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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YT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08

May 1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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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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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飞亚达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 2007 任贵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顾问,本所指派王丽平律师进行 现场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 门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对本次会议的召开发布公告、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 问题进行审查,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将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 2008 4 23 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在 年 月 日的《证券时报》、《香港商报》 上刊登《深圳市飞亚达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7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并对董事会提出的所有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 2 2008 5 15 14 、本次股东大会于 年 月 日下午 时在飞亚达科技大

  • 20

  • 厦 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吴光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进 行各项议程。本次会议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1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人,代表股权数 127631081 51.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为所 公告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持有《公司章程》规定的 有效身份证明,其出席会议资格合法有效。

  • 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 8

  • 其他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共 人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参与投票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 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 行逐项审议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

  • 1 2007 、《董事会 年度工作报告》;

  • 2 2007 、《监事会 年度工作报告》;

  • 3 2007 、《公司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 2007 、《公司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5 2007 、《公司 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 6 2007 2008 、《关于支付 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

  • 7 2007 2008 、《关于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年日常关

  • 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 8 2008 、《关于申请 年银行总授信额度的预案》;

  • 9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0 、《关于增加亨吉利注册资金的议案》。

7 10 上述议案中第 项、 项因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予以 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经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 现对议案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合法有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丽平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