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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2

Jul 2,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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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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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 亚 达: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等

**2002-07-02 06:35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6

月30日上午在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

人,代表股份数130,301,110股,占总股份52.26%,其中A股股份

130,301,110股,B股股份0股,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长李志正先生因出差在外而指定董事吕先斌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9人参加了会议。

二、经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130,301,110股同意(其中A股130,301,110股,B股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蔡正先生为独立董事;

以130,301,110股同意(其中A股130,301,110股,B股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刁伟程先生为独立董事;

以130,301,110股同意(其中A股 130,301,110股,B股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每年支付给每位独立董

事的报酬为1.5万元。

公司本次选举独立董事采取累积投票制,但全体参会股东均将其投票权平

均投给两位候选人。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胡波律师现场见证,认为公司200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有关规

定,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指派胡波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

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2年5月30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上刊登了《深

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

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审议

内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30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

点及其它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共计130,301,1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26%;其

中A股股份为130,301,110股,B股股份为0股。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共9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为审议《关于聘任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现对议案

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关于聘请独立董事的议案》,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了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胡波

200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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