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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Oct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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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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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独立董事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公司管理层提请,就公司关于选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担任公司2016 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经2014 年度股东大会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聘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16 年3 月10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顺利完成了公司2015 年度的 各项审计工作。
因公司股东单位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聘请 瑞华作为该公司2016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审计机构。为与公司股东单位深圳公 司对公司财务决算审计的审计机构保持一致,以提高公司财务工作和审计工作的 效率,避免重复审计,公司董事会提请选聘瑞华担任公司2016 年度的外部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选聘审计机构具有合理理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选聘事项无异议;
3、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核,瑞华 具备财政部和证监会认定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 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4、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选聘瑞华为公司2016 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请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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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张宏光) (独立董事:章顺文) (独立董事:王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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