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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2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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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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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2852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15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股東常會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
股東常會地點: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88號
目錄
一、開會程序 ··································································································································································································01
二、會議議程 ··································································································································································································02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 ······························································································································································································02
2、本公司114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02
3、本公司114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報告 ······························································································································································································02
4、本公司「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 ······························································································································································································02
(二)承認事項
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 ······························································································································································································02
(三)討論事項
1、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配案 ······························································································································································································02
2、本公司114年度股利分派案 ······························································································································································································03
3、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案 ······························································································································································································03
(四)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03
附錄:一、會計師查核報告 ··································································································································································································14
二、年度財務報告 ··································································································································································································18
三、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處理程序 ······························································································································································································30
四、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份資產處理程序 ······························································································································································································36
五、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2
六、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46
七、本公司董事持有股份情形 ······························································································································································································51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5 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五、討論事項
六、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七、散會
1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股東常會議程
一、時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正
二、地點: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88號 金融中心大樓地下一樓B1會議廳
三、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四、主席致詞
五、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第4-5頁)。
(二)本公司114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請參閱第6頁)。
(三)本公司114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報告(請參閱第7頁)。
(四)本公司「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請參閱第8-13頁)。
六、承認事項
案由: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業經編妥並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竣事,提請承認案(董事會提)。
說明:(一)本公司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已於115年3月11日經本公司第二十二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其中財務報告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竣事及送請審計委員會等查核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依章程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二)謹提請承認(請參閱第4-5頁及18-25頁)。
決議:
七、討論事項
(一)案由: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配,提請核議案(董事會提)。
說明:本公司114年度盈餘分配,詳盈餘分配表(請參閱第26頁)。
決議:
(二)案由:本公司114年度股利分派,提請核議案(董事會提)。
說明:擬自累積未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 499,931,881 元整,配發現金股利,以流通在外股數 301,163,784 股計算,每股配發新台幣 1.66 元;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由小數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股利分配總額,俟提報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定配息基準日以辦理股利分派之相關事宜。
決議:
(三)案由: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正,提請核議案(董事會提)。
說明:
1.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爰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2. 謹檢附「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 27-29 頁)。
決議:
八、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九、散會
3
營業報告書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
非常感謝各位撥冗蒞臨參與今年度股東大會。
首先,114年上半年,全球經濟雖仍受地緣政治震盪與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抬頭之挑戰,但隨AI應用由雲端基礎設施擴及至終端裝置,台灣作為全球關鍵供應鏈,外銷出口動能噴發,帶動第一、二季經濟表現大幅超越預期;114年下半年,隨美國聯準會貨幣政策趨於穩健,加上半導體先進製程投資持續擴大,帶動國內生產與出口動能強勁攀升,出口金額更創下歷史新高;國內方面,受惠於出口產業景氣熱絡所帶動的財富效應,加上薪資水準與最低工資調升之挹注,民間消費在零售、餐飲及休閒娛樂產業均展現強勁成長動能。行政院主計總處概佔114年經濟成長率為 7.31%,相較113年之 4.30%,呈現更具規模之跳躍式成長。
其次,114年產險業整體簽單保費計2,856億元,較113年度2,702億元,成長 5.69%;而本公司114年度業績,簽單保費為88.11億元,較113年度89.41億元,負成長 1.46%,謹此就本公司114年度營運實施成果說明如下:
一、業務面
火險:
保費收入計新台幣1,605,685仟元,佔總保費收入 18.22%,較113年度1,528,297仟元,成長 5.06%,自留滿期損失率 26.47%。
水險:
保費收入計新台幣513,620仟元,佔總保費收入 5.83%,較113年度461,296仟元,成長 11.34%,自留滿期損失率 23.01%。
車險:
保費收入計新台幣5,289,210仟元,佔總保費收入 60.04%,較113年度5,590,265仟元,負成長 5.39%,自留滿期損失率 59.47%。
其他險:
保費收入計新台幣1,401,986仟元,佔總保費收入 15.91%,較113年度1,361,471仟元,成長 2.98%,自留滿期損失率 46.73%。
4
二、財務面
截至 114 年底之資產總額為新台幣 202.17 億元,較 113 年底 197.07 億元,增加 5.10 億元,主因係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所致;另負債總額計新台幣 110.66 億元,較 113 年底 110.10 億元,增加 0.56 億元,主因係暫收款增加所致。
展望 115 年台灣經濟,國際方面,全球經濟進入高基期後的調整期。雖美中科技紛爭與地緣政治緊張局勢持續,但隨著全球供應鏈重組趨於穩定,國際預測機構預估 115 年全球經濟成長率將維持在 2.8% 至 3.2% 區間。需密切關注美國新任政府政策對全球貿易關稅的實質影響,這將是今年外銷市場的主要變數。國內方面,受惠於 AI 科技由硬體建設轉向應用端發展,台灣半導體高階製程、先進封裝及 AI 終端設備的領先優勢依然穩固,支撐我國出口維持穩健動能。民間投資部分,隨大廠持續落實綠能轉型與數位轉型投資,預計將維持成長趨勢。主要機構預測 115 年台灣經濟成長率介於 3.25% 至 3.61% 之間,呈現「穩中求進」的發展態勢。而本公司在業務上,將延續 114 年的成長動能,持續專注本業經營並秉持穩健、踏實、創新的精神,積極優化業務結構以因應外部環境變化。在資產配置上,我們將維持靈活的資金調度與風險控管,提高資產收益,以感謝各位股東女士先生對本公司的愛護和支持。
最後敬祝大家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董事長 甬立傑
總經理 陳燕坤
會計主管 董登芬
5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本公司董事會造送114年度財務報告、營業報告書以及盈餘分派議案,其中財務報告嗣經董事會委任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
上述董事會造送之各項表冊,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竣,均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所第14條之4及公司法第219條之規定,備具報告書,敬請鑑核。
此致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5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蔡美龍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本公司114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報告
一、本公司公司章程第31條規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含)以上為員工酬勞,提撥百分之零點六(含)以下為董事酬勞。
二、依上述規定,本公司114年度董事及員工(含經理人)酬勞金,今年度得分派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79,862元及10,966,436元。
三、本案業經本公司115年2月26日第6屆第4次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並送請115年3月11日第22屆第6次董事會通過在案。
7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名稱 | 原名稱 | 說明 |
|---|---|---|
| 第二條 | ||
| 本公司資金辦理專案運用,以下列事項之投資或放款為限: | ||
| 一、政府核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事業或基礎建設。 | ||
| (第二款至第七款略) | 第二條 | |
| 本公司資金辦理專案運用,以下列事項之投資或放款為限: | ||
| 一、政府核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 | ||
| (第二款至第七款略) | 配合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修正。 | |
| 第三條 | ||
| 本公司資金為配合政策辦理公共投資,以下列事項之投資為限: | ||
| (第一款至第五款略) |
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或其他法令辦理之公共建設。
七、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公共建設。
前項第六款所稱其他法令辦理之公共建設,係指主辦機關依其他法令規劃,並經認定該案件屬配合政策之公共投資,且其公共建設開發面積或原始投資金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本公司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辦理公共投資,依依主辦機關規定,以投資股權方式參與且該被投資公司分回住宅不動產者,本公司出資比例乘以被投資公司分回不動產屬住宅部分占全案不動產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且不得由本公司取得住宅所有權。但住宅為僅供租賃者,不在此限。 | 第三條
本公司資金為配合政策辦理公共投資,以下列事項之投資為限:
(第一款至第五款略)
六、其他配合政府獎勵及建設之公共事業。
本公司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辦理公共投資,依主辦機關規定,以投資股權方式參與且該被投資公司分回住宅不動產者,本公司出資比例乘以被投資公司分回不動產屬住宅部分占全案不動產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且不得由本公司取得住宅所有權。但住宅為僅供租賃者,不在此限。 | 配合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修正。 |
| 第五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對象應具收益性,除配合政府政策性之開發、建設、放款與投資,或出資依法設立之社會福利事業機構外,以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本公司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被投資對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為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不受前項股份有限公司之限制: | 第五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對象應具收益性,除配合政府政策性之開發、建設、放款與投資,或出資依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外,以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本公司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之被投資對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為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不受前項股份有限公司之限制: | 配合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修正。 |
| (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三項略) | (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三項略) | |
|---|---|---|
| 第六條 | ||
|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限額如下: | ||
| 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十五。 | ||
| 二、除第五條第二項所列被投資對象外,對於同一對象投資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五。 | ||
| 三、對於被投資對象之投資比例或出資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一)被投資對象為創業投資事業、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基礎建設及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五。 | ||
| (二)被投資對象為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之私募股權基金,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五。 | ||
| (三)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事業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四十五。但符合下列條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
| (1.至4.略) | ||
| 5. 如屬非首次投資,其已投資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出資額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之被投資對象,除被投資對象為促參法所定之民間機構者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應無累積虧損之情事。 | ||
| (四)前三目以外之被投資對象,不得超過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十。 | ||
| (四、五、略) | ||
| (第二項略) | ||
|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 | 第六條 | |
|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限額如下: | ||
| 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十。 | ||
| 二、除第五條第二項所列被投資對象外,對於同一對象投資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五。 | ||
| 三、對於被投資對象之投資比例或出資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一)被投資對象為創業投資事業及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五。 | ||
| (二)被投資對象為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之私募股權基金,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五。 | ||
| (三)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事業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四十五。但符合下列條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
| (1.至4.略) | ||
| 5. 如屬非首次投資,其已投資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之被投資對象,除被投資對象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所定之民間機構者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應無累積虧損之情事。 | ||
| (四)前三目以外之被投資對象,不得超過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十。 | ||
| (四、五、略) | ||
| (第二項略) | ||
|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 | 配合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 |
```html
| 事業投資後,被投資對象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投資條件時,對該被投資對象之投資,改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及下列規定辦理:
一、 被投資對象之資金運用範圍為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列項目,且本公司之投資比例有超過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二項規定比例者,除依原投資比例辦理增資者外,不得再增加投資。
二、 被投資對象之資金運用範圍原為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列項目,後續有超逾第三條或第四條範圍,且主要營業項目或營運政策有重大變動時,本公司應於事實發生後七個工作日內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如被投資對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顯非原投資目的者,本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文到之次日起三年內減少投資比例至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比例。但本公司於調整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檢具無法依限處分持股之事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調整期限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第二款但書規定申請展延期限者,每次展延期間最長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第五項至第六項略) | 事業投資後,被投資對象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投資條件時,對該被投資對象之投資,改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辦理。但有超過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二項規定比例者,除依原投資比例辦理增資者外,不得再增加投資。
(第五項至第六項略) | |
| --- | --- | --- |
| 第七條
本公司對於同一被投資對象之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半數或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略)
第一項被投資對象與其持股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從屬公司無實質營運活動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 第七條
本公司對於同一被投資對象之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半數或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略) | 配合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正。 |
| 第八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 | 第八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 | 配合資金辦理專案運用 |
10
| 事業投資,須檢附下列書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經核准後自行變更投資計畫及目的,致影響全案財務評估或逾原主管機關核准範圍、條件者,亦同:
(一、至二、略)
三、被投資對象之財務報告。但被投資對象設立未滿一年 或被投資對象與該對象持股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從屬公司無實質營運活動者,免附。
(四、至八、略)
九、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並經簽署負責之意見書。
十、被投資對象係透過其持股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從屬公司投資於第二條至第四條項目者,本公司資金運用範圍符合法令之證明文件及監督管理方式。
十一、有關機關之審核文件。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後,被投資對象有下列重大變更情事之一,應於事實發生後七個工作日內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被投資對象之營業項目、營運政策等事項發生非預期之重大變動,已不符合保險業原投資計畫及目的者。
二、本公司投資金額較原核准投資金額增加逾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達原核准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但本公司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增資者,不在此限。
三、投資案件之時程較原規劃時程落後或有其他事由,對本公司之財務評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者。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其派任之董事、監察人或被投資公司設置具獨立性之董事異動時,本公司應於事實發生後七個工作日內檢具異動情形及適法性說明書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 事業投資,須檢附下列書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至二、略)
三、被投資對象之財務報告。但被投資對象設立未滿一年,免附。
(四、至八、略)
九、有關機關之審核文件。
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本公司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其派任之董事及監察人有異動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 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正。 |
| --- | --- | --- |
| 第九條 | 第九條 | 配合資金辦 |
```html
| 本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董事會決議或其授權範圍內,逕為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但本公司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辦理投資時,被投資對象於開發階段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且尚未通過 者,不在此限:
一、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在不逾原投資比例或出資比例範圍內參與現金增資者。
二、被投資對象為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列為創業投資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私募股權基金或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者,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下及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五以下者。
三、被投資對象為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基礎建設及第三條所列公共投資者,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下及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五以下者。
四、被投資對象非屬前二款之事業,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 一億 元以下及本公司業業主權益百分之二以下者。
五、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者。
本公司辦理前項投資,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法定標準。被投資對象為依促參法辦理之案件,符合下列投資金額及條件者,得逕為辦理投資。但本公司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辦理投資時,被投資對象於開發階段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且尚未通過 者,不在此限:
一、本公司對同一案件投資總額在新臺幣 二十 億元以下及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以下者,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公司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法定標準。
(二)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 | 本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董事會決議或其授權範圍內,逕為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但本公司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辦理投資時,被投資對象於開發階段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在此限:
一、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在不逾原投資比例或出資比例範圍內參與現金增資者。
二、被投資對象為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列為創業投資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私募股權基金、第三條所列公共投資 或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者,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下及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五以下者。
三、被投資對象非屬前款之事業,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 五千萬 元以下及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二以下者。
四、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者。
本公司辦理前項投資,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法定標準。被投資對象為依促參法辦理之案件,符合下列投資金額及條件者,得逕為辦理投資。但本公司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辦理投資時,被投資對象於開發階段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不在此限:
一、本公司對同一案件投資總額在新臺幣 十 億元以下及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以下者,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公司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法定標準。
(二)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 | 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 |
| --- | --- | --- |
12
| 規定之書件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四項略)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逕為辦理投資者,應備具前條第一項書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 | 規定之書件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三項第二款及第四項略)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逕為辦理投資者,應備具前條第一項書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並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 |
| --- | --- | --- |
| 第十一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處理程序
(一、至二、略)
三、內部控制制度
(一)風險控管:(略)
(二)作業程序控管:
(1.至5.略)
6.本公司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且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且該具獨立性之董事不得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當選,並應具備被投資事業業務所需之專業知識,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保險業或其關係企業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
(三)定期評估及績效分析:(略)
(四、至五、略) | 第十一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處理程序
(一、至二、略)
三、內部控制制度
(一)風險控管:(略)
(二)作業程序控管:
(1.至5.略)
6.本公司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其中應有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且該具獨立性之董事應具備被投資事業業務所需之專業知識,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
(三)定期評估及績效分析:(略)
(四、至五、略) | 配合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修正。 |
| 第十三條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本處理程序修正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本處理程序修正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本處理程序修正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 第十三條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本處理程序修正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本處理程序修正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 新增修正日期。 |
會計師查核報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 114 年及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未報未決之賠款準備估計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報未決之賠款準備,係由精算人員按險別依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以符合精算原理方法計算。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保險負債中之賠款準備之帳面金額為新台幣3,801,975仟元,其中自留未報未決之賠款準備金額為新台幣776,591仟元,由於其涉及精算與估計,若假設更動或實際結果與估計不符時,可能會產生重大損益變動,因此列為本年度之關鍵查核事項。
對於賠款準備之會計政策及所採用之方法請參閱財務報表附註四(十二)及附註五,其相關金額及變動情形參閱財務報表附註三七(三)。
本會計師執行控制測試瞭解未報未決賠款準備負債估計之流程及相關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情形;取得各險別之直接及自留實際損失三角形資料,核對資料之完整性;另由本事務所精算專家協助評估未報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存方法及假設是否遵循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及建置精算模型驗證未報未決賠款準備負債估列之合理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且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15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4 年度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
16
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陳招美

李珏美
會計師 梁盛泰
梁皇永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0920123784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100356048號
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17
本公司 114 年度財務報告
一、資產負債表
二、綜合損益表
三、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18
第一重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
民国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 明 | 资 重 | 114年12月31日 | 113年12月31日 | ||
|---|---|---|---|---|---|
| 金 期 | % | 金 期 | % | ||
| 11000 | 现金及约室现金(附註四及六) | $ 2,086,377 | 10 | $ 2,293,568 | 12 |
| 應收款項 | |||||
| 12100 | 應收票據(附註四、十二及三七) | 129,718 | 1 | 121,666 | 1 |
| 12200 | 應收保費(附註四、十二、三一及三七) | 123,028 | 1 | 115,494 | - |
| 12500 | 其他應收款(附註四及十二) | 120,032 | - | 75,342 | - |
| 12000 | 應收款項合計 | 372,778 | 2 | 312,502 | 1 |
| 控 资 | |||||
| 14110 | 造造精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四及七) | 2,055,381 | 10 | 1,615,992 | 8 |
| 14145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四、九及十) | 4,477,529 | 22 | 3,697,479 | 19 |
| 14180 | 其他金融資產(附註四、六及十一) | 4,247,209 | 21 | 4,185,665 | 21 |
| 14190 | 造造其他綜合精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附註四、八及十) | 2,586,712 | 13 | 2,777,227 | 14 |
| 14200 | 投資性不動產(附註四及十三) | 900,552 | 5 | 898,683 | 5 |
| 14000 | 投資合計 | 14,267,383 | 71 | 13,175,046 | 67 |
| 再保險合約資產 | |||||
| 15100 | 應攤回再保時款與給付(附註四、十二、十四及三七) | 136,831 | 1 | 139,216 | 1 |
| 15200 | 應收再保住息款項(附註四、十二、十四及三七) | 202,626 | 1 | 511,537 | 3 |
| 15300 | 再保險準備資產(附註四、十四及三七) | 1,909,280 | 9 | 2,072,880 | 10 |
| 15000 | 再保險合約資產合計 | 2,248,737 | 11 | 2,723,633 | 14 |
| 16000 | 不動產及設備(附註四及十五) | 617,658 | 3 | 612,125 | 3 |
| 16700 | 使用權資產(附註四及十六) | 3,975 | - | 2,946 | - |
| 17300 | 無形資產(附註四及十七) | 17,340 | - | 21,141 | - |
| 17800 | 遞延所得稅資產(附註四及二六) | 12,267 | - | 13,285 | - |
| 其他資產 | |||||
| 18160 | 淨額定編列資產(附註四及二二) | 30,298 | - | 11,875 | - |
| 18300 | 存出保證金(附註八及十八) | 530,977 | 3 | 520,373 | 3 |
| 18700 | 其他資產-其他(附註十九) | 29,181 | - | 20,111 | - |
| 18000 | 其他資產合計 | 590,456 | 3 | 552,359 | 3 |
| 1XXXX | 資 產 總 計 | $ 20,216,971 | 100 | $ 19,706,605 | 100 |
| 代 明 | 負債及權益 | ||||
| 應付款項 | |||||
| 21100 | 應付票據 | $ 12,101 | - | $ 10,811 | - |
| 21200 | 應付保險賬款與給付(附註三七) | 418 | - | - | - |
| 21400 | 應付佣金(附註三七) | 100,077 | 1 | 115,006 | 1 |
| 21500 | 應付再保住息款項(附註四及三七) | 288,299 | 1 | 283,700 | 1 |
| 21600 | 其他應付款(附註二十) | 269,837 | 1 | 280,935 | 1 |
| 21000 | 應付款項合計 | 670,732 | 3 | 690,452 | 3 |
| 21700 |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六) | 111,896 | 1 | 87,818 | - |
| 23800 | 租賃負債(附註四及十六) | 4,021 | - | 2,984 | - |
| 保險負債(附註四、五、二一及三七) | |||||
| 24100 | 未函期保費準備 | 4,463,621 | 22 | 4,498,217 | 23 |
| 24200 | 賬款準備 | 3,801,975 | 19 | 3,791,510 | 19 |
| 24400 | 特別準備 | 1,750,866 | 9 | 1,716,506 | 9 |
| 24500 | 保費不足準備 | - | - | 9,831 | - |
| 24000 | 保險負債合計 | 10,016,462 | 50 | 10,016,064 | 51 |
| 28000 |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二六) | 92,934 | - | 99,591 | 1 |
| 其他負債 | |||||
| 25300 | 存入保證金 | 16,941 | - | 16,232 | - |
| 25900 | 其他負債-其他(附註二三) | 152,713 | 1 | 97,078 | 1 |
| 25000 | 其他負債合計 | 169,654 | 1 | 113,310 | 1 |
| 2XXXX | 負債總計 | 11,065,699 | 55 | 11,010,219 | 56 |
| 31000 | 股本(附註二四) | 3,011,638 | 15 | 3,011,638 | 15 |
| 保留盈餘(附註二四) | |||||
| 33100 | 法定盈餘公積 | 2,038,064 | 10 | 1,831,347 | 10 |
| 33200 | 特別盈餘公積 | 3,045,593 | 15 | 2,780,894 | 14 |
| 33300 | 未分配盈餘 | 693,249 | 3 | 839,879 | 4 |
| 33000 | 保留盈餘總計 | 5,776,906 | 28 | 5,452,120 | 28 |
| 34000 | 其他權益(附註二四) | 362,728 | 2 | 232,628 | 1 |
| 3XXXX | 權益總計 | 9,151,272 | 45 | 8,696,386 | 44 |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20,216,971 | 100 | $ 19,706,605 | 100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李正漢
經理人:陳信坤
會計主管:蕭雯芬
19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
每股盈餘為元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變動百分比(%)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營業收入(附註四) | ||||||
| 41110 | 簽單保費收入(附註三一及三七) | $ 8,810,500 | 116 | $ 8,941,329 | 115 | ( 1 ) |
| 41120 | 再保費收入 | 423,618 | 6 | 437,849 | 5 | ( 3 ) |
| 41100 | 保費收入 | 9,234,118 | 122 | 9,379,178 | 120 | ( 2 ) |
| 51100 | 減:再保費支出 | ( 2,275,036 ) | ( 30 ) | ( 2,249,367 ) | ( 29 ) | 1 |
| 51310 | 減: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 | 27,580 | - | ( 123,742 ) | ( 1 ) | 122 |
| 41130 | 自留滿期保費收入 | 6,986,662 | 92 | 7,006,069 | 90 | - |
| 41300 | 再保佣金收入(附註三七) | 248,139 | 3 | 279,325 | 4 | ( 11 ) |
| 41400 | 手續費收入 | 30,063 | 1 | 27,270 | - | 10 |
| 淨投資損益 | ||||||
| 41510 | 利息收入(附註二五) | 200,900 | 3 | 188,923 | 3 | 6 |
| 41521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 | ( 32,587 ) | - | 108,484 | 1 | ( 130 ) |
| 4152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附註八(一)) | 116,131 | 1 | 90,341 | 1 | 29 |
| 41550 | 兌換(損)益-投資(附註二五) | ( 42,484 ) | ( 1 ) | 18,825 | - | ( 326 ) |
| 41570 | 投資性不動產損益(附註二五) | 54,518 | 1 | 58,122 | 1 | ( 6 ) |
| 41585 | 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 ( 470 ) | - | 7,775 | - | ( 106 ) |
| 41500 | 淨投資損益合計 | 296,008 | 4 | 472,470 | 6 | ( 37 ) |
| 其他營業收入 | ||||||
| 41830 | 兌換利益-非投資(附註二五) | - | - | 11,324 | - | ( 100 ) |
| 41890 | 其他營業收入-其他 | 686 | - | 2,593 | - | ( 74 ) |
| 41800 | 其他營業收入合計 | 686 | - | 13,917 | - | ( 95 ) |
| 41000 | 營業收入合計 | 7,561,558 | 100 | 7,799,051 | 100 | ( 3 ) |
| 營業成本 | ||||||
| 自留保險賠款與給付(附註三一及三七) | ||||||
| 51200 | 保險賠款與給付 | 4,457,074 | 59 | 4,930,084 | 63 | ( 10 ) |
| 41200 | 減: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 | ( 956,003 ) | ( 13 ) | ( 1,366,849 ) | ( 17 ) | ( 30 ) |
| 51260 | 自留保險賠款與給付合計 | 3,501,071 | 46 | 3,563,235 | 46 | ( 2 ) |
(接次頁)
(承前頁)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變動百分比(%)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其他負債淨變動(附註三七) | ||||||
| 51320 | 賠款準備淨變動 | $ 167,049 | 2 | $ 338,632 | 5 | ( 51) |
| 51340 | 特別準備淨變動 | 34,360 | 1 | ( 143,930) | ( 2) | 124 |
| 51350 | 保費不足準備淨變動 | ( 9,831) | - | 9,831 | - | ( 200) |
| 51300 | 其他負債淨變動合計 | 191,578 | 3 | 204,533 | 3 | ( 6) |
| 51510 | 佣金費用(附註三七) | 1,133,705 | 15 | 1,202,700 | 15 | ( 6) |
| 51600 | 手續費支出(附註三七) | 110,489 | 2 | 122,843 | 1 | ( 10) |
| 其他營業成本 | ||||||
| 51810 | 安定基金支出(附註三七) | 16,024 | - | 17,137 | - | ( 6) |
| 51830 | 利息支出 | 20 | - | 196 | - | ( 90) |
| 51850 | 兌換損失-非投資(附註二五) | 7,160 | - | - | - | - |
| 51890 | 其他營業成本-其他 | 16 | - | - | - | - |
| 51800 | 其他營業成本合計 | 23,220 | - | 17,333 | - | 34 |
| 51000 | 營業成本合計 | 4,960,063 | 66 | 5,110,644 | 65 | ( 3) |
| 60000 | 營業毛利 | 2,601,495 | 34 | 2,688,407 | 35 | ( 3) |
| 營業費用(附註二五及三一) | ||||||
| 58100 | 業務費用 | 1,362,848 | 18 | 1,466,442 | 19 | ( 7) |
| 58200 | 管理費用 | 157,238 | 2 | 134,977 | 2 | 16 |
| 58300 | 員工訓練費用 | 2,602 | - | 2,557 | - | 2 |
| 58400 | 非投資之預期信用減損損失(附註十二及三十) | - | - | 3,933 | - | ( 100) |
| 58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1,522,688 | 20 | 1,607,909 | 21 | ( 5) |
| 61000 | 營業利益 | 1,078,807 | 14 | 1,080,498 | 14 | - |
| 其他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594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 19) | - | ( 889) | - | ( 98) |
| 59500 | 收回呆帳及過期帳 | 68 | - | 16 | - | 325 |
| 59920 | 雜項收入(附註十六) | 354 | - | 96 | - | 269 |
| 59990 | 其他營業外支出(附註十六) | ( 112) | - | ( 96) | - | 17 |
| 59000 | 其他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291 | - | ( 873) | - | 133 |
| 62000 | 稅前純益 | 1,079,098 | 14 | 1,079,625 | 14 | - |
| 63000 | 所得稅費用(附註四及二六) | 198,906 | 3 | 176,328 | 2 | 13 |
| 66000 | 本期淨利 | 880,192 | 11 | 903,297 | 12 | ( 3) |
(接次頁)
(承前頁)
| 代碼 | | 114年度 | | | 113年度 | | | 變動
百分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 | % | % | 金額 | % | | |
| 其他綜合損益(附註二四) | | | | | | | | |
| 8310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 | | | |
| 83110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附註四及二二) | $ 12,624 | - | - | $ 39,675 | - | - | ( 68 ) |
| 83180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附註二六) | ( 2,525 ) | - | - | ( 7,935 ) | - | - | ( 68 ) |
| 8319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評價損益 | 176,787 | 3 | 1,050 | - | - | - | 16,737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 186,886 | 3 | 32,790 | - | - | - | 470 |
| 8320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 | | | |
| 83290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損益 | 20,252 | - | - | ( 27,017 ) | - | - | 175 |
| 83000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207,138 | 3 | 5,773 | - | - | - | 3,488 |
| 850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1,087,330 | 14 | $ 909,070 | 12 | 20 | | |
| 每股盈餘(附註二七) | | | | | | | | |
| 97500 | 基本 | $ 2.92 | | $ 3.00 | | | | |
| 98500 | 稀釋 | $ 2.92 | | $ 3.00 | | | |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李正漢
經理人:陳信坤
金 1
會計主管:蕭斐芬
金 2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益變動表
民國114年度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碼 A1 | 113年1月1日餘額 | 股 | 本 | 保 | 個 | 其他 權益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 權益總額 | |||
|---|---|---|---|---|---|---|---|---|---|---|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本實現損益 | 本實現損益 | 權益總額 | |||||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B1 | 法定盈餘公積 | - | 142,149 | - | ( 142,149) | - | - | |||
| B3 | 特別盈餘公積 | - | - | 195,400 | ( 195,400) | - | - | |||
| B5 | 股東現金股利 | - | - | - | ( 340,315) | - | ( 340,315) | |||
| D1 | 113年度淨利 | - | - | - | 903,297 | - | 903,297 | |||
| D3 | 113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31,740 | ( 25,967) | 5,773 | |||
| D5 | 113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935,037 | ( 25,967) | 909,070 | |||
| Q1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 | - | 98,546 | ( 98,546) | - | |||
| Z1 | 113年12月31日餘額 | 3,011,638 | 1,831,347 | 2,780,894 | 839,879 | 232,628 | 8,696,386 | |||
| 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B1 | 法定盈餘公積 | - | 206,717 | - | ( 206,717) | - | - | |||
| B3 | 特別盈餘公積 | - | - | 264,699 | ( 264,699) | - | - | |||
| B5 | 股東現金股利 | - | - | - | ( 632,444) | - | ( 632,444) | |||
| D1 | 114年度淨利 | - | - | - | 880,192 | - | 880,192 | |||
| D3 | 114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10,099 | 197,039 | 207,138 | |||
| D5 | 114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890,291 | 197,039 | 1,087,330 | |||
| Q1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 | - | 66,939 | ( 66,939) | - | |||
| Z1 | 114年12月31日餘額 | $ 3,011,638 | $ 2,038,064 | $ 3,045,593 | $ 693,249 | $ 362,728 | $ 9,151,272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李正漢
經理人:陳信坤
會計主管:蕭雯芬
1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碼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A10000 | 本期稅前淨利 | $ 1,079,098 | $ 1,079,625 |
| A20010 | 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27,146 | 29,729 |
| A20200 | 各項攤提 | 10,575 | 14,472 |
| A20900 | 利息費用 | 132 | 293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 200,900) | ( 188,923) |
| A21300 | 股利收入 | ( 131,686) | ( 108,436) |
| A21400 | 各項準備本期淨變動 | 398 | ( 158,993) |
| A21830 | 投資之預期信用(迴轉利益) | ||
| 減損損失 | 470 | ( 7,775) | |
| A21850 | 非投資之預信用減損損失 | - | 3,933 |
| A225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19 | 889 |
| A22900 | 租賃修改利益 | - | ( 24) |
| A24100 | 未實現外幣兌換(損失)利益 | 10,322 | ( 33,285) |
| A50000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A51110 | 應收票據 | ( 8,052) | 49,287 |
| A51120 | 應收保費 | ( 7,534) | ( 89,172) |
| A51130 | 其他應收款 | ( 35,236) | ( 4,376) |
| A5114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 | ( 439,389) | 379,766 |
| A51141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373,057 | ( 118,206) |
| A51145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 | ( 780,000) | ( 740,000) |
| A51990 | 淨確定福利資產 | ( 5,799) | ( 11,875) |
| A51160 | 其他金融資產 | ( 70,352) | 714,586 |
| A51170 | 再保險合約資產 | 474,896 | 253,773 |
| A51190 | 存出保證金 | 4,445 | ( 4,754) |
| A51990 | 其他資產 | ( 9,070) | ( 1,991) |
| A52110 | 應付票據 | 1,290 | ( 27,097) |
| A52120 | 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 | 418 | - |
| A52140 | 應付佣金 | ( 14,929) | 18,703 |
(接次頁)
24
(承前頁)
| 代碼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 A52150 | 應付再保往來款項 | $ 4,599 | ($ 29,359) |
| A52160 | 其他應付款 | ( 15,164) | 69,457 |
| A52200 | 員工福利負債準備 | - | 5,868 |
| A52240 | 存入保證金 | 709 | 1,048 |
| A52990 | 其他負債 | 55,635 | 23,588 |
| A33000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325,098 | 1,120,751 |
| A33100 | 收取之利息 | 194,440 | 182,617 |
| A33200 | 收取之股利 | 131,686 | 108,436 |
| A33300 | 支付之利息 | ( 132) | ( 293) |
| A33500 | 支付之所得稅 | ( 182,992) | ( 152,777)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468,100 | 1,258,734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2700 | 購置不動產及設備 | ( 31,529) | ( 9,739) |
| B04500 | 購置無形資產 | ( 6,774) | ( 2,299) |
| B05400 | 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 ( 688) | - |
| BBBB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出 | ( 38,991) | ( 12,038)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4020 |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 ( 2,342) | ( 3,150) |
| C04500 | 發放現金股利 | ( 632,444) | ( 340,315) |
| CCCC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出 | ( 634,786) | ( 343,465) |
| DDDD | 匯率變動對現金之影響 | ( 1,514) | 3,333 |
| EEEE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 207,191) | 906,564 |
| E00100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2,293,568 | 1,387,004 |
| E00200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2,086,377 | $ 2,293,568 |
後附之附註係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李正漢 經理人:陳信坤 會計主管:蕭斐芬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中華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 | 金 額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1,444,745 |
| 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 | 10,099,148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累積損益直接移轉至保留盈餘 | 66,938,910 |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 78,482,803 |
| 加:本期淨利 | 880,191,703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註一) | (191,445,952) |
|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註二) | (262,843,831) |
|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註三) | (2,582,053) |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501,802,670 |
| 分配項目: | |
| 股東紅利(每股現金股利1.66元) | ($499,931,881)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870,789 |
註一:依據保險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
註二: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8、9及10條規定。
註三:依據金管保財字第10904939031號函令規定。
註四:本公司股東紅利之分配係依流通在外總股數301,163,784股計算。
董事長:李正漢
經理人:陳信坤
會計主管:蕭斐芬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八條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 | ||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略) | 第八條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 | |
|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略)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條文修正,爰修正部分文字。 | |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
|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
|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七、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第八款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第一目至第三目略) |
| (第二項至第五項略) | (第二項至第五項略) | |
|---|---|---|
| 第十一條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亦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一條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亦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條文修正,爰修正部分文字。 | |
| 第十二條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 第十二條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條文修正,爰修正部分文字。 | |
| 第十七條 |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報董事會決議,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 (第一款至第七款略) | 第十七條 |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審議後並提報董事會決議,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 (第一款至第七款略)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條文修正,爰修正部分文字。 | |
| 前項及第四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審議後並提報董事會、股東會決議部分免再計入。 | ||
| 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審議後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部分免再計入。 | |
| 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本公司有第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本 |
| 本公司有第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
| 第二十五條 | ||
|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 第二十五條 | |
|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條文修正,爰修正部分文字。 | |
| 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一千億元計算之。 | ||
| 第二十七條 施行日期 | ||
| (第一項至第二項略) | ||
| 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 26 日。 | ||
| (第一次至第九次修正略) | ||
|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 115 年○月○日。 | 第二十七條 施行日期 | |
| (第一項至第二項略) | ||
| 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 26 日。 | ||
| (第一次至第九次修正略) | 增訂修正日期。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處理程序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公司資金辦理專案運用,以下列事項之投資或放款為限:
一、政府核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事業或基礎建設。
二、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列為中央主管機關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且投資範圍為配合政府政策項目之私募股權基金。
三、政府核定之工業區或區域開發計畫。
四、無自用住宅者之購屋。
五、文化、教育之保存及建設。
六、非屬第三條所列具公共投資性質之殯葬設施。
七、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
第三條
本公司資金為配合政策辦理公共投資,以下列事項之投資為限:
一、公路、鐵路、港灣、停車場及機場等交通運輸之設施。
二、水力、電力、電信等公用事業之設施。
三、社會住宅及老人住宅之興建。
四、河川、下水道之整治,垃圾、廢棄物處理等環境保護之設施,以及殯葬設施。但前述殯葬設施不包括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五、國民休閒等公眾福利之設施。
六、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或其他法令辦理之公共建設。
七、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公共建設。
前項第六款所稱其他法令辦理之公共建設,係指主辦機關依其他法令規劃,並經認定該案件屬配合政策之公共投資,且其公共建設開發面積或原始投資金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本公司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辦理公共投資,依主辦機關規定,以投資股權方式參與且該被投資公司分回住宅不動產者,本公司出資比例乘以被投資公司分回不動產屬住宅部分占全案不動產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且不得由本公司取得住宅所有權。但住宅為僅供租賃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公司資金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之投資,以投資依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及經營事業所需之設施為限。
第五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對象應具收益性,除配合政府政策性之開發、建設、放款與投資,或出資依法設立之社會福利事業機構外,以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本公司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被投資對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為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不受前項股份有限公司之限制:
一、被投資對象為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列為中央主管機關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
二、被投資對象為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之私募股權基金。
三、被投資對象為第二條第五款所列文化、教育之保存及建設。
四、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並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被投資對象。
本公司資金辦理前項投資時,以擔任該有限合夥事業之有限合夥人為限,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依保險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相關自律規範,訂定內部作業規範。
二、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以下簡稱法定標準)。
第六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限額如下:
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十五。
30
二、除第五條第二項所列被投資對象外,對於同一對象投資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五。
三、對於被投資對象之投資比例或出資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被投資對象為創業投資事業、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基礎建設及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五。
(二) 被投資對象為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之私募股權基金,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二十五。
(三) 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事業者,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四十五。但符合下列條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符合法定標準。
- 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且該投資經董事會通過。
- 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或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 最近一年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 如屬非首次投資,其已投資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出資額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之被投資對象,除被投資對象為促參法所定之民間機構者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應無累積虧損之情事。
(四) 前三目以外之被投資對象,不得超過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出資額百分之十。
四、本公司對於以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為標的所發行之證券化商品,得於該證券化商品發行總額百分之十額度內投資,不受前款投資比率之限制。
五、本公司對於第五條第二項所列被投資對象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本公司資金百分之二。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之4及第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目之5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之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之一及第十三款所稱單一違法行為處法定最低限額三倍以上之罰緩。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後,被投資對象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投資條件時,對該被投資對象之投資,改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及下列規定規定辦理:
一、被投資對象之資金運用範圍為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列項目,且本公司之投資比例有超過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二項規定比例者,除依原投資比例辦理增資者外,不得再增加投資。
二、被投資對象之資金運用範圍原為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列項目,後續有超逾第三條或第四條範圍,且主要營業項目或營運政策有重大變動時,本公司應於事實發生後七個工作日內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如被投資對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顯非原投資目的者,本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文到之次日起三年內減少投資比例至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比例。但本公司於調整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檢具無法依限處分持股之事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調整期限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依前項第二款但書規定申請展延期限者,每次展延期間最長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本公司資金辦理專案運用投資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列之被投資對象,與其利害關係人共同持有或其他方式對該對象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公司不得直接或以其他間接方式透過該對象或其他方式介入該對象及其所投資事業之經營管理及投資決策。
二、本公司應與該對象所投資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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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依法公開發行之同一公司股票,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額。
前項第二款有關本公司應合併計算該對象所投資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司股票,係依本公司對該對象之投資比重計算。如有超過限額規定者,於超限情形未改善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公司對該股票之持股不得再增加。
二、本公司合併計算該對象對該股票之持股不得再增加。
第七條
本公司對於同一被投資對象之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半數或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確認被投資對象已訂定設置內部稽核單位及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法,並定期追蹤其執行情形之規定。
二、應確認被投資對象同意至少每年向本公司提供其稽核報告或自行評估報告,並確認被投資公司同意於其專案稽核、年度稽核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等時,應於發現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公司提出報告。
三、應確認被投資對象同意本公司於投資期間內得對其進行實地查核作業。
四、投資後於被投資對象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稅後損益為負數或有累積虧損時,應於被投資對象財務報告完成編製之日起二個月內,將投資改善計畫提報董事會通過,並由稽核部門每季向董事會提出投資改善計畫執行進度之稽核報告。
五、內部稽核部門應追蹤第二款被投資公司提出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之改善情形,並應至少每半年對被投資對象進行實地查核作業,相關追蹤及查核事項應納入保險業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之範圍;若發現有不法或重大舞弊等情事,應即通知被投資對象,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查核報告及追蹤報告應於完成後,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六、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所定對子公司應符合之控制作業。
七、應建立監督及稽核管理制度,內容應至少包括前六款內容外,並提報董事會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前項第五款查核及追蹤報告,應經本公司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簽署;查核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被投資對象之營運情形。
二、被投資對象之每季財務報表。
三、被投資對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四、被投資對象股東會決議執行情形。
五、被投資對象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缺失及異常事項。
六、被投資對象是否有重大舞弊或不法情事。
本公司應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於資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應記載事項項下公開揭露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投資改善計畫執行進度之稽核報告及同項第五款所列對被投資對象之完整查核報告,並於提報董事會後十日內更新。
第一項被投資對象與其持股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從屬公司無實質營運活動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第八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須檢附下列書件,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經核准後自行變更投資計畫及目的,致影響全案財務評估或逾原主管機關核准範圍、條件者,亦同:
一、投資計畫及目的(包括目的、方式、市場分析、成本分析、長短期投資效益分析、股東或有限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結構及經營團隊)。但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項目之事業,並檢附合格會計師出具投資案件財務評估允當之評估意見書及合格律師就其適法性出具法律意見書者,免附。
二、辦理資金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明細及其績效分析(包括各期投資績效分析及說明)。
三、被投資對象之財務報告。但被投資對象設立未滿一年或被投資對象與該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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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從屬公司無實質營運活動者,免附。
四、被投資對象為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有限合夥事業者,其有限合夥契約草案摘要。
五、董事會會議決議或其授權文件。
六、投資後管理方式及因應措施評估及規劃。如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且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本公司應另說明對該影響評估事項之投資後管理方式。
七、被投資對象為第二條第二款者,其籌資規劃及投資決策機制、投資後管理、資訊揭露及利益衝突防範機制。
八、被投資對象為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者,其派任董事、監察人名單,以及妥善行使職權之管理機制、重大事項決定、投資後管理機制之說明,且本公司所派任董事席次達半數者,應另檢附具獨立性董事符合第六條第四項所定條件之說明文件。
九、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並經簽署負責之意見書。
十、被投資對象係透過其持股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從屬公司投資於第二條至第四條項目者,本公司資金運用範圍符合法令之證明文件及監督管理方式。
十一、有關機關之審核文件。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後,被投資對象有下列重大變更情事之一,應於事實發生後七個工作日內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被投資對象之營業項目、營運政策等事項發生非預期之重大變動,已不符合保險業原投資計畫及目的者。
二、本公司投資金額較原核准投資金額增加逾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達原核准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但本公司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增資者,不在此限。
三、投資案件之時程較原規劃時程落後或有其他事由,對本公司之財務評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者。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其派任之董事及監察人或被投資公司設置具獨立性之董事異動時,本公司應於事實發生後七個工作日內檢具異動情形及適法性說明書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條
本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董事會決議或其授權範圍內,逕為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但本公司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辦理投資時,被投資對象於開發階段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尚未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在不逾原投資比例或出資比例範圍內參與現金增資者。
二、被投資對象為依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規定列為創業投資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輔導協助之創業投資事業、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私募股權基金、第三條所列公共投資或第五條第二項第第四款者,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下及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五以下者。
三、被投資對象為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基礎建設及第三條所列公共投資者,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下及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五以下者。
四、被投資對象非屬前二款之事業,且對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及本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二以下者。
五、其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者。
本公司辦理前項投資,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法定標準。被投資對象為依從參法辦理之案件,符合下列投資金額及條件者,得逕為辦理投資。但本公司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辦理投資時,被投資對象於開發階段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尚未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本公司對同一案件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下及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以下者,且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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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法定標準。
(二)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規定之書件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二、本公司對同一案件投資總額在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下及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以下者,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公司財務條件、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符合下列條件者:
- 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最近二年度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平均值達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以上。
- 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規定之書件報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決議通過。
- 已設置獨立董事及已設置審計委員會。
- 最近一年執行各種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或缺失事項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 最近一年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但違反情事已改正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該投資案件符合保險業同業公會依其所訂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財務標準與投資案件主辦機關保證或風險分擔及爭議處理機制之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
- 本公司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法定標準。
- 該投資案件於投資前提具前條規定之書件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前項依促參法辦理之投資,其投資總額,係指本公司依投資契約約定,應支付權利金、興建成本及租金之全部總金額。
本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逕為辦理投資者,應備具前條第一項書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並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第十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之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三、以合於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本公司依前項對本公司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公司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如放款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本公司利害關係人之範圍、限額、放款總餘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之規定。本公司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法定標準以上者,辦理配合政府政策之專案運用放款,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一條 本公司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依本公司「投資政策之投資決策授權層級」之規定依簽核程序提報董事長核准後,彙報董事會審核通過後辦理。
(二) 選案及初步評估由管理部進行作業,將被投資公司初步之基本資料彙整,並依上述個案選擇標準研究後撰寫「評估報告」,「評估報告」須包含投資目的、方式、市場分析、成本分析、長短期投資效益分析、股東結構及經營團隊、獲利狀況及經營前景。
(三)管理部擬妥簽呈、評估報告及相關書面資料,依簽核程序提報董事長核准後,彙報董事會審核。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一)經由董事會核准之交易方式與金額,由管理部進行後續之交易程序。
(二)為確保投資獲利、風險控管或加強雙方策略合作關係,得依據公司需要簽訂「投資協議書」。
三、內部控制制度
(一)風險控管:檢視投資案源之相關風險是否符合本處理程序之規範。
(二)作業程序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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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符合本處理程序所規定之投資比例限制。
- 評估內容是否符合本處理程序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 擬投資之投資案是否依程序簽准,並通過董事會審核。
- 相關書件是否完備,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 擬投資之投資案如因需要簽訂之「投資協議書」,是否完成必要之程序。
- 本公司投資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事業,且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者,該被投資公司應設置至少一席具獨立性之董事,且該具獨立性之董事不得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當選,並應具備被投資事業業務所需之專業知識,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
(三) 定期評估及績效分析:
1. 管理部應定期評估分析所投資案源之績效並依簽核程序送呈。
2. 資金辦理專案運用投資第二條第二款所列對象者,應定期檢視被投資對象對其直接或間接所投資事業不得有介入經營權之爭之情事,且應納入所簽訂之契約或其他協議文件中。
四、內部稽核制度
(一) 內部稽核架構:董事會下設稽核室,由稽核室負責查核,並將查核陳報總稽核後,再轉呈董事會。
(二) 查核頻率: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並作成稽核報告。
(三) 查核範圍:遵循本處理程序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查核。
(四) 稽核報告提報程序及缺失改善追蹤依本公司內部稽核制度辦理。
五、管理部主管除隨時督導與控制外,應定期評估績效並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二條 本處理程序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及本公司其他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本處理程序修正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本處理程序修正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本處理程序修正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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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條 目的
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本程序辦理。
第二條 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公告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程序所稱資產適用範圍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 評估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債務人債信及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
二、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
三、取得或處分前二款之其他資產,以詢價、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方式擇一為之,並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議定之,若符合本程序規定應公告申報標準者,並應參考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
第五條 資產取得或處分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承辦單位應將擬取得或處分之緣由、標的物、交易相對人、移轉價格、收付條件及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評估後,呈請權責單位裁決,並由管理部門執行,相關事項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作業規定及本處理程序辦理之。
二、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之執行單位為投資小組;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執行單位則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非屬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其他資產,則由執行相關單位評估後方得為之。
三、有關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相關作業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規定辦理之。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依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相關人員。
第六條 核決權限
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外,皆依照法令規定、公司相關規範及規定辦理各項投資。
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第七條 投資額度
本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其投資總額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辦理。
第八條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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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第九條 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十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合法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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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價機構評價之估價報告書;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亦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書。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者,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如有變更時,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合法之不動產鍾價機構評價或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合法之不動產鍾價機構評價或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或合法之不動產鍾價機構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第十一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亦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合法之不動產鍾價機構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四條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十五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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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第十六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第十七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審議後並提報董事會決議,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不動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規定取得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審議後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部分免再計入。
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有第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第十八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本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主管機關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前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第十九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規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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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依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並應注意風險管理及稽核之事項,以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幕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證期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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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以維護參與公司之權益。
第二十四條 子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之規定
一、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亦應依母公司規定辦理。
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第八條所訂應公告申報標準者,由母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係以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所稱子公司為本公司直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被投資公司或公司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各被投資公司,餘類推,或公司直接及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逾百分之五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各被投資公司,餘類推。
第二十五條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第二十六條 財務報表揭露事項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本處理程序第八條所定應公告申報標準,且其交易對象為實質關係人者,應將公告之內容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並提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施行日期
本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審議並經董事會決議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
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處理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88年10月26日。
第一次修正於92年5月30日。
第二次修正於96年6月15日。
第三次修正於99年6月25日。
第四次修正於101年6月28日。
第五次修正於103年6月27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105年6月24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106年6月28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108年6月27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1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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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所定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組織之,定名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The First Insurance Co., Ltd。
第二條:本公司以經營產物保險,安定國民經濟,增進社會福利,繁榮工商企業為宗旨。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視業務需要得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立分支機構,其設立撤銷或變更應由董事會議決,呈請主管官署核准行之。
第四條:本公司公告方式依照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二章 業務
第五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H501021 財產保險業。
第三章 股份
第六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拾億壹仟壹佰陸拾參萬柒仟捌佰肆拾元整,分為參億壹佰壹拾陸萬參仟柒佰捌拾肆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全數發行。
第七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八條:本公司已發行之股票得應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合併換發大面額之股票。
第九條:本公司之股票事務處理,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十條:股份轉讓之登記,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依法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經濟部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臨時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並依法公告之。通知及公告均應載明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
第十三條: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議決事項如下:
一、釐訂及修正本公司章程。
二、選舉及解任董事。
三、承認董事會所造具之表冊,審計委員會之報告及決議分派盈餘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四、資本增減之決議。
五、其他重要事項及依法令應經股東會議決之事項。
第十四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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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十六條:股東會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有下列情事其表決權應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股東之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購買或合併國內外其他企業。
- 解散或清算、分割。
第十七條:本公司股東除公司法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之情事者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其議事錄之相關規範,應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九條:本公司設董事十五人,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依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之規定選任之,上述董事席次中,不同性別董事不得少於一人;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上述獨立董事之席次、提名、選任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
董事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並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但其中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均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本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應設置審計、風險管理、薪資報酬及永續發展等功能性委員會。
功能性委員會應對董事會負責,並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但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監察人職權者,不在此限。
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程,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組織規程之內容應包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等事項。
第二十條:本公司應依公司法規定制定公平、公正、公開之董事選任程序。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公司組織及各項章則之審定。
(二)業務方針之決定。
(三)不動產購置營建及處分之決定。
(四)預算決算之審定。
(五)重要職員之任免。
(六)董事長交議及總經理提議事項之決定。
(七)審定重要契約之修訂與廢止之核定。
(八)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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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本增減之擬定。
(十)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及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所賦與職權之行使。
(十一)功能性委員會組織規程之核定。
本公司之獨立董事,對於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應提董事會之事項,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每季開會一次,如遇緊急事項或依董事過半數之請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之。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由其他董事依法代理出席。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開會時得邀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必要之高級職員列席,但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董事(含獨立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之水準議定之。
第六章 審計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並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
第二十七條: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七章 經理人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協理、經理若干人。總經理秉承董事長之命,綜理本公司一切事務。副總經理、協理、經理輔助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經理之委任、解任與報酬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九條:除依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賦予股東會及董事會之職權外,經理人有代表本公司為營業上必要行為之權,其權限之範圍,悉依本公司各項規章辦法之規定。
第八章 會計
第三十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審計委員會查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含)以上為員工酬勞(本項員工酬勞數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應為基層員工分配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百分之零點六(含)以下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及依主管機關規定加計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並於必要時得酌予保留盈餘外,次撥付股東股利。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發放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及各分支機構組織規程辦事細則及其他章程均另訂之。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八月十八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五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五十八年四月十二日、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五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六十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三年四月二十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六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六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六十八年六月二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十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十九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二十二次修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第二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第三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三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第三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〇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〇四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〇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六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三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十八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三十九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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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113年6月25日股東常會通過
一、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二、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相關規定以1項為限,提案超過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常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三、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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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四、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五、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六、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七、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人,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八、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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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四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十、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十一、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或代理人)得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案、替代案或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他議案。
十二、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十三、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十四、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十五、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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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四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十六、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十七、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十八、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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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十九、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配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二十、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二十一、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二十二、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監察人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二十三、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二十四、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法令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五、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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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3月30日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持有股數
| 職稱 | 姓名 | 選任日期 | 任期 | 選任時持有股數 | 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數 | ||
|---|---|---|---|---|---|---|---|
| 股數(股) | 持股比率 | 股數(股) | 持股比率 | ||||
| 董事長 | 易致(股)公司代表人李正漢 | 114.06.25 | 三年 | 4,928,750 | 1.64% | 4,928,750 | 1.64% |
| 董事 | 建怡實業(股)公司代表人李正宗 | 114.06.25 | 三年 | 7,385,189 | 2.45% | 7,385,189 | 2.45% |
| 董事 | 李正都 | 114.06.25 | 三年 | 3,000,991 | 1.00% | 3,000,991 | 1.00% |
| 董事 | 李易致 | 114.06.25 | 三年 | 2,893,896 | 0.96% | 2,893,896 | 0.96% |
| 董事 | 李紹英 | 114.06.25 | 三年 | 195,104 | 0.06% | 195,104 | 0.06% |
| 董事 | 吉承日電(股)公司代表人杜啓禪 | 114.06.25 | 三年 | 1,357,389 | 0.45% | 1,357,389 | 0.45% |
| 董事 | 張昌錙 | 114.06.25 | 三年 | 761,739 | 0.25% | 761,739 | 0.25% |
| 董事 | 李正津 | 114.06.25 | 三年 | 347,000 | 0.12% | 347,000 | 0.12% |
| 董事 | 建成開發(股)公司代表人李婉菱 | 114.06.25 | 三年 | 18,806,192 | 6.24% | 18,806,192 | 6.24% |
| 董事 | 大峰建設工程(股)公司代表人莊璧如 | 114.06.25 | 三年 | 15,823,085 | 5.25% | 15,823,085 | 5.25% |
| 獨立董事 | 賴義龍 | 114.06.25 | 三年 | 459,352 | 0.15% | 459,352 | 0.15% |
| 獨立董事 | 呂秋敏 | 114.06.25 | 三年 | 0 | 0% | 0 | 0% |
| 獨立董事 | 謝碧鳳 | 114.06.25 | 三年 | 0 | 0% | 0 | 0% |
| 獨立董事 | 林瑞宙 | 114.06.25 | 三年 | 0 | 0% | 0 | 0% |
| 獨立董事 | 林秀梅 | 114.06.25 | 三年 | 0 | 0% | 0 | 0% |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3,011,637,840元(301,163,784股)
☆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份比例及股數:5.00%;15,058,189股
★截至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
全體董事持有股份比例及股數: $18.58\%$ ;55,958,68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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