博弘数君(天津)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16.01 | 5,000,000 | 80,050,000.00 |
| 5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16.01 | 6,000,000 | 96,060,000.00 |
| 6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
16.01 | 4,000,000 | 64,040,000.00 |
| 7 |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6.01 | 3,233,604 | 51,770,000.04 |
| 合计 | 31,230,480 | 499,999,984.80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行对 象均为境内投资者,均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 条件,且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 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三、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缴款及验资
- 发行人于2010 年12 月7 日向全体获配对象发出了《深圳市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配售通知书》(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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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配售通知书》”);《配售通知书》发出后,全体获配对象根据《配 售通知书》要求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了认股款。
- 2010 年12 月8 日,发行人与获配对象分别签订了《深圳市飞 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合同》(下称“股 票认购合同”),《股票认购合同》明确约定了认购股票的种类、价格 及数量、股款缴纳及股份登记、股份锁定、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 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获配对象签订的《股票认购合 同》的内容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2010 年12 月9 日,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 瑞岳华验字[2010]第313 号《关于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 报告》,验证截至2010 年12 月8 日, 主承销商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深纺大厦支行819589051810001 账号共收到7 户特定投资者认购飞亚 达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 万股的普通股(A 股)股票的认购资 金金额计人民币499,999,984.80 元。
-
2010 年12 月10 日,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 瑞岳华验字[2010]第31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 年12 月9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特定投资者认购普通股(A 股)的认缴资金净额 计人民币484,499,984.80 元,其中特定投资者认购资金总额计人民 币499,999,984.80 元,截至2010 年12 月9 日止业已扣减的发行费 用计人民币 15,500,000.00 元,尚待扣减的发行费用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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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4,852.57 元,共计发行费用人民币 17,234,852.57 元,发行人最 终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将为人民币482,765,132.23 元,增加注册资本 和资本公积分别为人民币 31,230,480.00 元和人民币 451,534,652.23 元。截至2010 年12 月9 日止,发行人变更后的累 计注册资本计人民币280,548,479.00 元,实收股本计人民币 280,548,479.00 元。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依法取 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发行对象、发行过程符合《发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方案》的规定。 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 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票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一式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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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梁建东 王丽平
201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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