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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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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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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 任贵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顾问,本所指派梁建东律师、王 丽平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 简称《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贵公 司《公司章程》对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问题进行审 查,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 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即2011 年3 月17 日的《证券时报》《香港商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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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并对董事会提出 的所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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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4 月8 日上午9 时30 分在飞亚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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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大厦19 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吴光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进行各项议程。本次会议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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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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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0 人,代表股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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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501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93%,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 代表A 股股份1213737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26%;B 股 股东及股东代表3 人, 代表B 股股份18764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7%。经验证,上述人员均为所公告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并持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其出席会议资格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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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其他董事会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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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的人员共10 人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参与投票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 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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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逐项审议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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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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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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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2010 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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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2010 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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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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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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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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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2010 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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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支付2010 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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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1 年日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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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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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申请2011 年银行总授信额度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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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申请2011 年对亨吉利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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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独立董事2010 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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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对亨吉利公司增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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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2010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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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关于公司201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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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中除第7 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在该议案的关联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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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情况下,其它所有议案都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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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 现对议案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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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梁建东
王丽平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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