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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ti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un 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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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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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京鼎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1,00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1,0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109/10/30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8/12/16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1,0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1,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1.20937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 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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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公司本次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共可認購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1,000,000股,其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 可能稀釋比率約為1.19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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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屆滿2年 2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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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108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昇 員工之向心力與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 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 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 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 事長訂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 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得為認股之員工及得 認股之數量,由總經理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特殊貢獻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提 報董事會決定之。惟認股權人具經理人與具員工身 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一、○○○、○○○單位,每單位認股 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一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 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一、○○○、○○○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以本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於臺灣證券 交易所掛牌交易之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之 認股權利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 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 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 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 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2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 與本公司間之聘僱合約或本公司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或已具 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就 可行使之部分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 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 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認股權人之認股權 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2.解聘: 認股權人如違反與本公司間之聘僱合約或工作規則等 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無 論是否已具有行使權),於解聘當日起失效。 3.退休: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認 股權憑證存續有效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惟若違反競業 禁止限制時,本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予以收回並註銷。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 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 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起失效。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致死者: (1)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 權利,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 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 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 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6.留職停薪: 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 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 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權利者 或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其權利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 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 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 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失效。 8.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本公司關係企業時,其員工認股權 憑證應比照自願離職之方式處理。惟係經本公司指派 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 受轉任之影響。 9.其他非屬上列原因終止聘僱合約者,其認股權利及 行使期限,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之。 (五)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間內行使認 股權利者,均喪失其認股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 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其額度不 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採無實體之方式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 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 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 動時(包括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 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 他公司股份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 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 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 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已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 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 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 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45 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 予調整。 註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每股面額為認 股價格。 註6.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 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 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 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 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 均數為準。 (三)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 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 整認購價格。 (四)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 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 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已私募 股份),並應減除本公司已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數。 (五)因前述各項認股價格之調整,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 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下述停止認股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 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提出申請,依通知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二)認股請求書一經提出申請即不得撤銷。認股權人逾期未 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者,提出申請之認股權數額即視為放棄。 (三)停止認股期間 1.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 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 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 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 前一日止。 2.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 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 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3.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 數及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 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上述普通股股票 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員工認股 權憑證行使認購所交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且每季至少向 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一 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 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因行使認股權憑證所交付之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 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均 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十一、簽約保密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 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 數量,若有違反情事,本公司得撤銷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 證。 十二、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 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三、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 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 始得發行。 (三)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 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 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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