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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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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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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 任贵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顾问,本所指派梁建东律师、王 丽平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 简称《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贵公 司《公司章程》对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问题进行审 查,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 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即2011 年3 月17 日的《证券时报》《香港商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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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并对董事会提出 的所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4 月8 日上午9 时30 分在飞亚达科

  • 技大厦19 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吴光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进行各项议程。本次会议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0 人,代表股权数

  • 1232501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93%,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 代表A 股股份1213737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26%;B 股 股东及股东代表3 人, 代表B 股股份18764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7%。经验证,上述人员均为所公告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并持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其出席会议资格合 法有效。

  •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其他董事会邀

  • 请的人员共10 人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参与投票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 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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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逐项审议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

  • 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

    • 1、《董事会2010 年度工作报告》;

    • 2、《监事会2010 年度工作报告》;

    • 3、《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关于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

案》;

  • 5、《公司2010 年度报告及摘要》;

  • 6、《关于支付2010 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 7、《关于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1 年日常关

  • 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 8、《关于申请2011 年银行总授信额度的预案》;

    • 9、《关于申请2011 年对亨吉利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 10、《独立董事2010 年度述职报告》

    • 11、《关于对亨吉利公司增资的议案》

    • 12、《关于2010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 13、《关于公司201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 上述议案中除第7 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在该议案的关联股东

  • 回避的情况下,其它所有议案都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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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 现对议案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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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梁建东

王丽平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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