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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Mar 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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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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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7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7年,我们严格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现将2017年度我们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17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十一次正式会议,我们在每次会议上均行使了表决权;召开 股东会五次,我们均有列席。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 ||
|---|---|---|---|---|---|---|
| 是否连续 两次未亲 自参加会 议 |
||||||
| 本报告期 应参加董 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 式参加次 数 |
|||||
| 独立董事姓 名 |
现场出席 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
| 缺席次数 | ||||||
| 张宏光 | 11 | 2 |
9 |
0 |
0 |
否 |
| 章顺文 | 11 | 2 |
9 |
0 |
0 |
否 |
| 王岩 | 11 | 2 |
9 |
0 |
0 |
否 |
| 独立董事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
||||||
| 5 | ||||||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我们就2016年度报告等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
意见及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的指导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同时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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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关于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经审慎查验,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数量为人民币 36,332.83 万元,占公司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5.32%。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是出于全资子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为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和关联方提供担 保,也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事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 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实现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要求;
(2)公司本次利润分配的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 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3、关于《2017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主营钟表业,拥有独立的生产、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和采购销售系统,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在表业方面不存在同业竞争方面的关联交易情况。公司2016 年发生的 日常关联交易,都是基于恰当利用关联方的优势资源而发生的,且符合年初的预计要求;
(2)同意公司制定的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相关交易有利于支持飞亚达主营业务 的开展,均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对本公司利益不会造成损害。
(3)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同意该项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交易内容和定价政策公平合理,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关于《2016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258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向不超过10名(含10名)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此次非公开发行了普通股(A 股)股票45,977,011股。截至2015年12月22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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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募集资金599,999,993.55元。公司已于2016年1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A股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上述限售股份已于2017年1 月16日解除限售。
公司根据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 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公 司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一致,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行为审议及审批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出具 了《关于公司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关于 公司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
5、关于《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 制制度体系,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 险的控制。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6、关于《2016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管人员2016 年度薪酬是依据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 公司2016 年度的经营情况,并对个人日常工作进行考核后确定的发放标准,2016 年度薪酬的 分配符合公司相关制度及公司实际情况。
- 7、关于《关于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长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董事长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 司法》禁止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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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事长候选人的聘任程序合法。董事长候选人的选聘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
-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
(3)董事长候选人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同意选聘徐东升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8、关于《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
(1)公司总经理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总经理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
-
司法》禁止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
(2)公司总经理候选人的聘任程序合法。总经理候选人的选聘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
-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
(3)公司总经理候选人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同意选聘陈立彬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9、关于《关于增加对飞亚达钟表研发制造中心建设投入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7 年3 月8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对飞亚 达钟表研发制造中心建设投入的议案》。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增加对飞亚达钟表研发制造中心建设投入对公司加大技术创新、 扩大产品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对于塑造以飞亚 达品牌为主的产品品牌有重要的支持作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同意公司增加对飞亚达钟表研发制造中心建设投入。
10、关于《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后续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 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公 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的 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同意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同意该事项。
(二)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我们就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提名陈立彬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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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 法》禁止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聘任程序合法。董事候选人的选聘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董事候选人员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同意提名陈立彬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请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三)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我们就股东回报规划等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 意见:
1、关于《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参加了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了《股东回报规划》,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实现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采用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董事会和管理层制定的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同意《股东回报规划》,并请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核销北京亨联达钟表有限责任公司坏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坏账核销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坏账核销均为无法收回的款项,公司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核销不会影 响公司当期利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本次坏账核销是为了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 可靠的会计信息。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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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意公司本次核销北京亨联达钟表有限责任公司坏账的事项。
(四)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我们就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提名黄勇峰先生 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 法》禁止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聘任程序合法。董事候选人的选聘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董事候选人员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同意提名黄勇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请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五)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我们就2017 半年度报告等事项发表了事前 认可意见及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的指导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 负责的态度,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
经审慎查验,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风险,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数量为人民币 23,107.82 万元,占公司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54%。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是出于全资子公 司生产经营所需,为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没有为控股股东和关联方提供担保, 也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 承担的损失金额等事项;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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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2588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向不超过10 名(含10 名)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此次非公开发行了普通股(A 股)股票45,977,011 股。截至2015 年12 月22 日, 本公司共募集资金599,999,993.55 元。公司已于2016 年1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A 股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公司根据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 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公司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一致,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行为审议及审批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 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说明,并 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关 于公司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
3.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 事均作出了回避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3)本次关联交易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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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4)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进行 的,对公司2017 年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影响,也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4.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款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先审阅了《关于与中航工 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款的风险评估报告》,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 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公 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的 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在风险控 制的条件下,同意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六)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我们就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 见及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提名王波先生、 肖章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 法》禁止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聘任程序合法。董事候选人的选聘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董事候选人员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同意提名王波先生、肖章林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请董事会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我们就选举董事长的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选举黄勇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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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长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董事长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 司法》禁止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公司董事长候选人的聘任程序合法。董事长候选人的选聘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董事长候选人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同意选聘黄勇峰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八)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我们就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公司 管理层提请,就公司关于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 构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经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聘任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17 年3 月10 日,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顺利完成了公司2016 年度的各项审计工作。
公司拟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选聘审计机构具有合理理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和证监会认定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 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公司审计委员会2017 年第五次会议已对本次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同意该事项;
(4)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7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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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 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选聘事宜,并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将该 议案提请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我们就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2018-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框架合同等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2018-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框架合同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与天虹商场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2018-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框架合同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 下:
(1)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框架合同中约定的交易定价客 观公允,交易条件及付款安排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2)本次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交易原则进行的,没有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利益,对公司2017年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影响,也未影响本公司 的独立性。
同意公司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2018-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框架合同的事项。 2.关于核销深圳市亨吉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坏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核销深圳市亨吉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坏账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坏账核销均为无法收回的款项,公司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核销不会影 响公司当期利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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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坏账核销是为了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 可靠的会计信息。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核销深圳市亨吉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坏账的事项。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监督2017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方面:2017年,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方面 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如有疑问主动向相关人员询问、 了解具体情况,并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了专业意见。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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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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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18年度,我们将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公司更加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更 好地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以优异的业绩回 报广大投资者。
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相关人员在我们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三月十日
(独立董事:张宏光) (独立董事:章顺文) (独立董事:王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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