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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Jun 2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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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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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担任贵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顾问,本所指派梁建东律师、王丽平律 师进行现场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国 家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对本次会议的召 开、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宜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将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二 十日以前在2013 年6 月1 日的《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 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并对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内 容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 年6 月21 日下午14 时在飞亚达科技大厦19 楼 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赖伟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进行各项议程。本 次会议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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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B 座 03 层 电话:0755-36990888 传真:0755-335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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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7 人,代表股权数16416455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1.80%,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3 人, 代表A 股股份 1629824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50%;B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4 人, 代表B 股股份11821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经验证,上述人员均为所公告 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持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身份证 明,其出席会议资格合法有效。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其他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
共6 人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参与投票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会议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 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
- 1、《公司2012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641645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2、《董事会2012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41645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3、《监事会2012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41645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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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4、《公司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表决结果:同意 1641645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5、《关于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41645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6、《关于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3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
情况的议案》
-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中航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关联股
-
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为162977327 股。同意 1187229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7、《关于支付2012 年度审计费用及聘任公司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1641170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
-
反对 4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弃权 0 股。
-
8、《关于申请2013 年银行总授信额度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1641645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9、《关于申请2013 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1640617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 ;
-
反对 10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 0 股。
-
10、 《关于公司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
表决结果:同意 1641645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
11、《 独立董事2012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641645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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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全部11 项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现对议 案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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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梁建东
王丽平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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